食品安全監管

食品安全監管

《食品安全監管》是2007年由安徽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海彥。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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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食品安全監管的概念是:國家職能部門對食品生產、流通企業的食品安全行使監督管理的職能。具體是負責食品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實施生產許可、強制檢驗等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查處生產、製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質量違法行為。
全面發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和法律法規的讀本,讓每一位公民都意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理論探討
2綜合監督機制
3問題、困難及對策
4夯實質量基礎
......
第二部分政策法規
……

安全概念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解釋,“食品安全”也就是指:食品中不應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因素,從而導致消費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國際食品衛生法典委員會對食品安全的定義指出,所謂食品安全是指消費者在攝入食品時,食品中不含有害物質,不存在引起急性中毒、不良反應或潛在疾病的危險性。

安全特徵

食品安全最大的特徵在於食品安全的相對性①。相對安全性是指一種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量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實際確定性。這是由於食品是否安全,除了取決於上述生產、運輸、儲存、加工、銷售、烹飪、食用等各個環節外,還取決於食用者自身的一些內在條件。因此任何食物成分,即使是對人體有益的成分或其毒性極低,若食用數量過多或食用條件不當,都可能引起毒害或損害健康。飲食的風險不僅來自生產過程中人為施用的農藥、獸藥、添加劑等,還大量來自食品本身含有的天然毒素。另一方面,某些食品的安全性又因人而異,如魚、蟹類水產品經合理的加工製作及適量食用,對多數人是安全的,但對少數有魚類過敏症的人可能帶來危險。在實踐中,各類因素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影響著食品安全。例如,農藥作為防治病蟲害、保障產出,但又具有一定毒性的生產技術性投入要素,對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會產生直接影響;同時,農藥與化肥等生產技術性要素作為影響食品安全的環境因子,其過量或不合理使用會對大氣、水、土壤等外部環境產生干擾,進而間接影響食品安全。此外,環境、技術、制度與觀念等因素之間的密切聯繫,決定了在保障食品安全過程中應該進行綜合考察,分析產生影響的真正原因,並系統探討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對策。在影響食品安全的諸多因素中,環境以及相關技術要素是首要因素。從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看,農藥與化肥等是影響食品安全的重要環境因子以及生產技術性投入要素。

監管體系

(一)“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概念
“四位一體”即四個要素組成一個系統,四個要素之間緊密聯繫,共同起作用,依靠其合力發揮最大的效能。本文中的四個要素是指政府、市場、第三部門和社會。這四個要素之間發揮各自優勢,取長補短,以最大的合力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支持服務。值得說明的是,體系的四個要素並不是孤立的物理組織,而是在邏輯和功能上都互相聯繫的主體。
(二)“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必要性
食品監管是一個很複雜的論題,這是因為食品行業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行業。由於單個消費者不可能全面掌握有關食品質量的信息,有些食品企業就選擇以次充好來牟取利益。當部分企業這樣做時,它的競爭對手要是不同步跟進,就會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於是,生產偽劣產品的企業可能贏得市場,真正生產優質產品的企業反倒會被淘汰,這就是所謂“逆向選擇”現象。在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這種情形會經常出現,經濟學中經典的“劣幣驅除良幣”理論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在市場失靈時,通常情況下,需要政府實施強制性的規章制度,迫使企業提供安全的食品。就目前正在實施的監管制度體系而論,我國政府對食品質量的監管,制度不可謂不健全,手段不可謂不嚴厲。然而,事實卻表明,這些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其實,來自公共選擇學派的研究早就證明了,如同市場失靈一樣,政府監管也可能“失靈”。一方面,是因為政府也不可能掌握全面的企業生產信息;其次,我們常常以為政府會以實現公眾利益為目標,但事實往往並非如此,具體的政府官員在監管過程中,出於自身私利的考慮,可能會和被監管者勾結起來,成為被管制者的保護者,甚至出台被監管者所要求的措施。同時第三部門也存在一些自身無法克服的缺陷,導致了志願失靈。這樣一來,就迫切地需要建立起一個能彌補三個失靈,實現協調統一的監管體系,以達到監管效果最佳化。近年來,國內外食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引起消費者極大不安,世界各國紛紛採取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各種措施,確保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有效性,維護消費者的健康利益,食品安全已經成為世界各個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我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因此,“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對於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非常必要。第一,能有效的彌補食品安全監管中出現的政府失靈市場失靈和志願失靈。第二,整合各種資源進行食品安全監管。目前在監管的過程中過分地依靠政府,其它主體的力量都沒有能夠充分的發揮,而食品安全單靠政府是不夠的,很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就證明了這一點。第三,“四位一體”食品安全監管體系不僅強調監管的主體多元化,同時更加注重發揮各自的優勢,形成合力,達成一致。目前雖然也是多部門監管,但只局限於相關的行政部門和準政府性的第三部門,而且很少達成一致,有好處的時候誰都想去爭取,一旦出現問題了互相推卸責任。比如前面分析的三鹿奶粉事件,國家、企業以及檢測部門就相互推卸責任。第四,是更好地維護消費者權利、提升政府執政能力和實現和諧社會構建的目標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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