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瀆職罪

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強調:“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老百姓極為關注的問題。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食品安全領域貪污賄賂犯罪案件405件486人,其中,瀆職犯罪案件429件652人。

出台背景,重要性,

出台背景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這是千百年來,老百姓用生命與健康代價換來的警世之語。可近些年,國內先後出現的蘇丹紅、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樹膠蜂膠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讓百姓的生命與健康權利受到嚴重侵害,造成了一次次食品信任危機,這其中,職能部門監管的失職甚至瀆職“功不可沒”。
面對日益多樣與複雜的食品,消費者不可能都有專家一樣的學識和專業檢測設備,除了充當小白鼠,拿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來檢驗食品安全外,別無他法。相關職能部門要讓老百姓不再付出代價,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發階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場之前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就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重要屏障。
然而,相關職能部門和食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在遇到問題時,經常明知故犯,或因為利益衝突等原因而甘當“睜眼瞎”。要遏制這種現象發生,就必須以法律加以約束。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為民眾心病的當下,“食品安全瀆職罪”的出台無疑會對相關職能部門疲軟的監管加上一道緊箍,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保險。

重要性

一個無法完全憑藉道德自律和責任良知實現良性運轉的社會,法律的強硬與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社會的穩定、和諧。如今國家對食品安全高度重視,將食品安全管理瀆職行為納入刑法條款,雖然來得有些遲,但還是讓百姓充滿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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