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場目視助航設施

飛機場目視助航設施

飛機場目視助航設施是指飛機場所需的各項通訊、導航設施的統稱。航空通訊有陸空通訊和平面通訊。陸空通訊飛機場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飛機之間無線電通訊。主要方式是用無線電話;遠距離則用無電報。平面通訊飛機場和飛機場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通訊。 早期以人工電報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飛機場目視助航設施
  • 外文名:Airfield Lighting visual aid Systems
  • 道面標誌:線條、字碼和符號等目視標誌
  • 滑行道標誌:中線標誌、滑行道交叉處標誌
  • 標記牌:強制性指示標記牌、位置標記牌
定義,國際標準,道面標誌,跑道標誌,滑行道標誌,停機坪標誌,標記牌,標誌物,其他標誌,助航燈光,進近燈光系統,跑道燈光系統,滑行道系統,其他燈光設備,助航燈光供電,其他標準法規,

定義

在飛機場飛行區內及其附近,為飛機駕駛員晝夜提供起飛、進近、著陸和滑行的目視引導信號而設定的工程設施。一般由道面標誌、助航燈光、標記牌、標誌物等組成。其繁簡程度和布置形式則根據飛機場的平面布置、飛行業務量、飛機場接收飛機的氣象標準和配合使用的無線電導航設施的內容和精密程度等因素決定。各國因使用習慣不同,稍有所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為了促進各成員國對所開放的國際飛機場上的目視助航設施趨於標準化,頒布了一系列國際通用標準。
機場目視助航工程包括:進近燈光系統,目視坡度指示系統,跑道、滑行道、站坪燈光系統,機場燈光等助航燈光系統,滑行引導標誌、標記牌、標誌物等引導系統,助航燈光監控系統,助航燈光變電站以及目視助航輔助設施等。

國際標準

道面標誌

在跑道、滑行道和停機坪等道面上標示鮮明的線條、字碼和符號等目視標誌。跑道上用白色標誌,滑行道和停機坪上用黃色標誌。

跑道標誌

有入口標誌、號碼標誌、中線標誌、中心圓標誌、邊線標誌、接地地帶標誌、定距標誌(圖1)。入口標誌設在跑道兩端,如入口移位時設移位入口標誌。號碼標誌由跑道中心線從進近方向看的磁方位的兩位數組成,如跑道號碼18,即表示磁方位為180°±5°。當同時有兩條或三條平行跑道時,還需加標L、R、C,以分清左跑道、右跑道或中跑道。定距標誌和接地地帶標誌為飛機進近著陸時的瞄準點和飛機持平接地的目視標誌。在飛機著陸後,飛機在跑道上減速滑跑時,跑道另一端的接地地帶標誌和定距標誌還提供飛機距跑道末端的位置信號。

滑行道標誌

有中線標誌、滑行道交叉處標誌和滑行等待位置標誌。

停機坪標誌

有帶機位號碼的滑行引導標誌和停機位置上的滑行停止標誌線,使飛機準確地停放在固定機位上,以保證與供應設施、登機橋的有效銜接。

標記牌

有強制性指示標記牌、位置標記牌和目的地標記牌等,多安裝在滑行道旁,以幫助駕駛員操縱飛機滑行。當供夜間使用時,標記牌應設照明或塗反光材料。

標誌物

根據飛機場不同的使用條件和要求,飛機場還可設定其他標誌物,如風向標、信號板、跑道中線延長線標誌物、高壓架空線標誌球、跑道入口有坡度的標誌物等。

其他標誌

如用於校準飛機儀表的甚高頻全向信標台機(VOR)機場校準點標誌和飛機停機位標誌等。

助航燈光

在飛機夜航和跑道能見度低時向駕駛員提供目視引導信號的工程設施。由進近燈光系統、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跑道燈光系統、滑行道燈光系統和其他燈光系統組成。助航燈光系統的圖形、顏色、光強和覆蓋範圍不但應當適合飛機場的運行方式,還應符合本國制定的或國際上通用的技術標準。燈具的發光強度分為低光強、中光強和高光強。一般飛機場都安裝固定式燈光。小型飛機場也可採用移動式、半固定式燈光。在沒有備用電源的飛機場應備有應急燈光。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對各類燈具的光學性能都做出明確規定。

進近燈光系統

引導進近中的飛機對準跑道中線、機翼保持水平和估計接近跑道入口的距離。按照跑道準備接受飛機的能見度標準,安裝不同類型的進近燈光系統,如低光強簡易進近燈光系統、中光強進近燈光系統,用於非儀表跑道和儀表進近跑道;高光強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用於精密進近跑道。高光強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又可分為Ⅰ、Ⅱ、Ⅲ類。
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能幫助駕駛員在進近階段中保持飛機正確地下滑在航道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已批准的坡度燈有VASIS、T-VASIS。並正在向PAPI過渡。

跑道燈光系統

包括跑道的入口燈、末端燈、邊燈、中線燈和接地地帶燈。跑道中線燈和接地地帶燈配合精密進近燈光系統類別而增設。圖2為Ⅰ類和Ⅱ類進近燈光和跑道燈光示意圖。北京首都國際航空港Ⅱ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滑行道系統

一般由滑行道邊燈和中線燈組成。有時還設停止排燈和滑行位置等待燈。

其他燈光設備

飛機場一般應設定:飛機場燈標,陸地飛機場燈標為綠、白交替閃光;飛機場識別燈標的識別信號字母,按國際莫爾斯電碼斷續閃光。在障礙物上安裝紅色障礙燈,高大的煙囪或塔架,必要時用白色高光強閃光燈分層設定。

助航燈光供電

助航燈光的組成部分之一。一般在跑道兩端設定專用的變電站。供電特點:①可靠性。助航燈光供電的可靠性,是保證飛行安全的關鍵之一,一般應有兩個獨立電源,一旦主電源發生故障,轉換到備用電源恢復供電,根據不同等級的燈光系統,有不同的轉換時間要求。一般從非儀表跑道的 2分鐘到精密進近跑道的 15秒和1秒鐘。②均勻性。供電迴路一般採用串聯連線方式,串聯迴路內各燈之間流過的電流一樣,各燈具發射的光強一致。重要的燈光系統可由兩個串聯迴路供電,以增強可靠性。③光強可調性。為了適合不同能見度條件下運行,各串聯供電迴路都設定帶恆流裝置的調光器。不論負載如何變化,調光器輸出的電流恆定不變。光強調節範圍一般分為五級:即1%、3%、10%、30%和 100%。④搖控。各助航燈光供電迴路的啟閉和光強調節都由飛機場指揮塔台進行遙控和監視。這種控制和監視也可在專用變電站內進行。

其他標準法規

旋轉翼飛機場的目視助航設施
目前尚無統一的國際標準。一般在起降區內用直升機第一個英文大寫字母H作為識別標誌,其顏色可用白色或黃色,視與周圍區域形成更好的反差而定。沿著起降區的周圍用白色或黃色作標誌線。供夜間和低能見度時使用的直升機機場,還應安裝助航燈光設施,如白色或黃色的場界燈光。起降區的泛光照明,根據需要設定障礙燈、進近燈和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章 目視助航設施管理
第一節 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要求
第八十七條 目視助航設施包括風向標、各類道面(含機坪)標誌、引導標記牌、助航燈光系統(含機坪照明)。
第八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明確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維護單位,並確保目視助航設施始終處於適用狀態。
第八十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提供符合在航行資料中公布的並與實際天氣情況相適應的目視助航設施服務。
第九十條 各類標誌物、標誌線應當清晰有效,顏色正確;助航燈光系統和可供夜間使用的引導標記牌的光強、顏色、有效完好率、允許的失效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以下頻次或情況對機場目視助航設施進行評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設定位置不當產生混淆或錯誤指引,造成航空器誤滑或者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開航機場或機場啟用新跑道、滑行道、機坪、機位前以及運行三個月內;
(三)機場發生航空器誤滑、人員、車輛誤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時;
(四)機場管理機構接到飛行員、管制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反映滑行引導燈光、標誌物、標誌線、標記牌等指示不清,容易產生混淆或者影響運行效率時。
評估人員由飛行員、管制員、勤務保障作業人員、機場管理機構人員組成。
對於評估發現的問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採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 在機場開放運行期間,目視助航設施因故不能滿足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要求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說明情況,並在出現問題的當日內採取有效措施,使目視助航設施恢復正常。在恢復正常前,至少應當保持下列設施設備的完好、適用:
(一)引導標誌、標記牌:
1.跑道標誌(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和邊線標誌;
3.滑行引導標記牌;
4.跑道等待位置標誌和標記牌。
(二)助航燈光
1.跑道燈光(應當符合航空器在本機場進近時的最低天氣標準要求);
2.滑行道中線燈(或中線反游標志物)、滑行道邊線燈(或邊線反游標志物)。
第九十三條 在低能見度運行條件下,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停止機場供電設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維護活動,並通知上級供電單位停止影響機場供電系統的施工或維護活動。
第二節 助航燈光系統的維護
第九十四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助航燈光系統的各類燈具進行檢測,保證各類燈具的光強、顏色持續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中規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助航燈光系統的以下供電保障工作:
(一)按照當地供電系統的要求和維護規程,做好變配電設備的維護工作;
(二)做好備用發電機的定期檢查、維護和試運行工作,使其持續保持適用狀態。每周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15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入試驗,每月至少應當進行不少於30分鐘的備用發電機載入試驗。載入試驗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查電壓、頻率表計讀數。輸出電壓、頻率應當符合技術要求;
2.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的切換設備是否可靠;
3.發電機試運行過程中是否有喘振或過熱情況;
4.內燃式發動機是否有滲油情況。
(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主供電源與備用電源之間及主、備用電源與備用柴油發電機之間切換的傳動試驗。電源切換時間應當符合《民用機場飛行區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九十六條 助航燈光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檢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民用機場助航燈光系統運行維護規程》的要求進行。其他目視助航設施的運行、維護、檢查工作可參照該規程的要求進行。主要維護檢查項目應當不低於以下要求:
(一)立式進近、跑道、滑行道燈光系統和順序閃光燈的基本維護:
1.日維護:更換失效的燈泡和破損的玻璃透鏡,確保透鏡的乾淨、清潔,檢查各個亮度等級上調光器輸出電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
2.年維護:燈具緊固件的緊固,燈具鏽蝕部分的處理,燈具仰角、水平的檢查和調整,插接件的連線可靠性檢查,並檢查每個燈組的支架及基礎情況;
3.不定期維護:在大風和大雪後可能對助航燈光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影響時,應當對助航燈光系統進行檢查,並調整各類燈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燈光的草或積雪。
(二)目視精密進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空中校驗及經民航總局批准的地面校驗設備的校驗。
(三)嵌入式燈具的基本維護:
除進行本條款第(一)項的維護項目外,還需進行以下維護工作:
1.日維護:檢查透鏡的乾淨、清潔程度;
2.月維護:檢查燈具上蓋的固定螺栓扭矩,並對鬆動的螺栓予以緊固;
3.季維護:測試燈具的輸出光強並更換不符合光強要求的燈具;
4.年維護:檢查和清潔燈具的稜鏡和濾光鏡,檢查燈具的密閉性能,更換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燈具。
第九十七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對目視泊位引導系統及時維護,定期校驗,保持系統的持續適用。
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施工及驗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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