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規制:德國的理論與實踐

風險規制:德國的理論與實踐

基本介紹

  • 書名:風險規制:德國的理論與實踐
  • 作者:劉剛
  • 出版日期:2012年10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39046
  • 外文名:Risk Regulatio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Germany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55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風險規制:德國的理論與實踐》編輯推薦: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risk society)。在高度發達的現代化和工業化進程之中,來自人類自身行為和自製技術的風險,基因改良生物、藥品、環境災害、有害食品、電磁輻射與核輻射、網路病毒與信息技術破壞、經濟與金融危機、恐怖攻擊等等,威脅著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會秩序。
面對日益增加、且複雜性不斷加劇的“風險網路體”,西方學術界廣泛興起關於風險和風險應對的研究,幾乎波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各個領域。尤其是,1986年4月,前蘇聯的車諾比核電站發生爆炸,釋放出相當於廣島核子彈400倍以上的輻射劑量,造成迄今為止都不能斷定其確切後果的巨大災害,引起西方學者深刻反思源於西方啟蒙運動的現代科學及技術之負面影響。
在世界範圍內,西方國家行政法學者早已注意到以上挑戰,並結合風險、風險規制以及行政法三個領域的理論,進行新的學術探索。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經汗牛充棟,且在繼續積累之中。我國行政法學對此的關注,僅僅是近些年的事情。

作者簡介

作者:(英國)伊莉莎白·費雪 譯者:劉剛

伊莉莎白·費雪,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大學文科學士、法學學士,牛津大學哲學博士。現任牛津大學基督聖體學院的環境法教授和法律系的大學講師。研究領域包括環境法、風險規制與行政法。其多數著述探討的是法律、行政與規制問題之間的相互關係,且經常在比較維度上、在英國、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和世界貿易組織等法律文化中進行相關研究。2007年出版《風險規制與行政憲政主義》,近來關注規制決策過程的跨學科性質所帶來的問題。曾獲牛津大學2009年度教學獎、牛津大學出版社2011年度全國法律教師獎提名。
劉剛,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政治與行政管理學專業,學士學位;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學位;現就讀於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公法學專業,攻讀博士學位。主要成果:專著:Moderne politische Repräsentation und die Stellung der Parteien(現代政治代表與政黨的地位)(博士論文,待出版)。譯著:赫爾曼·黑勒:《國家學的危機 社會主義與民族》,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迪特爾·格林:《現代憲法的誕生、運作和前景》,法律出版社2010年;傑弗里·馬歇爾:《憲法理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布拉德利,尤因:《憲法與行政法》(下)(合譯),商務印書館2008年。

圖書目錄

Ⅰ風險的一般概念
風險研究的緣由和目標
風險法的風險
Ⅱ風險規制的憲法背景
憲法視野下的預防問題
風險預防作為國家任務——安全的認知前提
Ⅲ行政法一般理論中的風險規制
通過行政法的風險調控:對革新的促進還是限制?
行政法中的預防措施原則以及舉證責任分配
Ⅳ特別行政法中的風險規制
環境法中風險預防原則的條件和範圍
設備法中的國家風險管理——來自德國的報告

序言

總序
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risk society)。在高度發達的現代化和工業化進程之中,來自人類自身行為和自製技術的風險,基因改良生物、藥品、環境災害、有害食品、電磁輻射與核輻射、網路病毒與信息技術破壞、經濟與金融危機、恐怖攻擊等等,威脅著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社會秩序。
面對日益增加、且複雜性不斷加劇的“風險網路體”,西方學術界廣泛興起關於風險和風險應對的研究,幾乎波及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的各個領域。尤其是,1986年4月,前蘇聯的車諾比核電站發生爆炸,釋放出相當於廣島核子彈400倍以上的輻射劑量,造成迄今為止都不能斷定其確切後果的巨大災害,引起西方學者深刻反思源於西方啟蒙運動的現代科學及技術之負面影響。
弔詭的是,現代技術風險的產生,相當程度上是控制風險或使風險最小化的行為的結果。例如,技術發展(醫藥、殺蟲劑、化肥、核能等)以及相應地採用技術的決策或行動,降低了瘟疫、饑荒、化石資源耗竭等風險的威脅,但在這些技術發展以及決策、行動背後,潛伏著其他不確定的、威脅人體健康與生存環境的風險。伴隨技術增長的,是它們的後果的不可計算性。這就是“人為的不確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y)的風險。
技術風險陰影無所不在,且轉化為巨大災難的隨機性、突發性很強。人類歷史和經驗已經證明,國家、國際組織、跨國組織、非政府組織、企業、家庭、個人等都不可能獨立地去應對技術風險。一個主體多元、合作互補、複合的全球化風險治理(risk governance)體系,成為勢所必然的發展選擇。但是,相對於個體行動而言,有組織的集體行動往往是更加需要的,也往往顯示更強、更具支配作用的風險治理能力。
有組織的集體行動又通常在一種超越“國家行政”的、更具多樣性和複雜性的“公共行政網路”之中發生。在民族國家內部,屬於政府系列的行政機關接受立法指令,責無旁貸地成為風險規制的主要力量,而一些非政府組織也依照立法或者組織契約擔負風險規制功能;越過國家邊界,國際組織、跨國組織同樣越來越多地在其管轄領域施行風險規制;並且,這些不同的公共行政組織形式之間有著錯綜複雜的互動關係。
在風險時代,人類生活必將日益受到這樣的公共行政網路的影響。在理想目標上,必須讓公共行政網路真正有效地、負責地承擔風險規制任務:既不能縱容其過分規制,而侵害自由、阻遏技術和經濟的發展,甚至侵犯人權;又不能縱容其規制不作為,而讓技術和經濟一路“高歌猛進”,最終促成風險變為真正不可逆轉之巨大危害。傳統行政法既建構公共行政又限制公共行政的基本立場,自然會延伸到實施風險規制的公共行政網路之中。
然而,此番延伸不是簡單地從傳統行政法水庫挖一條引渠,將已有的知識之水灌溉進新的風險規制田地即可。風險規制給傳統行政法帶來一系列挑戰,其中,最為主要的有三個方面。
1、“不確定性”的挑戰
傳統行政法所欲規範的行政決策基本定位於“面向確定性的決策”。也正因為此,無論是針對普遍事項的行政決策(如規則制定),還是就具體問題作出的行政決策(如處罰、許可、強制),都被要求:有明確的事實認定、得到較為確鑿的證據支撐、有較為確定的規則依據、在裁量範圍內不作出通常有理智的人絕不可能作出的行動、為秩序的安定性提供信賴保護或合理期待、甚至在手段和目的之間應該進行比較精確的成本-效益計算以達到合比例要求,等等。
然而,風險規制決策面向的是更多的不確定性。風險是否存在、風險有多大、風險應該和可以控制在什麼程度等涉及風險規制決策合法性的重要問題,都可能會面臨不那么確定的信息和信息評價。即便是專業的科學家,也不見得眾口一致。雖然此種不確定性還不至於完全顛覆傳統行政法為保證公共行政有效負責而提出的上述一系列基本要求,但是,在風險規制領域,這些基本框架的意義顯然需要得到新的詮釋。
2、“主觀性”的挑戰
風險的主觀性與不確定性密切關聯。科學共同體對某個問題越難達成共識或主流認識,知識的不確定性越高,社會上不同群體的立場就更具價值主觀性。但是,主觀性又有其獨特的意義。現代性風險並不完全是物質存在,相當程度上是由社會定義和建構的。在統計學上,風險是某個事件造成破壞或傷害的可能性或機率;而在人類學、文化學上,風險則是一個群體對危險的認知,它的作用就是辨別群體所處環境的危險性。例如,同樣是垃圾焚燒廠或高壓線路,距離遠近不同的群體會有不同的風險建構。同樣是甲型H1N1流感,剛剛經歷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流行的中國,在第一時間採取了與其他國家不同的非常嚴格的防控措施。更何況,在風險研究領域,科學的客觀性無法得到保障。“為了處理文明風險的問題,科學總是要放棄它們的實驗邏輯的根基,而與商業、政治與倫理建立一夫多妻制的聯繫——或者更確切地說,結成一種‘沒有證書的永久婚姻’。”
傳統行政法在授予公共行政大量裁量權同時提出的合理性原則,實際內含“理性之人”(a reasonable man)和“通常理智”(common sense)的假設。進言之,傳統行政法對行政裁量的要求,有追求客觀化的傾向。而且,這也是傳統行政法所屬法律體系的整體特點之一。風險的主觀性,將動搖以上假設,從而使風險規制決策面臨更大的合理性壓力,行政法上所強調的對裁量決策的合理性評價也會由此成為棘手難題。
3、“全球化網路”的挑戰
當下的時代背景,已經推動傳統行政法在國際化、全球化的維度上發展。例如,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之後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隨即出台三個涉外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檔案。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具體條文存在兩種以上的合理解釋,其中有一種解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相一致的,應當選擇與國際條約的有關規定相一致的解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但是,傳統行政法畢竟主要聚焦民族國家內部的公共行政,較少關注跨國的、國際的公共行政及其對國內行政的影響。在我國,從學科分野的角度,似乎將此類研究劃至國際公法、國際經濟法的疆域之中。
由於風險規制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食品安全、空氣污染、環境惡化、能源枯竭、恐怖攻擊等——具有全球效應,因此,如上所述,風險規制的“公共行政網路”是全球化的。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在我國北京、上海、廣州設立辦事處的做法,就是令人矚目的典型事例。顯然,風險規制領域的行政法,應當正視國際化公共行政網路的現實,關注民族國家內部風險規制與跨國、國際風險規制之間的複雜關係,關注不同文化(包括法律文化)情境的行政法治主義對此複雜關係的影響。這些都意味著傳統行政法需要迎接新的任務與考驗。
在世界範圍內,西方國家行政法學者早已注意到以上挑戰,並結合風險、風險規制以及行政法三個領域的理論,進行新的學術探索。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經汗牛充棟,且在繼續積累之中。我國行政法學對此的關注,僅僅是近些年的事情。因此,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移譯和介紹域外的知識、理論以及經驗,對於國內的主題研究與制度建構都是大有裨益的。
於是,在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風險管制與行政法新發展研究”課題(項目批准號:08JJD820182)支持之下,我們策劃了兩本專著與兩本論文集的翻譯。其中,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著名行政法學家布雷耶的《打破惡性循環:政府如何有效規制風險》一書,已由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博士翻譯,並於2009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這是國內第一本觸及風險規制與行政法領域的譯著。
此次集中出版的三本書,分別是:英國牛津大學伊莉莎白·費雪教授所著的《風險規制與行政憲政主義》;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金自寧博士編譯的主要源自美國(也有英國)的論文集,冠以《風險規制與行政法》的書名;德國洪堡大學博士候選人劉剛編譯的源自德國的論文集,取名《風險規制:德國的理論和實踐》。
《風險規制與行政憲政主義》的英文版問世於2007年,第二年即獲英國法學會“皮特·比爾克傑出法學成果獎”一等獎,已經在學界產生極大的影響力。該書的目標是顛覆以科學/民主二分法來對待風險規制決策合法性的路徑,其最大亮點在於提出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的“行政憲政主義”在不同法律轄區內對風險規制公共行政之建構所產生的不同影響。透過該書,可以觀察到英國、美國、澳大利亞、世界貿易組織和歐盟各具特色的風險規制景觀。
為了讓國內讀者對“風險規制與行政法”主題有更為廣闊的視野,儘可能避免井蛙之見,我們在專著翻譯之外,又決定譯介更多的論文,匯集成冊。論文主要選自兩個國家:美國和德國。前者是世界上科學技術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且對科技發展和套用傾向於(但不盡然)放任自由的基本立場,法律文化上屬於英美普通法系傳統;後者是風險社會理論提出者烏爾里希·貝克的祖國,是風險預防原則的最早源起國,更是歐盟的核心成員國之一,對科技發展和套用持較為謹慎之立場,法律文化上屬於大陸法系。比較來自這兩個國家的觀點,相信會使國內讀者獲得更多收益。
最後,藉此機會,感謝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高秦偉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戚建剛博士、北京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金自寧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貴松博士、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華琳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講師畢洪海博士、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蘇苗罕博士、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講師趙鵬博士、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李富瑩博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羅傑博士、德國洪堡大學博士候選人劉剛。由於他們的不吝支持,本課題研究得有些許成果,更得有此次三本譯著的出版。
沈巋
北京大學法學院
201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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