顱內高壓症

顱內高壓症

顱內高壓症(Intracranial Hypertension)是由多種內、外疾病引起的顱腔內容物的體積增加並超出顱內壓調節代償範圍的一種常見的臨床綜合徵。頭痛、嘔吐和視乳頭水腫稱為顱內壓增高三聯征,為顱內壓增高的典型表現。若病理性、持續性的顱內壓增高,可出現危及病人生命的緊急情況,顱內壓增高危象—腦疝綜合徵(簡稱腦疝),死亡率極高,它幾乎涉及所有臨床學科,是急需作出正確判斷及處理的急危重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顱內高壓症
  • 外文名:intracranial hypertension
病因及相關疾病,鑑別診斷,治療原則,

病因及相關疾病

引起顱內高壓的原因很多,凡可引起顱腔內容體積增加並超出其調節代償範圍的疾病均可導致顱內壓力增高。但顱內占位病變、顱腦外傷、顱內感染、腦卒中、腦寄生蟲病、顱骨疾病、腦積水、系統疾病的伴發症或併發症、中毒和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等是常見原因。其機制包括:腦組織體積增加,顱內占位性病變,顱內血容量增加,腦脊液增加(腦積水),顱腔狹小等。
顱內壓不斷增高,其自動調節機制失代償,可使部分腦組織受到壓迫從壓力較高向壓力低的地方移位,通過正常生理孔道或非生理孔道而疝出,使腦的重要結構或生命中樞及其相鄰的重要血管和神經受壓,腦脊液循環發生障礙產生相應的症狀群並常危及生命,即為腦疝綜合徵。
根據病因不同,顱內壓增高可分為瀰漫性顱內壓增高和局限性顱內壓增高2類。根據病變發展的快慢不同,顱內壓增高可分為急性型,亞急性型,慢性型和慢性型急性加重型4類。顱內高壓症的分期如下:(1)代償期:顱腔內容雖有增加,但並未超過代償容積,顱內壓可保持正常,臨床上也不會出現顱壓增高的症狀。(2)早期:病變繼續發展,顱內容增加超過顱腔代償容積,逐漸出現顱壓增高的表現,如頭痛、嘔吐等。此期顱壓不超過體動脈壓的1/3,約在15~35mmHg範圍內,腦組織輕度缺血缺氧,預後良好。(3)高峰期病變進一步發展,腦組織有較嚴重的缺血缺氧。病人出現明顯的顱內壓增高“三聯症”。此期的顱內壓可達到平均體動脈壓的一半,血流量也僅為正常的1/2。PaCO2多在50mmHg以上,腦血管自動調節反應喪失,往往迅速出現腦幹功能衰竭。(4)衰竭期:病情已至晚期。此時顱內壓高達平均體動脈壓水平,腦灌注壓<20mmHg,甚至等於零,腦組織幾乎無血液灌流,腦細胞活動停止,腦電圖呈水平線,即使搶救,預後也極為惡劣。

鑑別診斷

顱內壓是指顱腔內容物對顱腔內壁的壓力。腦脊液循環通暢時,通常以側臥位腰段蛛網膜下腔穿刺所測的腦脊液靜水壓力為代表,亦可經顱內監護系統直接測得。正常成人為0.8~1.8kPa(80~180mmH2O),兒童較低。在病理情況下,當顱內壓監護測得的壓力或腰椎穿刺測得的腦脊液壓力超過2kPa(200mmH2O)時,即為顱內壓增高。
診斷顱內壓增高應包括:(1)是否有顱內高壓:頭痛、嘔吐及視乳頭水腫是臨床確認有顱內壓增高存在的依據,但三主征常不全部具備,尤其是早期患者。(2)顱內壓增高的程度:根據有無腦幹受累(意識、瞳孔、呼吸等生命體徵變化)的表現來推斷顱內壓增高的程度及其嚴重性。(3)確定引起顱內壓增高的病因:臨床上常先根據患者起病方式、進展速度、生命體徵受累情況及視乳頭水腫明顯與否等進行歸類、分型,以縮小導致顱內壓增高疾病譜的範圍,再通過相應的輔助檢查以明確病因。(4)確定是否有腦疝發生:通常瀰漫性顱內壓增高,耐受程度較強,不易出現腦疝。局灶性顱內壓升高,耐受性差,易導致腦組織移位,出現腦疝,特別是病變進展迅速者,更易導致腦疝形成。

治療原則

1、病因治療
病因治療是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治療方法,如切除顱內腫瘤、清除顱內血腫、穿刺引流或切除腦膿腫、控制顱內感染等。病因一旦解除,顱內壓即可能恢復正常。
2、對症治療—降低顱內壓
(1)脫水:①限制液體入量:顱內壓增高較明顯者,攝入量應限制在每日1500~2000mL左右,輸液速度不可過快;②滲透性脫水,常用如20%甘露醇針;③利尿性脫水如呋喃苯胺酸(速尿)等。
(2)其它:包括腎上腺皮質激素,冬眠低溫,過度換氣,手術等。
3、腦疝的治療
對顱內壓增高的患者,不僅要防止導致顱內壓急劇增高的因素,更要積極進行病因診斷,以及時進行病因治療,預防腦疝的發生。一旦出現典型的腦疝徵象,應按具體情況,作如下緊急處理:①維持呼吸道通,呼吸驟停者,立即進行氣管插管並輔助呼吸。②立即予以快速靜脈推注高滲降顱壓藥。③病變性質和部位明確(如腫瘤、膿腫、血腫)者,立即手術切除病變;尚不明確者,儘速檢查確診後手術或作姑息性減壓術(顳肌下減壓術,部分腦葉切除減壓術)。④對有腦積水腦室擴大者,可緊急行腦室穿刺,緩慢釋放出腦室液,使顱內壓徐緩下降,後行腦室引流,以緩解病情,為術前準備及必要檢查贏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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