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定律:指數級增長時代的新規則

顛覆定律:指數級增長時代的新規則

《顛覆定律》內容簡介: 《華爾街日報》評選的商業與技術領域最重要的五部作品《釋放殺手級套用》的作者拉里·唐斯又一力作。摩爾定律、梅特卡夫定律和顛覆定律是當今的數字生活中起決定作用的三大定律,它們引導著創新,塑造著數字時代的新規則。 顛覆定律是現代生活中的一個雖簡單卻不能被廢除的原則:技術呈指數變化,但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僅僅在逐漸變化。我們發明的技術可能會加速世界的改變,但人們卻沒能跟上變化的步伐。隨著新舊世界的差距越來越大,蒸汽機時代的人們和從小接觸手機、iPod 及視頻遊戲的一代人中形成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的制度之間的衝突也變得更尖銳、更危險。 拉里·唐斯站在真實生活和數字生活的交界處,從私人生活、公共生活和信息生活三方面展現了兩個世界相互作用、衝突和融合的歷史和現實,並提出了顛覆定律的9條原則,重塑數字時代的秩序。 本書適合決策者、企業管理者和普通消費者閱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顛覆定律:指數級增長時代的新規則
  • 外文名:The Laws of Disruption:Harnessing the New Forces That Govern Life and Business in the Digital Age
  • 作者:拉里·唐斯 (Larry Downes)
  • 類型:經濟管理
  • 出版日期:2014年9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213062339
  • 譯者:劉睿
  • 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
  • 頁數:247頁
  • 開本:16
  • 品牌:湛廬文化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名人推薦,

內容簡介

《顛覆定律》編輯推薦:
 本書作者拉里·唐斯是獨立的諮詢顧問、律師和教授。曾在安達信,McKinsey&Co.以及CSCIndex。等公司負責管理大型信息系統的開發,主持新技術的研究以及為知名的全球性企業進行戰略開發。現擔任喬治敦中心商業和公共政策項目主管,埃森哲卓越績效研究院研究員
 你知道你的個人信息在被買賣嗎?審理著作權案件的美國各級法院其實對信息產業所知甚少?利用專利權敲詐勒索也可以成為一家公司的主業?在隱私、壟斷、監管、信息犯罪、著作權與專利等九大領域,指數級增長的科技將如何改寫商業與生活的秩序?
 飛速發展的信息技術對法律、企業投資、個人隱私的影響不可忽視,而我們尚未掌握它們起作用的規律。拉里·唐斯帶來的這本新作揭示了數字生活三大定律造成的困境與迷局,提出了抓住規律、掌控數字生活的可行之道。
 湛廬文化出品。

作者簡介

(美)拉里·唐斯
 美國西北大學文學學士和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曾在西北大學法學院、芝加哥大學布斯商學院、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學院任教,還曾擔任斯坦福法學院網際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非常駐研究員
 曾在安達信,McKinsey & Co.以及CSCIndex等知名諮詢公司任職,目前是喬治敦中心商業和公共政策項目主管,同時擔任埃森哲卓越績效研究院研究員
 《哈佛商業評論》、《福布斯》、《華盛頓郵報》等媒體的特約撰稿人,經常撰寫科技、政治與商業類文章
 極受歡迎的演講者,他的演講總是圍繞著當下的熱門話題,如網路中立性、谷歌的圖書交易、網路犯罪與安全等

圖書目錄

引言革命,正在來臨
第一部分走進數字生活
01數字生活的三大定律
顛覆定律、摩爾定律與梅特卡夫定律
縱觀近代史,技術突破者的成就通常會超過發明
者。人類的潛力和能力之間的差距——顛覆定律最
主要的副作用,必然會在不久後引起巨變,但隨著
人文系統(經濟、社會、法律)的競相發展,真正
的轉變還在後面。
02當信息成為一種資產
非競爭性商品和交易成本
數位技術把市場基礎由工業產品轉變成由新概念推
動的信息經濟。要了解數字生活中的機遇和風險,
首先要明白信息與石油、木材和其他商品等傳統
資產的主要作用方式不同——在很多時候甚至是相
反的。
第二部分顛覆私人生活
03原則1:交界處
以市場為導向解決兩個世界的衝突
隨著無線網路和廉價的移動計算設備越來越普及,
現實世界和數字世界也在日益融合。在兩個世界的
交界處出現了一些棘手的法律問題:數字活動發生
在哪裡?應當實施什麼法律?
04原則2:個人信息
承認隱私權並建立隱私市場
雖然沒有人能就隱私的範圍或根源達成一致,但大
部分人都認為自己擁有隱私權。發起於美國和歐
洲的一項草根消費者運動,其目的是保護隱私權免
受數字生活中特別壓力的威脅。本章從“隱私”對
社會和個人的經濟價值的角度,為其提出了一個有
效的定義。
05原則3:人權
制定數字公民自由權
數字生活中的個人權利在反恐戰爭中被嚴重侵蝕
了。在未經民主社會批准或要求的情況下,許多電
子監視手段都在暗中進行。大多數人保有的唯一的
防衛機制是海量的信息和缺乏資金去仔細查看所有
信息的政府。
第三部分顛覆公共生活
06原則4:基礎設施
支持建設但不要過於控制
信息經濟建立在動態的、快速變化的基礎設施之
上。雖然這個基礎設施正在被重建,但它依然具有
非凡的操作性能。與部落格世界中的極端自由主義者
相反,政府在這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比如定義
能促進創新繁榮發展的基本“交通規則”。
07原則5:企業
所有法規都是地方法規
網際網路一直推動著全球化進程。商家和消費者正在
學習認識他們的險境,即跨境互動越容易,無意義
的地方性法律干預貿易的可能性就越大。有時,像
微軟及其遍布世界各地的反壟斷訴訟一樣,法律的
相互矛盾和執行的不平衡將會造成硬停機。
08原則6:犯罪
國家失職,個人補救
現在,犯罪是信息經濟的一般特徵,是信息經濟逐
漸成熟的標誌。如果傳統的執法機構不了解信息的
物理現象,如何能發現並把利用垃圾郵件和間諜軟
件進行網路欺詐等各類罪行的罪犯繩之以法?
第四部分顛覆信息生活
09原則7:著作權
重置信息製作者與用戶之間微妙的平衡
或許數字生活的經濟中最明顯的問題是陳舊的著作權
法。內容製作者正在想盡一切辦法保護他們規定自
己的觀點被如何、在何時和由誰使用的權利。消費
者帶著同樣的激情反擊回來,目前還取得了更大的
勝利。
10原則8:專利權
保護髮明者但不扼殺競爭
本章將回顧計算機和軟體的專利權保護的不幸歷
史。法官們並不想涉足曾被世界各地的專利局和
立法機構放棄的領域,而且一點點開創這段歷史
的過程十分艱辛,因為沒人了解信息技術的不同
之處。
11原則9:軟體
開放的才能成為最終的贏家
軟體的定律充滿了驚奇。至少4個不同的制度,即專
利、著作權、授權和開放資源的以物易物的經濟制度
適用於其產生和用途。儘管最後一個制度依賴於20
世紀60年代增強自我意識運動的老生常談,它卻越
來越受歡迎。
結語指數級增長時代的新規則

序言

引言 革命,正在來臨

19 世紀末的情形與 20 世紀末很相似,新興公司蓬勃發展,方興未艾。
鐵路投機商、企業家和金融家都忙著從北美洲一端向另一端瘋狂地鋪設鐵軌,也不管人們是不是需要。20 世紀時,過剩的產能幾乎拖垮了橫貫大陸的鐵路公司。因為沒有足夠的貨物來消耗這些產能,經營商收到的運費根本抵減不了運營成本,更不用說收回投資了。貨主們也明白這一點,於是強迫鐵路公司把運費降到慘絕人寰的水平。
為了維持經營,鐵路公司發明了一種獨特的分路方式。大多數橫貫大陸的軌道始於芝加哥,終於西部沿海,但在跨越山區時可以有不同的路線選擇。不過,往返於斯波坎和華盛頓的貨主們只可以選擇大北方鐵路公司(Great Northen Railroad)。了解這點後,鐵路公司開發出一套收費制度,對從芝加哥運到斯波坎的貨物收取從芝加哥到西海岸後再返回斯波坎的運費,即使貨物實際上只運到了斯波坎。這種“回程”運費使得往返于山區的貨運成本被抬得極高,因此,針對該制度,斯波坎和其他城鎮一路抗訴至美國最高法院。
當時,大北方鐵路公司一案的律師是布魯克斯 · 亞當斯(Brooks Adams),美國革命戰爭領袖約翰 · 亞當斯(John Adams)的曾孫。他也清楚不公平的收費將造成怎樣的必然後果,不論收費者是遠在天邊的君主還是不露面的企業。回顧經濟變革的漫長歷史,亞當斯認為,法律制度沒有系統地將新技術及其獨特屬性納入考慮中,相反,卻在處理新問題時生搬硬套舊有法律。由於沒有決定鐵路運輸“公平”價格的明確判例,法院追溯到中世紀的情況,而當時的地主有權使用從查爾斯頓到波士頓的交通幹線,所以在審判過程中,法院站在了鐵路公司一邊。
亞當斯請求啟用一種更務實的解決辦法。“在這件事上,以往並沒有評判對錯的抽象標準,”他在給州際商務委員會(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的摘要中寫道,“也就是說,不存在一種可以被順利推定為協調鐵路公司、壟斷者和民眾之間關係準則的標準,因為鐵路公司和壟斷者是前所未有的力量的產物。競爭的特點已經變了,為了適應這一變化,法律也必須隨之而變,否則就該瓦解。這就是我的主旨。”
布魯克斯 · 亞當斯的這一“主旨”仍然適用於百年後的今天。如今,信息技術的性能和成本魔術般地得以改進,我們每個人都有了一個並行的存在。通過電子郵件交換的簡單信息已經快速發展成為一個虛擬的環境,人們在其中建立人際關係,經商,利用大規模的團隊合作開發新的信息產品和服務。現在,我們不僅活在現實生活中,還享受著另一種數字生活,在這裡不存在空間距離,時間可以隨時開始和停止,財富可被瞬間複製,所需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然而,在信息革命爆發 10 年之後,那些為了在模擬世界中套用而被最佳化過的規則,在解決數字時代的問題時變得無能為力,致使大部分法律制度癱瘓。在音樂產業針對其用戶的成千上萬件訴訟案例中,關於信息使用的衝突顯而易見,關於隱私、數字公民的自由、技術標準、網路控制、信息犯罪和世界貿易的初期矛盾很快就會浮出水面。過去 10 年來,隨著創新和規範創新的法律之間的距離逐漸拉大,兩者間關係的加速緊張令人極為擔憂。
這些衝突都是顛覆定律(Law of Disruption)的副作用。我在之前的作品《釋放殺手級套用》(Unleashing the Killer App)中第一次介紹了這個概念,它是現代生活中的一個雖簡單卻無法避免的原則:技術呈指數增速變化,但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的變化非常緩慢。我們發明的技術可能會加速世界的改變,但人們卻再也跟不上變化的步伐了。隨著新舊世界的差距越來越大,蒸汽機時代的法規和從小接觸手機、iPod 及電子遊戲的一代人中形成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間的衝突也變得更尖銳和危險。
創新和法律的鬥爭到了關鍵時刻,隨之而來的混亂無可阻擋,然而,混亂又是必需的。法律制度正常進化的過程是緩慢遞進的,但不論是鐵路還是網際網路,顛覆性技術最終都會要求劇烈的制度變革。在科學領域,托馬斯·庫恩(Thomas Kuhn)將這些崩潰稱為“範式轉換”。在商業領域,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稱之為“創造性破壞”。對二者而言,過程是一樣的。大膽的新嘗試往往是年輕實踐者們的傑作,它們直接挑戰了原有秩序的核心理念,推動了再創造進入一個艱難而關鍵的階段,隨後才會進入另一個正常進化的階段。
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革命”——用一種體製取代另一種體制的過程。
現在,信息革命需要符合數字生活現實,特別是適用於信息特徵的規則。作為一件經濟學上的商品,信息可以同時被所有人消費,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信息被使用得越多,其價值越大,包括 YouTube、Facebook、維基百科、Six Apart、Scribd、MySpace 和 Twitter 在內的新一代傳媒公司都發揚了這一特徵。這些公司讓不斷壯大的用戶群對龐大的內容進行創作、修改和合作,儘管有些內容是用戶個人的,但大部分都處於大型企業的控制之中。不過用戶們認為無所謂,有一點是一點。
當內容所有者越來越渴望保護自己的信息資產時,兩個世界就開始發生衝突。數字生活依靠協作、重新組合和增值價值中蒸蒸日上。顯然,以關於著作權和專利的法律為代表的工業時代的規則明顯阻礙了數字生活的發展,無視它們可能並不需要多大代價。據皮尤研究中心“網路與美國生活項目”(The Pew 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報導,18~29 周歲的美國人中有 72% 稱其“不關心下載到電腦上的音樂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無法得到實施的法律徒有其名,遊戲結束了。
本書要討論的就是這類故事和許多正在發生的類似問題。我針對數字生活最有爭議的特點,描述了 9 個已經湧現且正在塑造新法典的原則。這 9 個原則,即顛覆定律,源於數字生活的經濟和環境之中,正是這些條件推動了顛覆定律的變革,並縮小了以往和今後的立法機構的差距。我的目的是幫助你學習駕馭這些原則的方法,不論是為了企業還是個人利益。因此,每章末尾的專欄旨在為希望規避陷阱、平穩過渡和探索正在進行根本性變革的法律所帶來的機遇的決策者、企業領導者和消費者提供指導。
正如貫穿本書的觀點所述,為顛覆性技術制定規則時,市場往往比傳統的政府做得要好。這一觀點看起來很怪異,畢竟,我們正在見證自大蕭條以來最劇烈的市場機制失靈的情況。企業大都不受干涉,自行處理內部事務,但應對挑戰時的表現良莠不齊:貪婪、欺詐和非理性行為盛行,壓制了理智的聲音;銀行倒閉,泡沫破滅,脆弱的機構一夜之間破產。以約瑟夫·熊彼特的觀點來解釋便是,雖然有許多破壞,但並沒有產生創造性破壞。
想到這段令人痛心的歷史,我們會覺得市場動力可能不是促進數字生活新法典形成的好選擇,但我們發現,其他選擇更糟糕。專業知識或經驗是了解創新性技術特徵的必要途徑,而法官們卻很少會接觸到這兩者;除立法者與司法系統分離之外,立法權還受到了有意的約束,這些約束包括來自互相競爭的國際、聯邦和地方團體的各種制衡制度;立法者對特殊利益和遊說人士的關注要比對其自身的機構多;監管機構還頻頻成為被監管行業的代言人,特別是在這些行業受到創新的威脅時。正如溫斯頓·邱吉爾所說:“資本主義是最糟糕的經濟制度,但所有其他體制更糟糕。”
暫不考慮是誰來制定新法規,有一件事很明確:革命正在來臨。本書將教你察覺警示信號,幫助你從中受益,而不是在不斷發生的巨變中被淘汰。本書將向你介紹幾種向數字生活平穩過渡的方法,讓你了解當前規範數字生活的法律的缺陷,並給予你得力的工具來幫助推進新法典的形成,使之更能適應技術變革不斷加快的速度。

名人推薦

“對我們來說,拉里·唐斯的《顛覆定律》是一本重要讀物。對於如何帶著洞察力和責任感面對和影響創新,本書提供了大量有價值的指導。書中諸多因為沒有這樣做而失敗的例子讓人大開眼界。”
——安德魯·利普曼,
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副主任
“沒人能比拉里·唐斯更好地向我們詮釋法律和數字生活之間複雜的相互作用以及數字生活對企業的意義。不了解法律不能作為逃避責任的藉口——在當前快速數位化的世界,不了解突破定律將會造成致命後果。”
——保羅·紐恩斯,
埃森哲卓越績效研究院全球研究總監
“信息和通訊技術的融合根本就是在製造混亂——我們早已明白,唐斯的這本《顛覆定律》闡明了應在何處以及如何留意這種混亂。”
——丹·萊文,
微軟公司副總裁
“《顛覆定律》是企業家的必讀之書。最近10年出現的許多引人注目的由風險投資支持的科技公司,如谷歌、Skype、YouTube和Facebook,都是顛覆定律的產物。拉里·唐斯的這本書將是我下一項重大投資的指南。”
——大衛·霍尼克,
八月資本公司合伙人
“這是一本評論性的書,如果你想了解過去的10年,並且為未來的10年做好準備,就看看這本書吧。”
——蒂姆·吳,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誰控制了網際網路》的合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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