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海制度

領海制度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線則是國家的海上邊界。1958年領海公約規定:"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

基本介紹

領海簡介,領海制度,

領海簡介

領海是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領海線則是國家的海上邊界。1958年領海公約規定:"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但對領海寬度,很長時間沒有統一的標準。19世紀以前,大都採取"火炮射程說",當時大炮射程為3海里。所以不少國家都確定本國領海為3海里。19世紀後,大多數國家宣布12海里為本國的領海。為此,國際上經過長時間討論,直至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才最後商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里的界限為止。我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
我國的海岸線,南北差別很大,沿海島嶼多,岸線曲折。因此,我國領海不是以海岸線算起,而是採取另一種測算法,即直線基線法。直線基線是指"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島嶼上選定一系列的基點,在這些基點之間連續地劃出一條條直線。直線基線就是由這些直線構成的一條沿著海岸的折線。"1958年,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指出:"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的領海以連線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各基點之間的各直線為基線,從基線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國的領海"。

領海制度

我國的領海制度,是根據我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為了行使中國對領海的主權和維護國家安全和權益,我國政府於1958年9月4日發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聲明》,1992年2月25日,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確定了我國領海制度。
其主要內容有14項:
(1)領海寬度為12海里。此項規定適用於我國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台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中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於中國的島嶼;
(2)中國對領海的主權及於領海上空、領海的海床和底土;
(3)中國領海基線採用直線基線劃定,由各相鄰其點之間的線組成;
(4)外國非軍用船舶,享有依法無害通過中國領海的權利,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國領海,須經中國政府批准;
(5)外國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通過中國領海,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旗幟;
(6)外國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7)外國核動力船舶和載運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物質的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必須持有有關證件,並採取特別預防措施;
(8)中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
(9)外國船舶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由中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10)為維護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國政府可以要求通過中國領海的外國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規定的分道航行制航行;
(11)外國軍用船舶或者用於非商業目的的外國政府船舶在通過中國領海時,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權令其立即離開領海,對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船舶國應負國際責任;
(12)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領海內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等活動,須經中國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遵守中國法律和法規。違反上述規定,非法進入中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海洋作業活動的,由中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13)外國航空器只有根據該國政府與中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定、或者經中國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進入中國領海上空;
(14)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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