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法規

領導法規是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它是由 社會主義國家制定的、體現工人階級和勞動 人民意志的,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關於 領導機關的組織活動和領導者的行為規範的 法律檔案,包括各種規則、條例、制度、決議和 命令等。其作用在於調整國家各級領導機關 之間的關係;國家領導機關與其他社會團體 之間的關係;領導機關與領導幹部之間的關 系;領導幹部之間的關係;領導幹部和國家機 關與民眾之間的關係等。通過不斷的調整,建 立起合法而和諧的社會主義領導秩序。其特 征是具有強制性、綜合性、適變性、人民性。

其功能有:1.強化領導制度;2.改善領導秩序; 3.提高領導效率。其基本內容有:1.領導組織 法。即關於領導機關的隸屬關係、職責許可權、 機構設定、員額編制諸問題的法律規範的總 稱。2.領導幹部法。即關於各級領導幹部的任 用、職責、權力、考核、晉級、培訓、獎懲、工資 待遇、退休離休等法律規範的總稱。3.領導監 督法。對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在法定范 圍內的全部活動實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 廣泛監督的法規。監督法有如下內容:第一, 領導活動是否符合四項基本原則。第二,領導 活動是否符合民主的原則和法制的原則。第 三,領導活動是否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第 四,領導活動是否符合人民、社會和國家的利 益。第五,領導活動是否符合共產主義的道德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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