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披露制度

預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申請檔案,並在其受理後,將有關申請檔案向社會公眾披露,而不必等到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發行檔案審核完畢、作出核准發行的決定後再進行披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先披露制度
  • 概念: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檔案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檔案
  • 出處:證券法第18條
  • 作用: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
證券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檔案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檔案。
預先披露的作用首先是可以便於公眾對發行審核工作進行監督,進而比較有效的避免發行審核中可能出現的有關問題;其次,社會公眾可以對發生申請人檔案中的問題進行舉報,使核准機構能夠提前了解、調查有關情況,有利於縮短審核時間,提高發行審核的效率;最後,提前披露發行檔案,可以使社會公眾提前了解發行檔案的內容,有助於其進行投資決策。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在申請檔案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發行人可以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刊登於其企業網站,但披露內容應當完全一致,而且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網站的披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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