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課程標準

音樂課程標準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國小音樂教學指導檔案。分科課程標準之一。中國教育部於 1932 年、1936 年、1942 年、1948 年先後頒布國小和初、高中音樂課程標準,內容包括教學目標、教材綱要、教學要點等部分。教學目標歷次略有不同。1936 年的中學音樂課程標準所訂的教學目標,國中為:(1)發展學生音樂之才能與興趣;(2)使學生能唱普通單複音歌曲,並明了初步樂理;(3)訓練聽覺,使有欣賞名歌曲之能力;(4)涵養美的情感, 及融和、樂群、奮發、進取等精神。高中為:(1)繼續發展學生音樂之才能與興趣;(2)能使獨唱、合唱較高深之歌曲;(3)增加欣賞音樂之程度;(4)涵養諧和、優美、剛強、沉著之情感,並發揮仁愛、和平、勇武、壯烈等之民族精神。

1942 年的《國小音樂科課程標準》中為:(1)增進兒童快樂活潑的天性,以發展其欣賞音樂的興趣;(2)發展兒童發音的官能及認譜節奏的能力;(3)培養兒童歌唱演奏及音樂表演的興趣和能力;(4)利用兒童的心理反應,授以優美雄壯的歌曲,以激發其活潑、勇敢的情緒,並鼓勵其進取團結的精神,以完成樂教的功能。教材綱要部分表列各學年教材內容要項,包括欣賞教材、基礎訓練教材、歌曲教材、表演教材幾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 1950年頒布《國小音樂課程暫行標準(草案)》,所訂目標為:(1)培養兒童正確的聽音、發聲、歌唱、簡單演奏等初步的音樂知識和技能。(2)培養兒童愛好音樂,以音樂陶冶身心,豐富生活,並樂為人民服務的興趣和願望。(3)培養兒童活潑、愉快、熱情、勇敢及“五愛”國民公德和保衛祖國、保衛世界和平的愛國主義思想和感情。教學內容包括唱歌、樂譜知識、樂器、欣賞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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