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治療專業

音樂治療1940年在美國卡薩斯大學正式成為學科。經半個多世紀的發展,音樂治療已成為一門成熟完整的邊緣學科,已經確立的臨床治療方法多達上百種,並形成了眾多的理論流派。 在美國有近80多所大學設有音樂治療專業,培養學士,碩士和博士學生。美國有大約4000多個國家註冊的音樂治療師在精神病醫院、綜合醫院、老年病醫院、兒童醫院、特殊教育學校和各種心理診所工作。從上世紀70年來開始,音樂治療傳入亞洲。在日本和台灣較大的醫院都設有專門的音樂治療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音樂治療專業
  • 外文名:Music Therapy
  • 確立年份:1940年
  • 地點美國卡薩斯大學
世界對其定義,美國對其定義,實用主義定義,治療原則,循序漸進原則,學習與啟發原則,體驗原則,

世界對其定義

由於音樂治療(Music Therapy)是一門年輕的套用學科,涉及學科廣泛、套用領域龐雜、流派思想豐富,因此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學科定義標準。這是因為音樂治療學畢竟是比較年輕的學科,還因為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音樂治療師,受文化、歷史、經濟、政治、醫療條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加上各國專家開展音樂治療的領域及治療方法的不同,所以產生了不一致的定義。簡單的說,音樂治療就是運用一切音樂活動的各種形式,包括聽、唱、演奏、律動等各種手段對人進行刺激與催眠並有聲音激發身體反應,使人達到健康目的。
中國音樂學院張鴻懿教授等學者在研究中擷取了具有代表性的論述(張鴻懿,《音樂治療學基礎》,中國電子音像出版社2000年出版):
歐洲的音樂治療專家斯·薩地認為:音樂治療,即用音樂對於疾病的醫治、緩解或刺激。
日本《新音樂辭典》:音樂治療,指通過音樂所進行的心理治療,催眠,它以用音樂促進身心健康和培養人格的功能主義的藝術觀為基礎,屬於一種套用音樂(心理學)範疇。
我國則是這樣對音樂治療學定義的:音樂治療學是研究音樂對人體機能的作用,以及如何套用音樂治療疾病的學科。屬於套用心理學的範疇。(《中國大百科全書·音樂舞蹈卷》1989年版)

美國對其定義

現代的音樂治療最初起源於美國,再由美國發展至世界各國,因此,在目前的世界音樂治療學術界美國的音樂治療專業技術特別是音樂心理治療實踐研究一直是值得其他國家借鑑的。從大量文獻中可以看出,我國多數學者比較認布魯西亞(K Bruscia)的說法。並在此定義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音樂治療學的基本要素:一個有明確治療需求的病人、一位受過訓練的音樂治療師、一段有目標導向的音樂歷程、音樂素材,以及一份有關治療效果的評估。(王旭東,音樂療法的實施,《音樂中國》<台灣>,1995年14期)
音樂治療是一個系統的干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治療師利用音樂體驗的各種形式,以及在治療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作為治療的動力的治療關係,幫助被治療者達到健康的目的。(美國temple大學教授布魯西亞K Bruscia,《定義音樂治療》1989)
該定義談到了以音樂為中心的體驗;以治療師和來訪者的關係為基礎的治療過程和以健康為目的的系統的治療程式和評估手段等重要的音樂心理治療要素。通過K.Bruscia提出的這個定義我們可以看到,此定義是非常完善的音樂心理治療的定義。在中國,有許多的學者認同此定義,將音樂治療歸於套用心理學的範疇並加以詮釋。如高天在他的《音樂治療學導論》中對K.Bruscia的音樂治療定義做了全面細緻的闡釋。“該定義強調:1、音樂治療是一個科學的系統的治療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包括了各種不同方法和流派理論的套用,而不是像有的人誤解的那樣,以為音樂治療只是一種簡單單一的療法。音樂治療也不是隨機的、孤立的干預過程,而是有著包括評估,長、短期治療的建立,治療計畫的建立與實施和療效的平價在內的嚴密的、科學的系統干預過程。2音樂治療是運用一切與音樂有關的活動形式作為手段,如聽、唱、演奏、音樂創作、音樂與其他藝術等等各種活動,而不是只是聽聽音樂。3、音樂治療過程必須經過包括有音樂、被治療者和經過專門訓練的音樂治療師這三個因素。”(高天《音樂治療學導論》2006)。

實用主義定義

綜觀當代國內外音樂治療學的學科目標、套用領域、操作方法以及發展趨勢來看,音樂治療學科已遠遠超出了套用心理學的學科領域,也就是說,音樂治療並非是大多數人認為的那樣只是心理治療的一個分支學科,而是涉及面更加廣闊的獨立學科,因此以上布盧西亞的定義可作為比較全面的音樂心理了的定義而非全面的音樂治療定義。
王旭東在《娛樂療法》(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中醫養生康復學》(新世紀全國高等中醫藥院校七年制本科教材,中國中醫藥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等著作中,總結出西方音樂治療學的概念和實踐包括三個不同的方式,即:臨床方式、娛樂方式、教育方式;不少科學研究成果也證明了音樂治療不僅具有心理效應,也具有明顯的生理作用,如音樂胎教;而音樂治療的方式中,音樂電治療、音樂與針灸的結合、音樂氣功療法等等,都說明音樂治療學的學科面已經超脫心理學的套用範疇,開闢了更加廣闊的學科外(《方興未艾的中國音樂治療》2006)
陳菁菁在《音樂治療學的定義、形成及其在中國的發展》(《音樂探索》2004年第三期)一文中指出:“音樂治療學從創建至今不過幾十年的時間,它的研究領域還沒有得到完全充分的展現和發展。音樂治療的套用範圍不僅涉及到了心理學、醫學、音樂學而且涉及到了教育學甚至許多未知的科學領域。音樂治療學的臨床研究還表明,其學科本身並不在於研究與別的學科理論的關係,而在於音樂作為一種治療手段套用於臨床的治療方法和治療效果,所以我們不能簡單的把音樂治療學定義為集心理學、醫學、音樂學為一體的綜合性的學科,至少可以認為這樣的定義對於音樂治療學本身來說是不全面的。”
基於以上中國學者提出的理論觀點,音樂治療定義為:
音樂治療是以音樂的實用性功能為基礎按照系統的治療程式套用音樂或音樂相關體驗作為手段治療疾病或促進身心健康的方法。而只要是系統的,有計畫有目的的套用音樂作為手段從而達到促進人類身心健康的目的的治療方法和治療活動,都應屬於音樂治療的範疇。(陳菁菁《音樂治療的定義、形成及其在中國的發展》2004)

治療原則

音樂治療是心理治療的一種方法手段,因此它應遵守與一般心理治療相同的一些治療原則,如保密原則,交友原則等。除此之外,音樂治療還有一些特殊的治療原則。

循序漸進原則

及音樂治療要根據來訪者的心理特點,循序漸進播放音樂。從音樂的選擇的角度來看,要循序漸進。如引導悲傷情緒的音樂有輕度、中度和重度之分。選擇音樂是一般從輕度音樂開始,逐漸過渡到中度悲傷音樂。從播放音量角度來看,音量也要逐漸增大,讓來訪者逐漸適應。

學習與啟發原則

是指在進行音樂治療時,對不懂音樂的來訪者進行教育和引導,想來訪者介紹有關音樂創作的背景和音樂家所要表達的意境。可以再治療前,先嘗試讓來訪者聽一段音樂,用心體驗音樂的意境。如果來訪者聽不懂音樂的意境,心理治療師應作一些解釋,幫助來訪者理解音樂含義。

體驗原則

是治療中讓來訪者根據音樂所營造的氛圍,用心體驗自己的情緒或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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