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甫政

韓甫政

韓甫政,男,1962年生,河北黃驊人,現為河北庶寧律師事務所律師。2009年被國內多家媒體評為全國“時代新聞人物”。2010年開始,從事公益訴訟,現為全國知名維權律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甫政
  • 出生地:河北黃驊
  • 出生日期:1962年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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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介紹

最大願望-----法律成為公民心中的太陽!
韓甫政律師韓甫政律師

人物事跡

一、利用代理案件推動新法規出台,提高鐵路運輸賠償數額
2002年1月辦理法律援助案,韓甫政發現《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以下稱《規定》)中賠償不超4萬元的規定與《民法通則》等相衝突。就此代理當事人向鐵道部提起行政程式,請求“依法修改或廢止《規定》”。3月將鐵道部訴至北京一中院,4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書。這期間鐵道部電話答覆,稱因《規定》是國務院批准的,鐵道部將按相關程式向國務院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2007年6月國務院通過《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條例廢止鐵道部原規定,並將已實行了近13年的賠償4萬元改為15萬元。
二、推動民航改寫我國已使用20多年的國內機票
韓甫政乘飛機時,發現機票上列印的文字多是英文而非“規範漢字”,認為其違反《通用語言文字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亦有礙國家主權。2005年9月,請求原國家民航總局依法對國內機票部分內容非“規範漢字”、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糾正。後該局在《行政複議決定書》中承認“目前我國各航空公司機票確實存在沒有使用規範漢字”的情況,並在《關於對韓甫政同志來函的重新答覆》中稱,“您來函中反映的有關客票中規範漢字的使用等問題,我局予以充分重視,將組織專家進行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我局將結合推行電子客票等事項抓緊進行此項工作”。2006年6月,原國家民航總局在電子客票上基本解決了原機票非“規範漢字”的問題。我國20多年國內機票非“規範漢字”的問題,至此得以基本解決。
三、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和國家標準的制定、管理、查詢等法律化、規範化
2008年5月1日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當日,韓甫政向國務院提出《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和建議書》。請求其依法對國家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發布中所存在的問題“予以調查處理”。26日國務委員馬凱批示給質檢總局、衛生部、城鄉建設部、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標準化委員會等部委,責成所涉及的部委就存在的問題予以整改,並要求國家質檢總局等搞一個總體的建設性方案,以從全局解決問題。8月1日國家質檢總局等一行四人,專程到滄州聽取韓甫政的意見和建議。衛生部和城鄉建設部等所存在的問題,同年6月份已經整改。國家標準制定、管理和發布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同年8月份在國務院批准國家質檢總局“三定方案”中已基本得到解決。國務院批准國家質檢總局等多個部委聯合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國家標準信息公開查詢平台尚在建設中。
四、機場建設費全國行政訴訟第一案
2007年10月,為促使行政收費法律化、規範化,呼籲國家早日出台行政收費法等,韓甫政就國家民航收取機場建設費一事提起行政訴訟全國第一案。案件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北京高院裁定不予受理。此案被編入《中國法制發展報告》(08)一書。

社會聯繫

全國人大

1、2007年1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寄遞《審查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意見書》,認為國務院無權制定該辦法,並建議人大常委會予以制定。
2、2007年1月,聯名滄州15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建議書》,理由是條例與我國刑事訴訟法相衝突。
3、2007年3月,上書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獸藥管理條例>建議書》,理由是該條例與國家標準化法相衝突。

國務院

1、2006年10月,給溫總理去函,談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衝突之上,建議國務院予以修改。
2、2007年3月,上書國務院提出《改變或撤銷<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建設部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農業部標準化管理辦法>三規章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和國發【2001】56號文等,以規範國家標準的建議書》,其理由是以上辦法等皆與我國標準化法相衝突。
3、2007年6月,上書國務院提出《審查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建議書》,理由是規定與我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等相衝突。答覆將組織專家研究處理。
4、2008年5月1日,向國務院提出《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和建議書》。國務委員馬凱批示,所建議內容基本得到解決。
5、2008年5月23日,向國務院提出《建議國務院以法規的形式將“下半旗致哀”規範化》的書面建議。
6、2008年11月6日,向國務院提出《有關微軟黑屏事件問題的立法建議書》。
7、2009年11月18日,給國務院上書《建議給錢學森下半旗致哀》,並附《建議國務院將“下半旗致哀”規範化》。
8、2012年12月13日,他上書國務院辦公廳,建議予以修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家部委

自2001年以來,韓甫政通過公益訴訟或建議等方式,曾與國務院十幾個部委直接或間接的打過交道。2008年5月1日,向國務院提出《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和建議書》中所涉及的質檢總局、衛生部、城鄉建設部等存在的有違信息公開條例的問題,在國務院領導的批示下得到了積極整改的,這是間接的。以下是直接的:
1、2001年5月,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等,給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和國家計委領導寫信,陳述中國電信等“休息日”全價收取長途電話費違規,請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2、2001年11月開始,就中國電信等“休息日”全價收取長途電話費之事,向國家計委走行政複議程式,後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未被法院受理。
3、2002年1月,因法律援助一當事人鐵路運輸損害賠償案,就《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中4萬元限額規定違反法定一事,向鐵道部走行政複議程式,後鐵道部答覆,因該規定是經國務院批准,將按相關程式建議修改。2007年7月,國務院將已實行近13年的4萬元賠償額改為15萬元。
4、2002年3月,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向信息產業部走行政複議程式,請求其對中國電信集團等取消“休息日”國內長途電話減半收費之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後又走行政訴訟程式,未被法院受理。
5、2002年3月,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分別向國家計委、財政部和信息產業部走行政複議程式,請求其修改或廢止固定電話月租費四個級次計費之規定。後走行政訴訟程式,未被法院受理。
6、2005年9月開始,為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法律尊嚴等,就機票部分內容未使用“規範漢字”、違反我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等問題,向原國家民航總局走程式。原國家民航總局接受本人請求,2006年6月1日起對機票中存在的問題予以糾正。我國20多年國內機票非“規範漢字”的問題,至此得以基本解決。
7、2007年3月,為打破近20年來相關行政部門壟斷國家標準牟利的局面,以使公民能無償、便利地使用各類國家標準等,向國家質檢總局走行政複議程式,請求其依據國家標準化法的具體規定向全社會發布所有國家標準,以履行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後又走行政訴訟程式,未被法院受理。
8、2007年5月開始,為規範行政收費,推動國家早日制定行政收費法等,就機場建設費一事與原國家民航總局走複議和行政訴訟程式,最終法院受理,終審北京高院裁定韓甫政敗訴。韓甫政未能撼動已實行15年的“機場建設費”,該案為全國機場建設費行政訴訟第一案。
9、2008年1月10日,為維護億萬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就固定和行動電話月租費向國家發改委和原信息產業部提出取消申請;
10、2008年1月26日,為維護消費者價格聽證的權利等,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制定消費者委託提出價格聽證申請具體辦法的建議書”。2月5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答覆,“我們正在修訂《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在新的聽證辦法中,我們將對此予以明確。”
11、2008年10月15日,為維護工傷職工的權益,給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制定統一規範的工傷認定時效適用規定的建議書》。
12、2009年4月23日,為維護億萬消費者合法權益,為推動政府信息公開,向國家發改委寄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國家發改委公開行動電話月租費成本監審間隔年限和其成本監審報告。
13、2009年4月23日,為納稅人的權利,為法律尊嚴,向國家商務部寄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以該部副部長和部長助理人數違反《國務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為由,請求商務部公開八名副部長和五名部長助理任職的法律依據,及其上年度全部經常性開支、工資和辦公費用等。商務部書面答覆,其任職根據法律程式任命,其他亦依法、按標準執行。
14、2009年6月15日,為納稅人的權利,向國家財政部提《撤銷寶馬、賓士入圍公務用車名單建議書》。財政部答覆“已轉財政部相關業務部門研究”。後向社會承諾公務用車首選國內品牌。
15、2009年7月1日,為消費者權益,為規範政府行政行為,就6月30日成品油調價之事,向國家發改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公開成品油調價中22個工作日的計算方式和方法,公開成品油的成本監審報告。
16、2009年7月5日,就6月30日成品油調價之事,向國家發改委提出《撤銷發改委成品油調價行為請求書》,並《建議國家發改委公開致歉書》。對此,發改委專門公開向社會作出解釋。
17、2010年1月7日,為法律尊嚴,為文物保護法健全、完善,給國家文物局寄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請求其依法公開有關曹操墓的相關政府信息,並公開曹操墓的認定標準等。文物局28日在其網站上公開答覆。
18、2010年2月3日,因不服文物局答覆,以國家文物局同意認定或認可“曹操墓”程式違法、無效等理由,向國家文物局提起行政複議。

媒體報導

韓甫政律師所代理案件和公益訴訟案件,經國內外眾多媒體廣泛報導。如人民日報、南方周末、法制日報、工人日報、世界日報、京華時報、新京報、市場報、中國商報、中國消費者報、經濟參考報、每日經濟新聞、華夏時報、人民法院報、生活早報、中國稅務報、南方日報、南方都市報、北京青年報、廣州日報、北京日報、河北日報、燕趙都市報、燕趙晚報、河北工人報、石家莊日報、河北青年報、北京晚報、北京晨報、杭州日報、成都日報、四川日報、四川法制報、重慶晨報、重慶商報、重慶晚報、雲南日報、羊城晚報、福州日報、寧夏日報、瀋陽晚報、杭州日報、深圳商報、晶報、廈門商報、三秦都市報、華西都市報、華商報、青年時報、三晉都市報、大河報、生活報、大連日報、青島晚報、安徽法制報、南方早報、中國經濟周刊、中國新聞周刊、中國審判、中央電視台、新華網、鳳凰網、央視網、新浪網、搜狐網、人民網、騰訊網、網易網、雅虎網、中國網和部分國外媒體均報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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