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稅制

韓國稅制

韓國稅制是大韓民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韓國稅制以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管理。韓國主要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公司法,贈與稅,購置稅,公共設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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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大韓民國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的總稱。韓國稅制以直接稅為主,間接稅為輔,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管理。
中央稅收收入 1988年占全部財政收入的 85%左右,其中國內稅占2/3。中央負責徵收國內稅、關稅、國防稅和教育稅。其中由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國內稅稅種包括:所得稅、公司稅、遺產與贈與稅、固定資產重估稅、超額利潤稅、增值稅、酒精稅、電話稅、印花稅、特種消費稅、證券交易稅。地方稅分省稅與市稅。由省徵收的稅種有:購置稅、牌照稅、登記稅。市鎮徵收的主要稅種有登記稅、牌照稅、居民收入稅、農田土地稅、屠宰稅、賽馬稅、城市規劃稅、公共設施稅等。

主要稅種

①個人所得稅:實行所得分類計算,綜合計征。納稅人分為居民與非居民。居民指在韓國擁有戶籍,或擁有居所達一年以上的個人,居民需就其世界範圍的所得納稅;居民以外的個人為非居民,非居民僅就其來自韓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居民應稅所得項目包括:利息所得、紅利所得、不動產所得、經營所得、工薪所得、其他個人所得。非居民應納稅所得包括:利息所得、紅利所得、不動產所得、租賃所得、經營所得、勞務所得、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工資所得、在韓國領取的養老金與退休津貼所得、出售韓國境內的土地和建築物或其他資產所得、銷售木材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及其他來源於韓國所得。個人所得稅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實行個人自行申報、按年計征的方法。
②公司稅:對包括資本利得在內的一切法人所得徵收。納稅人分為國內公司與外國公司。凡總部或總公司設在韓國的公司為國內公司,應就其世界範圍所得交納公司稅;總部或總公司在韓國境外的外國公司,包括三種情況,即在韓國有經營場所(常設機構)者、在韓國有不動產所得者以及其他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僅就來源於韓國的所得納稅。公司稅採用比例稅率,具體稅率視公司性質、所得性質、金額大小有所不同。
③贈與稅:凡居住在韓國獲得贈與財產或不居住在韓國但獲得座落在韓國的財產者,均為納稅人。稅基為財產價值減去法定扣除金額以後的餘額。採用累進稅率。
④購置稅:凡購置固定資產、車輛、重型設備、森林及船隻的法人和個人為納稅人。稅率因課稅對象不同而異。如公司購置的非經營場地,稅率為15%;在大城市以經營為目的購置的應稅物品,稅率為10%。
⑤公共設施稅:以消防設施、煤氣處理系統等的受益人為納稅人,採用差別比例稅率。

參考書目

國家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編:《印度、泰國、南韓、新加坡、埃及個人所得稅》,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大連,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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