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瑞靈

韋瑞靈

韋瑞靈,男,瑤族,1962年5月出生,廣西馬山人,1985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1年10月參加工作,廣西區黨校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曾任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8年12月29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韋瑞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韋瑞靈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940.3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韋瑞靈
  • 國籍:中國
  • 民族:瑤族
  • 出生地:廣西馬山
  • 出生日期:1962年5月
  • 畢業院校:廣西區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依法判刑,

人物履歷

1979.9——1981.10 廣西南寧地區農業機械學校農機修理專業學習
1981.10——1984.8 共青團廣西馬山縣喬利鄉委員會幹事、書記
1984.8——1985.9 共青團廣西馬山縣委員會副書記
1985.9——1990.5 共青團廣西馬山縣委員會書記(其間:1987.5——1989.7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乾訓大專班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1990.5——1990.11 廣西馬山縣合群鄉黨委副書記
1990.11——1993.9 廣西馬山縣合群鄉黨委書記
1993.9——1994.8 廣西馬山縣委副書記(其間:1994.05——1994.11在自治區教委職業教育處掛任副處長)
1994.8——1998.8 廣西馬山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1998.8——1999.1 廣西凌雲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其間:1996.8——1998.12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本科班黨政專業學習)
1999.1——2002.11 廣西凌雲縣委副書記、縣長(其間: 2002.5——2002.11在國家菸草專賣局專賣管理司掛任司長、助理)
2002.11——2006.8 廣西凌雲縣委書記(2000.9——2003.1在廣西自治區黨委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2006.8——2006.9 廣西百色市委副秘書長(正處級)
2006.9——2011.8 廣西百色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間:2007.02--2007.04 在國家行政學院學習)
2011.8——2013.9 廣西百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
2013.9——2015.1 百色市委副書記
2015.1——2018.7 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20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韋瑞靈(正廳長級),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30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監委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韋瑞靈違反政治紀律,銷毀、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違規干預人事調動;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不登記上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韋瑞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紀律意識淡漠,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入黨初心,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貪慾膨脹,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並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韋瑞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8年8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韋瑞靈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9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北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韋瑞靈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韋瑞靈,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意見。北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韋瑞靈利用其擔任凌雲縣委書記,百色市政法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百東新區黨工委書記,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資金回撥、工程款撥付、案件處理、人事調動、產業園用地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法判刑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韋瑞靈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人韋瑞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韋瑞靈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940.34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瑞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總計折合人民幣940.3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韋瑞靈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韋瑞靈分別利用其擔任凌雲縣委書記,百色市政法委書記、副市長、市委副書記、百東新區黨工委書記,百色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在承攬工程項目、資金回撥、工程款撥付、案件處理、人事調動、產業園用地等事項上為百色潤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葉金城等多個單位及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錢款總計折合人民幣940.34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瑞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錢款總計折合人民幣940.345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韋瑞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並主動供述,且能夠積極退出部分贓款,並在親屬的配合下以家庭財產繼續退贓,具有積極的悔罪表現。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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