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商業銀行

鞍山市商業銀行是1996年12月正式組建的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目前本行資本金總額為79,035萬元,其中國家股300萬元,占總股本的0.38%;國有法人股64,000萬元,占總股本的80.98%;法人股6,780.55,占總股本的8.58%;個人股7,954.85萬元,占總股本的10.06%。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鞍山市商業銀行
  • 總部地點:鞍山市
  • 成立時間:1996年12月
  • 經營範圍:金融服務
  • 公司性質:股份制商業銀行
  • 員工數:934人
簡介,發展,轉讓股票,

簡介

鞍山市商業銀行,現下轄11家一級支行、41家二級支行,在崗員工934人。截止2007年末,資產總額為171億元,各項存款餘額為156億元,各項貸款餘額為102億,實現撥備前利潤2.9億,位居全市金融機構前列。
鞍山市商業銀行成立以來,堅持“服務地方經濟、服務中小企業、服務鞍山市民”的市場定位,不斷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便捷的金融服務,陸續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教育衛生事業、民營企業和再創業企業等累計投放流動獎金、項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300多億元,成為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同時,鞍山市商業銀行牢固樹立“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理念,實施“客戶滿意戰略”和“服務承諾制度”,充分發揮網點眾多、從業人員經驗豐富的特點,做好對企業和市民的服務工作。先後開設了電話銀行、千山銀聯卡、代理收費、資金運營、國際匯兌等新興業務,晝夜銀行全年365天對外營業,ATM機遍布全市繁華地段。
2007年,鞍山市商業銀行被中國金融大典評選為中國金融業最具競爭力的30家金融機構之一,黨委書記、董事長方允明被授予2006中國城商行十大年度人物。

發展

鞍山市商業銀行是在原城市信用社及城市合作銀行基礎上組建、發展而成的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鞍山市城市信用聯社成立於1991年9月1日,1993年進行了股份制改造,於1996年12月30日組建為鞍山城市合作銀行,於1998年6月2日更名為鞍山市商業銀行,2011年3月改名為鞍山銀行(Bank of Anshan)。鞍山市商業銀行全轄共17家支行,支行下設56個儲蓄網點,廣泛分布於市區各中心地段和居民稠密區,其中鞍鋼支行大眾儲蓄所還實行24小時晝夜營業。
歷經13年的飛速發展,鞍山市商業銀行企業形象與經營規模獲得實質性飛躍。存款餘額突破50億元,貸款餘額達到25億元。作為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鞍山市商業銀行在資金投放上優先考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教育事業、個人消費及再創業企業等項目貸款,累計向上千家企事業單位投放資金上百億元,並新開辦了汽車消費貸款、住房貸款、鋼材現貨質押貸款等新業務同時中間業務也得到了穩步發展,重點開辦了商業匯票、貼現、代理中行簽發承兌匯票、保函等新業務。鞍山市商業銀行從服務入手,牢固樹立“客戶至上服務第一”的觀念,各營業點早在1996年就實現了儲蓄存款全市通存通兌,並在全市率先開辦了“免填單”服務。尤其是鞍山市商業銀行研製開發出具有金融百寶箱功能的新一代理財工具——“千山卡”,實現了在內地及香港地區聯網消費和取現,不僅具有一卡多戶、通存通兌、自助取款、持卡消費、預約轉存、貸款融資等理財功能,而且可以用於進行代發工資、代理保險、代收話費、代收國稅等多項代理業務,並開通了電話銀行,使客戶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查詢和繳費等業務。
鞍山市商業銀行鞍山市商業銀行
2011年3月,經遼寧省銀監會批准,鞍山市商業銀行正是更名為鞍山銀行。

轉讓股票

根據該行2007年年報,其最大股東為鞍山市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持股64,000萬股,占總股本的80.977%;第二大股東為鞍山市商業銀行資產經營部,持股2,814萬股,占總股本的3.560%;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都比較小。資料顯示,該行目前下轄11家一級支行、41家二級支行,在崗員工934人。截至2007年末,資產總額為171億元,各項存款餘額為156億元,各項貸款餘額為102億元,實現撥備前利潤2.9億元,每股淨資產為1.36元。
董事長董事長
公告表示,為增強銀行的實力,加速發展,擬將股本總額中的部分國有股權持牌轉讓,轉讓額度為5億股,每股轉讓底價為2元人民幣,總價為10億元。東海證券有關人士分析,總股本不足8億股,而現在轉讓其中的5億股,這意味著大部分股權將被轉讓。但這並不意味著該銀行實際控股權一定發生轉移,因為公告提出的要求之一就是每個受讓方最低認購額為500萬股,最高認購額為17000萬股。即使按最高認購額算,其所占比例僅占21.5%,並不能成為絕對控股股東。
另外,公告對受讓人區分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而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提出的要求更高,如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註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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