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風險參與

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是指風險參與行不向風險出讓行貼現款項,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付款義務,風險參與行將按照其風險參與的比例向風險出讓行支付債權款項。

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內容
與融資性風險參與不同的是,敘做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二級包買商在辦理買斷業務後,不需將單據或票據所代表的債權金額立即付給一級包買商,而是當信用證項下的開證行(或保兌行)、票據的承兌行(或承付行)出現了拒絕付款、倒閉的情況下,承擔賠付的責任,實際上起了一個對債權的擔保作用。如E銀行為一級包買商,為企業C辦理了信用證項下的、金額為USD l8800.00的福費廷業務,即從企業C那裡“買斷”了單據所代表的應收賬款(債權)。後E銀行考慮風險較大,與F銀行(二級包買商)協商,要求F銀行以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方式,轉買該債權。F銀行考慮到與開證行有良好的合作關係,風險在其可控範圍內,因此,同意E銀行的要求,敘做了非融資性風險參與的“買斷”。在與E銀行簽訂相關的協定後,F銀行並不需要將資金劃給E銀行,而是E銀行將自己的資金墊付給企業C,企業C仍然像辦理一筆正常的福費廷業務那樣使用該筆資金、辦理核銷等,以後若出現了開證行拒絕付款、倒閉的情況,與E銀行及企業c無關,E銀行墊付了款項,可以向F銀行追索,但對企業C無追索權。
在一般情況下,對於二級包買商敘做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由於需要墊付資金,利潤相對豐厚(通常報價採用同期LIBOR/HIBOR+浮點的方式);而敘做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由於不需要墊付資金,利潤相對不高。如有的包買商規定,敘做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其報價在做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的價格基礎上減5~10個BP。即假定F銀行確定敘做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的年利率為6.55%,則F銀行敘做非融資性風險參與業務的年利率在6.50%~6.45%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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