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道路運輸經營:
所謂道路運輸,是指在道路上通過交通
運載工具運送旅客或者貨物的活動。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以盈利為目的可以區分為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經營性道路運輸,也就是道路運輸經營,主要指為社會提供服務、發生費用結算或者獲取報酬的道路運輸。經營性道路
運輸過程中發生各種方式結算除運費單獨結算這種方式外,還包括運費、
裝卸費與貨價並計,運費、裝卸費與
工程造價並計,運費與
勞務費、
承包費並計等
結算方式。
非經營性道路運輸,是指為本人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或者不收取報酬的道路運輸。
二、客運: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
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三、貨運:
(一)未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註銷等無效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的事項,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
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詳見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釋義》
危害
一、偷逃國家稅費,損害
國家利益。據不完全統計,單台“
黑車”僅每年偷逃國家各種稅費就達1.7976萬元。
二、影響
城市形象和發展。為降低
營運成本,“黑車”多為報廢車,或改裝、拼裝的殘破車輛,影響我市改革開放的形象和城市的發展,是城市“
視覺污染”。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權益。“黑車”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營運中一旦發生
交通事故或服務糾紛,乘客投訴無門,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五、影響行業穩定。非法營運現象擾亂了客運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搶奪
市場份額,對合法經營者造成極大的衝擊,合法從業人員對此反響極大,是行業不穩定的重大隱患。
六、引發
社會問題。因為共同的
利益關係,一些不法車主糾集在一起相互“照應”、“幫忙”,形成團伙、幫派,劃分“
勢力範圍”,甚至受惡勢力操縱,以排擠其他
客運車輛及逃避檢查。產生了諸如:內訌、與其他客運車輛、乘客經常發生衝突,甚至
暴力抗法等諸多社會問題。
七、非法營運車輛的安全性能及保險狀況往往相對較差,極易引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