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標準倉單質押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以倉儲公司為貨主出具的不可轉讓、不具有貨權性質的倉庫保管單、入庫單(不包括標準倉單)為特定擔保方式的授信業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標準倉單質押
  • 主體金融機構
  • 客體:客戶
  • 屬於:金融業務
概念,業務特點,簽發對象,業務額度和期限,業務發放,

概念

倉儲質押擔保項下可辦理的授信業務主要包括短期貸款商票貼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進口開證等短期授信業務。

業務特點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有效解決了客戶資金不足,擔保不夠與銀行信用投放需要的矛盾,授信客戶與金融機構簽訂《動產最高額質押契約》後,三方簽訂《倉儲質押監管協定》,金融機構是倉儲貨物的質押權人,倉儲公司代金融機構對倉儲貨物進行監管。客戶可以得到用於經營周轉所需的流動資金。

簽發對象

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企、事業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申請人應當具備在貸款金融機構開立賬戶、資信狀況良好、現金流量大、供銷關係穩定等基本條件,具體條件如下:
1、在貸款金融機構開立基本結算賬戶,銷售收入歸行率在50%以上。
2、無不良記錄。
3、銷售收入連續穩定。
4、有穩定的銷售網路,銷售渠道。
5、倉儲公司與授信客戶應是沒有關聯關係、相互獨立、規模較大、管理正規、資信良好、擁有合法營業執照專業倉儲法人企業。
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申請人申請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時,除應符合貸款銀行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貸款行提供以下信息和資料:
1、倉儲貨物相應的購銷契約及貿易背景情況。
2、倉儲貨物的市場行情與變現能力情況。
3、貨物質量、數量與倉單、質檢單,貨物價值與質押率
4、倉儲公司的基本狀況、資信狀況、代位清償能力
辦理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1、金融機構是倉單項下的貨物質押權人。
2、為明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授信客戶、倉儲公司須與銀行簽訂《倉儲質押監管協定》。
3、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須對照倉單親自對質押貨物進行清點,根據客戶出具的《過戶聲明書》辦理過戶手續,並向倉儲公司預留《質押物提貨通知書》及有權簽字樣本。
4、質押貨物應進行保險。

業務額度和期限

1、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金額授信金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的80%。
2、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根據業務屬於授信確定期限。

業務發放

在借貸雙方辦理非標準倉單質押業務前要及時辦妥授信發放手續。屬於擔保授信的,簽訂擔保契約;需依法辦理抵押質押登記的要辦理抵質押登記,並簽訂借款契約或有關協定,然後金融機構對企業實施授信,企業按契約約定使用授信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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