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門立法機關

非專門立法機關,專門立法機關的對稱。以立法為主兼具其他職能或既行使立法職能又行使其他職能的各種主體的總稱。主要類型有三種:一是建立在三權分立基礎上、以立法為主要職能兼有其他一系列職能的機關,如西方國家的議會。二是建立在議行合一基礎上、統一行使決定和執行國家重大事務的權力機關,如社會主義國家的人民代表機關。三是以行使其他職能為主兼有一定立法權的機關,主要是享有部分立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有權創製判例法的法院。前兩者是法定立法機關,享有完整的或較完整的立法權,可以制定多種形式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第三種類型為非法定立法機關,只享有部分立法權或很小立法權,立法形式有很大局限性。並非所有國家都存在專門立法機關與非專門立法機關的區分;多數國家並沒有設立以立法為唯一職能的專門立法機關。這表明完全按三權分立原則設立以行使立法權為唯一職能的機關,即使在西方也難以為人們普遍接受。各國立法實踐表明:法律規範創製權在事實上很難完全由某一個國家機關單獨行使,而以立法為主要職能的議會或其他民意代表機關僅僅行使立法權而不行使其他任何權能的情況也是不多見的。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