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式的暫行規定

為公平、公正地審理國家賠償案件,增強審理的透明度,規範聽證程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審判實踐和需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聽證程式的暫行規定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一般應組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進行聽證。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侵權損害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可以不組織聽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國家賠償案件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刑事賠償案件和其他司法賠償案件。
第四條本規定所指的聽證,是指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為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公開聽取聽證參加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認證的審理活動。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在聽證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進行聽證一般實行獨任制,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實行合議制。
獨任法官應由從事賠償審判工作的審判員擔任,書記員擔任記錄。
第七條經聽證、質證屬實的有關證據,應當作為認定賠償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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