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

1994年8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通過 1994年8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一號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農業特產稅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8.23
  • 實施時間:1994.08.23
第一條 為了合理調節農林牧漁各業收入,公平稅負,促進農業生產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徵收農業稅的規定》和財政部《關於農業特產稅徵收具體事項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生產、收購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農業特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農業特產稅。
第三條 對下列農業特產品收入徵收農業特產稅:
(一)園藝收入,包括水果、乾果、果用瓜收入;
(二)水產收入,包括淡水養殖和捕撈品收入;
(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收入;
(四)畜產品收入,包括牛羊皮、羊毛、羊絨、牛毛絨、駝毛絨等畜產品收入;
(五)食用菌收入,包括蘑茹收入;
(六)中藥材收入,包括冬蟲夏草、鹿茸收入。
第四條 農業特產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本辦法所附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對未列入《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表》的其他農業特產品收入,應當依照《青海省農業稅徵收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徵收農業稅。
除全國統一的農業特產稅稅目稅率外,其他稅目稅率的調整,由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決定。
第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和規定的稅率計算徵收。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以人民幣計算。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按照農業特產品的實際產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購價格或市場收購價格計算核定。計算公式為:
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實際產量×收購價格
應稅未稅農業特產品連續加工的產成品,折算成原產品的實際收入徵稅。
第六條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
(一)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院校進行科學試驗所取得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試驗期間準予免稅;
(二)對在新開發的荒山、荒坡、荒灘、水面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自有收入時起免稅三年;
(三)對貧困地區及其他地區納稅確有困難的貧困農牧戶,準予免稅;
(四)對因自然災害造成農業特產品歉收的,酌情準予減稅、免稅;
農業特產稅的減稅、免稅,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報縣級財政機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 農業特產稅納稅的發生時間為農業特產品收穫、出售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徵收機關申報納稅,並按照徵收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地點繳納稅款;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按日加徵稅款2‰的滯納金。
第九條 農業特產稅在農業特產品生產地繳納。
第十條 納稅人未如實申報農業特產品實際收入,由當地徵收機關核定徵稅。
第十一條 收購水產品、原木、畜產品、冬蟲夏草、鹿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稅率,依照本辦法繳納稅款。
收購前款以外的其他應稅農業特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其為農業特產稅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從收購所支付的金額中代扣、代繳農業特產稅。
農業特產稅由收購單位和個人繳納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在收購地繳納。
第十二條 農業特產稅由各級財政徵收機關負責徵收。
農業特產稅徵收可採取多種方式,包括查帳徵收、查定徵收(即核定收入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等。
經縣級財政機關批准,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代征農業特產稅,並發給委託代征證書。財政徵收機關應進行業務指導、受託單位和個人要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依法代徵稅款。
第十三條 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稅照征,計算繳納農業特產稅時,將農業稅扣除。
徵收牧業稅的地區,對生產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只征牧業稅,不再徵收農業特產稅;對收購應稅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農業特產稅。
第十四條 徵收機關可從農業特產稅實徵稅額中提取6%至10%作為徵收經費,用於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農業特產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自1994年納稅年度起,農業特產稅依照本辦法計征。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政〔1989〕78號印發的《青海省徵收農林特產農業稅的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同時廢止。附屬檔案
農業特產稅稅目的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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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 率  ┃
┃  稅 目  ├────┬────┨
┃ │生產環節│收購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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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園藝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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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蘋果、梨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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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水果、乾果 │10% │ ┃
┠────────────────┼────┼────┨
┃ 果用瓜 │ 8% │ ┃
┠────────────────┼────┼────┨
┃二、水產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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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鹹淡水捕撈(湟漁、鹵蟲) │ 8%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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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養殖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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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林木產品 │ │ ┃
┠────────────────┼────┼────┨
┃ 原木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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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畜產品 │ │ ┃
┠────────────────┼────┼────┨
┃ 牛皮、羊皮 │ │ 10% ┃
┠────────────────┼────┼────┨
┃ 羊毛、羊絨、牛毛絨、駝毛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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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皮毛 │ │ 10% ┃
┠────────────────┼────┼────┨
┃五、中藥材 │ │ ┃
┠────────────────┼────┼────┨
┃ 冬蟲夏草、鹿茸 │ 6% │ 6% ┃
┠────────────────┼────┼────┨
┃ 其他中藥材、蕨麻 │ 6% │ ┃
┠────────────────┼────┼────┨
┃六、食用菌 │ │ ┃
┠────────────────┼────┼────┨
┃ 蘑菇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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