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青海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2號)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委[2000]50號),設定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巨觀調控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 地點:青海省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能調整,劃出的職能,劃入的職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能調整

劃出的職能

1、 將組織協調全省抗災救災的職能交給省民政廳。
2、 將機電產品進出口管理職能交給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劃入的職能

1、 制定本省產業政策和調整產業結構、指導企業和商業性金融投資方向的職能。
2、 原電力工業局承擔的行業管理職能。
3、 原省勞動人事廳承擔的全省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4、 原省醫藥管理局承擔的醫藥行業管理職能。
5、 原重工廳承擔的石油、天然氣、治金、有色金屬、煤炭、化工、黃金等行業的行政管理職能。
6、 原機械電子工業廳(含國防工辦)承擔的機構、電子、軍工等待業的行政管理職能。
7、 原省計畫委員會承擔的國防科技工業建設管理職能。
8、 原貿易廳承擔的商品漢通管理、商品市場體系建設職能。
9、 原省輕紡工業總會(含鹽務管理局、手工業聯社)承擔的輕工、紡織待業的行政管理職能。
10、 原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承擔的審批上市公司的職能。
11、 負責郵政、通信業和軟體業的待業管理職能。
12、 指導廣告業發展的職能。
地圖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經濟貿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監沒、分析全省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編制並組織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和措施;分析研究經濟形勢,針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對策建議。
(二)組織擬定、實施本省產業政策;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提出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加強對非國有經濟的政策引導、協調服務;聯繫工商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與調整。
(三)負責企業工作,研究指導企業改革,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中的問題,指導企業管理和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指導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指導企業上市工作;管理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全省經濟管理幹部和工商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研究擬定並實施推動企業技術進步、技術改造的政策;歸口管理企業技術進步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企業技術改造計畫、技術引進信消化吸收、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以及重大裝備研製;負責國防科技工業建設;指導和推動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
(五)研究和指導全省流通體制改革。負責全省商品市場體系的規劃、建設;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擬定規範流通秩序和市場規則的法規、政策;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和進出口政策,管理配額許可證的發放和重要工業品的進出口分配;協調內外貿的平衡與銜接;負責重要商品的調控儲備管理。
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協調處理重大安全事故。
(七)擬定行業規劃和行業法規,實施行業管理。
(八)負責橫向經濟聯合和對外經濟技術協作的巨觀管理和業務指導。
(九)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定期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指導除國家撥款以外的工商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提出工業、商業企業利用國外貸款的投向。
(十)研究擬定郵政業、通信業、電子信息產品製造業和軟體業的發展規劃;指導、協調與組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廣告業發展。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佃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經濟貿易委員會設17個職能處: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政務工作;建立健全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檔案、機要、信訪、保密、提案辦理、行政督查等工作;負責起草和審核以委名義發出的各種文稿;組織籌辦以委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管理全委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安全保衛、內外賓接待等工作。
(二)綜合處
綜合分析近期全省國民經濟運行和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研究提出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負責委系統信息網路建設,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負責經貿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設;起草重要報告、檔案;組織地方性經濟法規、規章的起草;對經貿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行政複議、訴訟工作;組織指導經貿委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企業法制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組織管理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工作。
(三)經濟運行處
監沒、分析全省國民經濟運行態勢,研究並提出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的意見;負責全省工業生產的巨觀調控;指導企業的質量工作;協調和統籌安排資金、能源、運輸及物資平衡等重要生產要素的最佳化配置;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掌握全省公路、鐵路、民航、郵電等部門生產年、季、月度計畫完成情況,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負責全省自備鐵路貨車的註冊、登記和管理;會同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制定全省聯運、貨櫃、鐵路自備車的發展規劃、布局及待業管理。
(四)重工機電處
對全省冶金、有色金屬、石油天然氣、煤炭、化工、機械、軍工等產業實施行業管理。擬定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分行業的產業政策;組織擬定重點發展行業的利用外資政策,研究提出鼓勵和限制利用外資的重點行業,促進擴大對外貿易;聯繫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參與推薦有關行業的上市企業名單。
(五)輕工業處
對全省輕工、紡織、醫藥、建材、鹽業、菸草、廣告等產業實施待業管理。擬定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產業發展方向、重點發展的行業,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實施情況;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分行業的產業政策;組織實施重點發展行業的利用外資政策;聯繫有關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中介組織;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參與推薦有關行業的上市企業名單;負責組織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儲備計畫和儲備品種目錄,負責全省災情、疫情、戰備藥品器械的緊急調度;負責省級國家醫藥儲備資金監督管理工作。
(六)電力處
對電力工業實施行業管理。研究擬定電力工業的行業規劃、行業法規和經濟技術政策,組織擬定行業規範和技術標準;參與制定省內各流域水電滾動開發規劃,參與監督電力項目工程驗收和安全管理;指導農村電網體制改革;指導農村電氣化和小電網建設規劃工作;提出有關電、熱價格政策方面的意見;負責全省平衡用電、節約用電和安全用電工作。
(七)企業改革處
負責全省國有企業改革工作,協調解決企業改革、企業組織結構調整中的主要問題;對全省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實行巨觀管理和指導,規範企業行為規則;指導企業的扭虧增盈工作;負責實施減員增效、兼併破產和債轉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再就業工程;研究擬定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法規、政策和企業體制改革方案;研究企業內部推行現代化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重點企業名單;組織、協調治亂減負工作。
(八)中小企業處
負責擬定促進各類經濟成份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中小企業的巨觀管理;指導、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的改革與巨觀管理;指導、促進全省中小企業的改革與發燕尾服;指導推動全省中小企業跨地區、跨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協調金融、財稅、工商等部門擬定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促進健全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體系。
(九)上市工作處
研究提出工商領域利用債券(包括可轉換債券)的間接、直接融資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建議;指導上市企業的改制、負責上市企業推薦工作。
(十)貿易處
研究指導全省流通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完善市場體系;組織擬定和協調內外貿政策,協調內外貿的平衡與銜接,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管理企業自營進出口工作;參與流通領域利用外資、技術進步管理工作;監測分析重要商品的供求狀況並組織調控;負責省政府確定的重要商品的儲備管理。
(十一)投資規劃處
研究提出工商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總量、結構和資金來源;研究和規劃競爭性行業投資布局,組織擬定和公布項目投資引導目錄;組織指導、管理和協調現有企業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工作;根據國家和行業技術政策,擬定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並負責實施;負責限額以上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項目的申報工作,並對重大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研究擬定與技術進步有關的財政、信貸、稅制、投資等方面的政策、規定;運用貼息手段,引導技術改造資金的投向;指導工商企業利用外資的產業投向,並進行監督;負責協調固定資產投資中的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工作。
(十二)技術進步與裝備處
研究提出全省企業技術創新政策,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省內企業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新產品、新技術的聯合開發和省內企業之間的協作配套工作;負責重大技術裝備研製與國產化項目的實施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和技術裝備研製與國產化項目的實施和協調、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科技管理幹部的培訓和技術交流合作;負責推薦評審企業技術專利、科技進步獎和優秀新產品及名牌產品的日常工作;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及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推薦;指導新技術推廣工作。
(十三)財政金融處
負責財稅、金融方面的情況分析和研究,提出與經濟運行有關的財況、金融政策;協調工商領域中的信貸、資金問題;負責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分析;參與制定利用外資政策。
(十四)安全生產處
綜合管理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擬定全省安全生產的地方性法規、政策;組織協調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十五)資源綜合利用與環保處
研究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和發展新能源的方針、政策的實施意見;推進以節能降耗為主要內容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設備改造;組織協調工業環境保護和環保產業發展工作。
(十六)經濟幹部培訓處
負責全省企業幹部和經濟管理幹部的培訓工作。制定全省企業幹部和經濟管理幹部培訓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開展國際間人才培訓的合作與交流。
(十七)人事處
制定機關人事管理制度;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管理工作。承辦全省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職稱改革辦公室的工作;承辦全省工程、經濟系列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和省級優秀專家的審查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編制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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