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攝影家協會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1年,隸屬於青海省文聯。是青海省各民族攝影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推動青海省攝影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作為青海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青海省文聯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中國攝影家協會的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攝影家協會
  • 類別:社會組織
  • 成立於:1981年
  • 地點:青海省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機構領導,專業委員會,

協會簡介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1年,隸屬於青海省文聯。2009年12月在省會西寧召開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次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出理事會成員118人;主席團委員59人,主席團成員17人。協會現有省級會員1035人,加入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125人。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下屬部門有: 著作權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委員會、創作與理論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活動與協調委員會、影樓與器材委員會、青海攝影文化發展交流中心、北京攝影函授學院青海分院、青海省照相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所。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簡稱青海攝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青海省各民族攝影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攝影界的橋樑和紐帶,是攝影家面向社會、聯繫社會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我省攝影事業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章程依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參照青海省文聯《章程》條例制定。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是青海省文聯的團體會員,接受青海省文聯、青海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上同時接受中國攝影家協會的指導。
第三條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的準則,在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自覺踐行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循藝術發展規律,尊重攝影家的藝術創造和勞動成果,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藝術創作活動,為繁榮和發展青海文藝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先進文化建設而積極工作。
第四條 本會職責:認真履行聯絡、協調、服務職能,充分發揮組織、引導、維權的重要作用,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營造有利於攝影藝術創新環境,不斷推出優秀作品和人才,大力開拓攝影事業發展的廣闊空間,努力為滿足廣大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為建設和諧青海、和諧文化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應自覺履行本會職能,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責任。組織引導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文藝方針政策,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堅持“三貼近”原則,加強藝術實踐,進行多種形式、多種風格的攝影創作,努力提高業務理論水平和藝術道德修養,使之成為“德藝雙馨”的攝影文藝工作者。
第六條 組織引導會員開展攝影評論和理論研討活動,總結交流攝影創作和學術研究經驗,樹立精品意識。舉辦各種類型的攝影展覽、比賽、評獎等交流活動,促進民眾性的攝影普及活動和企業文化活動,為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新風尚不斷服務,努力為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服務。
第七條 加強攝影教育,壯大攝影隊伍。積極聯絡全省各州、地、市、縣的攝影組織及行業、系統的攝影團體,作好團體會員的服務與協調工作,努力培養攝影藝術後備人才。
第八條 做好照相行業、照材行業的行業管理工作,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評優活動,努力為消費者服務;做好全省攝影界及照相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定期進行從業人員的考核和職業技能等級鑑定工作。
第九條 充分發揮攝影藝術的優勢和特點,積極開展攝影文化產業的探索、開發、經營,加強“文企”聯營活動,不斷增強協會的實力與活力。
第十條 參加中國攝影家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攝影團體的業務往來和信息交流,促進和擴大與港、澳、台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攝影組織、攝影界人士的聯誼和合作,作好對國外攝影界的聯繫與交流工作。與各兄弟省、市、自治區以及港澳台地區攝影組織和攝影家保持緊密的聯繫,大力促進對外攝影文化的交流,
為繁榮和發展我省攝影文化和對外宣傳青海做出貢獻。
第十一條 有計畫地開展評優表彰活動,對在攝影事業中有突出成績的攝影工作者(包括攝影創作、研究、教育、組織、管理、經營、服務等),本會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條件:
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登記的省、地、州、市、縣的攝影組織,省級行業、廳、局、企事業單位、部隊的攝影協會以及其他專業攝影協會,提交入會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按時交納會費,並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的權利。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攝影事業。
2.承認本會《章程》,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有關方面推薦或自願向本會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會議討論批准,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1)從事攝影方面的創作、教學、研究、編輯、出版、製作、科研及組織領導工作,成績顯著和有一定影響者。
(2)從事攝影文化產業開發、攝影企業經營有顯著成績和影響者。
(3)熱愛攝影藝術事業的實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凡贊成本會章程,積極支持、參與攝影活動,由本會秘書長或主席團其他成員提名並報主席團會議研究決定,可吸收其為本會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對其著作權的保護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2.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宣傳本會宗旨,團結廣大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向本會推薦新會員;
4.按期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一次性交納會費500元(5年合計),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可一次性交納5年會費5000元);
5.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八條 會員連續三年不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或不交納會費者,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會主席團通過,應取消其會籍:
1.被剝奪公民權者;
2.嚴重違法亂紀者;
3.違反本會《章程》,對本會工作和聲譽造成重大損失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大會選舉的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行使大會職權。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選舉的主席團為最高領導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選舉理事;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4.選舉、增補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設主席團委員,主席團委員由各行業、各攝影組織負責人組成。並由大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要協助主席團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由主席團決定聘任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主席團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主席團會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主席團會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和實體機構。
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經上級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成員實行工作負責制,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應積極為協會工作,努力為本會在開展活動、對外交流、培訓教育、經費支持等方面,做出貢獻。
任期屆滿時未履行責任承諾的主席團成員,不再提名為下一屆主席、副主席候選人。對任期內違反會章、違法亂紀或不稱職的主席團成員,通過民主程式、經主席團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可予以調整或罷免。
第三十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由駐會主席擔任。
駐會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委員會和主席團會議;
2.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3.協調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出秘書長、副秘書長工作分工以及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主席團決定;
5.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6.代表本會參加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等;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名譽主席及顧問若干人,由主席團聘任。名譽主席、顧問不再擔任理事。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國家撥款;
2.會員會費(團體會費及個人會費);
3.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文化產業活動及業務服務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屬於協會公用資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因故終止一切活動並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主席團提出終止建議,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簽發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終止後的財產歸青海省文聯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簡稱“青海攝協”;會址設在青海省西寧市。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名稱英文為:Qinghai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QPA)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機構領導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
榮譽主席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序)
王令浚 吉狄馬加 劉春耀
趙永忠 鮑義志 樊光明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副主席
主 席:蔡 征
副主席:(16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付 洛 田選章 田惠源 李 軍
李曉南 劉應祥 劉貴有 鄭愛軍
婁勇智 賀鳳龍 賀西京 賈新華
徐 浩 葛玉修 崔春起 樊大新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代表大會
顧問名單(按姓氏筆劃排序)11人
韋 熹 王精業 毛文斌 陳宜強 辛建平 白 漁
周先加 晁生林 賀建福 常立崗 雷春膏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主席團委員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
卜建平 王 磊 王文中 王成友 毛占彪
吳 星 左 宏 付 洛 田惠源 田選章
馮 焱 安 慶 劉應祥 劉貴有 朱建平 江長有 華貢傑 李 軍 李書海 李曉南 張賀全 張永良 張勝邦 張紀元 張錦山 汪曉剛 吳忠雄 沈傳立 宋江濤 陳生貴
陳有鈞 周 藝 周 俊 鄒小慶 金榮芳 胡文孝 武新秦 楊少英 賀大明 賀鳳龍 賀西京 婁勇智 鄭愛軍 賈新華 黃玉梅 高海華 徐 浩 談建國 曹禮讓 陶 林 崔春起 韓三俊 韓明錄 葛玉修 董力妤 鮑武章 蔡 征 樊大新 冀 文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名單
(按姓氏筆畫排序,118人)
丁生雲 卜建平 於 海 馬 雲 馬 晏
馬誌慶 馬建新 馬曉文 馬虎城 馬維良
馬福江 王 磊 王文中 王永惠 王成友
王發昌 王志強 王應德 毛占彪 烏·席勒
左 宏 付 洛 巴延雲 田惠源 田選章
馮 焱 尼瑪扎西 安 慶 劉 豐 劉 鵬
劉寧倉 劉應祥 劉貴有 劉端強 朱建平
江長有 任建軍 華貢傑 辛文鵬 許明遠
機耕·尕白 克 桑 宋 銳 宋江濤
李 軍 李 偉 李書海 李曉南 李國權
張 海 張三龍 張永良 張治軍 張文郡
張景元 張紀元 張賀全 張海東 張起偉
張勝邦 張峻青 張錦山 張德海 嚴承祥
汪生鯨 汪曉剛 吳忠雄 冶青林 沈傳立
邢玉春 陳 立 陳 虎 陳 鎂 陳生貴
陳有鈞 陳錫明 周 藝 周 俊 周海波
趙 力 趙雲才 趙金德 鄒小慶 金榮芳
胡文孝 武新秦 范海驊 羅保衛 楊少英
賀大明 賀鳳龍 賀西京 費金城 婁勇智
鄭愛軍 賈新華 黃玉梅 黃永明 莫重錄
高海華 徐 浩 談建國 顧海峰 曹衛國
曹禮讓 陶 林 郭玉偉 崔春起 韓三俊
韓明錄 葛玉修 董力妤 路生貴 鮑武章
蔡 征 繆伯泰 樊大新 冀 文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秘書長
賀鳳龍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第五屆理事會副秘書長
曹禮讓 馮 焱 董力妤 李書海 鄒小慶
陳有鈞 吳忠雄 胡文孝 嚴承祥

專業委員會

青海省攝影家協會專業委員會:著作權委員會、教育與培訓委員會、創作與理論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活動與協調委員會、影樓與器材委員會,組成名單如下:
一、著作權委員會
主任委員: 鄭愛軍 樊大新
副主任委員:田選章 馬虎城
委 員: 馮 焱 何四清 安 慶 談建國 鮑武章 楊少英
二、教育與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 韋 熹 婁勇智
副主任委員:葛玉修 李書海
委 員: 董力妤 周 俊 路生貴 楊少英 嚴承祥 陳宜強
三、創作與理論委員會
主任委員: 賈新華 賀鳳龍
副主任委員:李曉南 賀西京
委 員: 吳忠雄 王 磊 馬福江 張永良 鄒小慶 賀建福
四、對外交流委員會
主任委員: 劉貴有 李曉南
副主任委員:徐 浩 賀西京
委 員: 宋江濤 陶 林 馬曉文 常立崗 王精業 張賀全
五、活動與協調委員會
主任委員: 李 軍 徐 浩
副主任委員:劉應祥 蔡 征 李書海 張文郡 張治軍
六、影樓與器材委員會
主任委員: 崔春起 付 洛
副主任委員:胡文孝 張景元
委 員: 曹禮讓 高 偉 周 俊 趙時春 雷春膏 左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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