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軍區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省軍區各部門,各軍分區、西寧警備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8〕4號),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9-00136
  • 文  號::青政[2009]25號
  • 主題分類::國防、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9/6/30
一、健全人民防空管理體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作的領導
(一)堅持人民政府領導的主體地位。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要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從維護國家安全的戰略大局出發,正確處理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地上建設與地下開發的關係,科學發展人民防空事業。將人民防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與應對城市防災和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相兼容。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納入政府任期責任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每年定期召開軍政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人民防空建設的重大問題。
(二)發揮軍事機關的領導作用。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的軍事機關對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負領導責任。要積極主動協調、配契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軍政聯席會議和軍地聯合辦公制度,定期檢查、指導人民防空工作。省軍區系統要明確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委派同級軍事幹部兼任人民防空部門副職,協調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三)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空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防空防災的雙重需要,加強人民防空組織力量建設。
(四)繼續做好人民防空部門領導任用協管工作。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完善人民防空部門領導任用協管制度,選優配強人民防空部門領導班子。根據中發〔2001〕9號、蘭州軍區與西北五省區人民政府聯合下發的〔2003〕242號和青發〔2001〕14號檔案規定,人民防空部門領導班子成員的調整,要事先徵求上級人民防空部門的意見。上級人民防空部門對下級人民防空部門實行目標管理,當地人民政府對所屬人民防空部門進行年度考核時,應參照上級人民防空部門提供的政績評價建議。
二、完善人民防空指揮體系,提高人民防空組織指揮能力
(五)建立健全人民防空指揮體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針對信息化戰爭特點,按照聯合防空、區域防空的要求,建立軍地聯合、平戰結合、統一高效的人民防空指揮體制。結合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一體化轉變,理順人民防空指揮機構與其他防災救災指揮機構的關係,規範指揮程式,明確指揮職責,落實人員編成,構建相互銜接和分工聯動的機制。
(六)加快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指揮所建設,完善人民防空指揮手段和指揮功能。國家一類、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要根據實際需要,建設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基本指揮所和機動指揮所,完善指揮設備設施,提高人民防空指揮手段綜合化、自動化、智慧型化水平。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將人民防空指揮所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七)加強民眾防空組織建設。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依法組建民眾防空組織,平時按城區人口1‰組建,戰時按城區人口3—5‰擴編。民眾防空組織要實編、實組、實訓,適時進行專業訓練和拉動演練,不斷提高防空防災、應急搶險的快速反應能力。省政府和省軍區有關部門要制訂民眾防空組織建設管理辦法,明確其組織、管理、訓練、經費和裝備器材保障措施。
三、促進人民防空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增強整體防護能力
(八)城市建設要兼顧人民防空要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建設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防空部門會同同級建設部門組織評審通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園區須依法落實人民防空建設要求。在城市規劃制定過程中,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城市建設修建地下空間工程項目,在滿足平時需要的同時,必須充分考慮人民防空需求,形成與地面建築有聯繫的多功能地下空間體系。經濟發展較快的縣鎮,要同步規劃和建設人民防空工程。
(九)人民防空建設要促進城市發展。人民防空工程在選點和設計中,既要考慮戰時的防護功能,又要考慮城市發展時的開發利用,為城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方便民眾生活服務。新建人民防空工程要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結合,與地面設施建設相銜接,優先安排城市建設需要和社會效益好的項目。人民防空疏散幹道和連線通道,要儘可能與地下交通幹線、商業區、停車場、供暖、供水、供電、通信幹線及其他地下工程結合修建。已建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包括早期人民防空工程,經評估後儘快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因經濟建設、市政建設、城鄉建設等原因確需拆除、改變結構的,建設單位必須報經人民防空部門批准,履行必要手續,按規定標準補建或補償,防止人民防空資產損壞流失。
(十)依法修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戰時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減少人員傷亡的重要途徑。防空地下室是國防工程和社會公益性建設項目,一律由建設單位依法負責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內容應有設計專篇,所需資金應納入項目預算。確因地質等原因難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依法繳納易地建設費。對未按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違法違規行為,人民防空部門應依法嚴格查處。規劃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核發民用建築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人民防空部門審核,規劃、建設、消防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不得發放許可證。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減免易地建設費作為招商引資和城市開發建設的優惠條件。管理和服務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瀆職失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十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建設。要積極營造和最佳化有利於人民防空建設發展的投資環境,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採用合資、合作、股份制、獨資和吸引外資等多種投融資形式,廣泛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建設,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加快人民防空建設步伐。要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除涉密項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建設項目都要實行公開招標。
(十二)加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對提高城市防災抗毀能力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嚴格項目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設計、監理和防護設備生產分別實行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制度。所有新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接受人民防空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建設、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或個人,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和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確保工程平時處於良好狀態,戰時即可投入使用。
(十三)最佳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投資環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施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融資方式多樣化,建設項目(包括配套設施及附屬工程)享受國防工程、社會公益性工程和城市市政工程項目優惠政策。單建式工程項目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免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土地使用稅。堅持誰投資、誰使用、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和開發利用,享受有關稅收以及用電、用水、用氣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大力開展平戰結合,推進防空防災一體化
(十四)實現防空防災相結合。人民防空既是國防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應對城市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力量。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防空防災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明確人民防空部門為應急管理工作成員單位和處置城市、城鎮重大公共突發事件的重要力量,賦予相應的職責任務,推進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災相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2012年前,省級和國家一類、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機構條件成熟時增掛民防局牌子,擴大工作職能和範圍,促使人民防空向民防轉制。
(十五)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資源。鼓勵平時開發利用人民防空資源為城市防災救災、發展經濟和方便民眾生活服務,爭取良好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要發揮人民防空指揮設施、信息傳輸網路和警報設備的作用,為指揮城市防災救災提供技術支持。發揮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的作用,為民眾提供災害避難場所。利用防空防災宣傳教育資源,提高民眾防空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六)開展城市防空防災演練。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適時組織城市防空防災演練,檢驗完善城市防空防災方案,提高民眾防空防災技能,增強城市綜合防護和應急能力。鼓勵動員民眾以志願者身份參與防空防災演練,防空防災演練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
五、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增強遂行任務保障能力
(十七)構建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計畫納入政府和軍隊信息化建設規劃統籌安排,構建縱橫貫通、全覆蓋的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體系,實現互聯互通。人民防空部門要按照規劃標準,建設完善防空預警、指揮控制、通信警報、監視定位集於一體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和信息資料庫,逐步實現可視化、網路化和遠程實時圖像傳輸。國家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要建立覆蓋面廣、連續報警和抗毀能力較強的通信警報網,不斷提高防空警報音響覆蓋率。國家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警報音響覆蓋率要達到98%,二類達到95%,三類達到90%。
(十八)強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人民防空重點城市軍事機關要提供專用通信網路、信道和設備,指導幫助人民防空部門構建與之兼容的信息網路系統。人民防空部門要積極利用軍地信息資源,加強人民防空基礎設施和專用網路建設,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通信、無線電管理等部門要在信息技術、網路、管線、信道、頻譜、數據等方面向人民防空部門提供優惠保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無償發布人民防空信息,有關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無償為人民防空部門提供數據、圖表等信息資料。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防空警報設點單位,要無條件為人民防空部門提供必需的電源和架設位置。
(十九)確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統正常運行。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要規範理順人民防空通信部門和信息保障隊伍的職能區分,按實際需要編配機構和人員,使其與所承擔的人民防空指揮系統業務值勤、技術保障、設備設施維護管理等職責任務相適應。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信息安全維護管理,採取設定防火牆、等級隔斷等措施,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網路系統保密措施,確保信息安全可靠。
六、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增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能力
(二十)建立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管理體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要按照政府主導、部門監督、屬地管理、單位落實的原則,建立由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人民防空等部門和重要經濟目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具體落實的管理體制。
(二十一)完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機制。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要根據國家規定的重要經濟目標防護類別、防護等級和防護要求,研究確定本區域的重要經濟目標,制定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法規政策。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制定完善防護預案及應急搶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項目,投資主管部門要事前徵求人民防空部門意見。
(二十二)落實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措施。新建重要經濟目標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要求。重要經濟目標單位要組建救援隊伍,完善重要經濟目標隱蔽偽裝、信息防護等措施,開展防護搶修訓練演練,提高重要經濟目標整體防護能力。人民防空部門要定期檢查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情況,監督指導防護演練,推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不斷落實。被檢單位要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七、落實人民防空經費,嚴格國有資產管理
(二十三)落實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中發〔2001〕9號、蘭州軍區與西北五省區人民政府聯合下發的〔2003〕242號和青發〔2001〕14號檔案規定,在財政預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經費,每年按同級財政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1—2‰安排人民防空經費,確保人民防空重點建設項目等資金需要。人民防空經費要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二十四)依法征繳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人民防空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徵收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資金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指揮通信警報建設、工程維護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各級財政、審計、人民防空部門,要加強對易地建設費征繳、使用管理情況的審計、監督和檢查。
(二十五)加強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國家所有,按照權屬關係,由各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進行綜合管理和監督,由人民防空部門實施專業管理。人民防空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經營活動的管理,確保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的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八、完善人民防空法規體系,加強防空防災宣傳教育
(二十六)健全人民防空法規體系。加強人民防空法制建設,推進地方法規立法工作,適時修改完善《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出台本地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重要經濟目標防護規定、人民防空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人民防空警報設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民眾防空組織建設管理辦法等規章政策,逐步實現人民防空建設管理法制化。
(二十七)加大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力度。建立健全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機構,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堅持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責任制,修訂完善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制度,提高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水平。依法加強人民防空建設管理,認真查處不履行人民防空義務、妨礙人民防空建設的行為,維護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二十八)廣泛開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建立防空防災宣傳教育長效機制,拓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領域,增強人民民眾的國防觀念和防空防災意識。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城鎮人民政府要將防空防災教育納入國民教育、國防教育、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普法教育規劃,統一部署,統籌安排,同步落實。教育、司法、文化和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要積極配合人民防空部門做好防空防災宣傳教育工作。人民防空部門要結合“9·5”全省防空警報鳴放日、中學生防空防災教育訓練等活動,推動防空防災宣傳教育進院校、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網路,提高人民民眾的防空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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