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軍區關於認真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省軍區各部門,各軍分區、西寧警備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9〕35號)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做好2009年冬季轉業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9〕18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0-00184
  • 主題分類::國防、其他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0/7/24
一、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責任感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歷來是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的一項政治任務。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於激勵廣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業,促進軍隊全面建設,增強國防實力,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和平安定的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要從講政治、講大局的戰略高度,切實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主動性、緊迫感,以對軍隊和社會主義事業建設高度負責的精神,採取積極穩妥有效的措施,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同時,要著力抓好就業形勢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場條件下的就業制度、改革發展形勢和安置工作現狀,支持國家和軍隊的各項改革措施,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自覺服從政府安排。要教育退役士兵保持革命軍人的優秀品質,艱苦奮鬥,自強不息,廣泛宣傳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先進典型事跡,引導廣大退役士兵不等不靠,勇闖市場。同時,要大力宣傳在玉樹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中人民解放軍指戰員、武警部隊官兵無私奉獻、英勇衝鋒,為搶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做出的突出貢獻,進一步激發各行業和全社會的愛國擁軍熱情,努力營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拓展安置渠道,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接收安置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和軍隊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2010年我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對象為:(1)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2)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以及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現行政策法規,積極創新體制機制,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拓展安置就業渠道,大力挖掘社會潛力,創造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認真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2010年我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繼續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採取安置就業、自謀職業、上學促進就業和參加行政事業單位招錄考試等多渠道安置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工作。中央駐青單位和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由省政府統一下達安置計畫。任何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不論隸屬關係,依法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各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增補工勤人員缺額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業招工時,應根據情況預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社會公益崗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要儘可能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省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要模範執行國家安置政策,帶頭落實政府安置計畫。任何行業、任何單位都無權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數量或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深入做好退役士兵復工復職和復學工作。退役士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伍後原單位應為其復工復職,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凡從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伍後要求復學的,由其入校前戶口所在地安置部門比照自謀職業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享受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相關優惠待遇;不要求復學的,由其入校前戶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時家庭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城鎮退役士兵有關政策,予以接收安置。
(三)創造性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完善政策規定,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要大力宣傳政府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和自主創業的先進典型,教育和引導退役士兵自主創業,不斷提高自謀職業率。要全面落實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個體經營、稅收、貸款、落戶等方面支持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依據《青海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按照退役士兵所在地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服役年限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確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發放,使退役士兵本人及其家長消除思想顧慮,主動申請走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之路。省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省內各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四)積極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各地教育部門和勞動就業培訓機構要根據我省勞動用工需求,結合退役士兵特點,強化對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力爭使退役士兵在上崗前掌握一門專業技能。凡參加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學員,完成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相應的職業技能職業資格證書和畢業證書。畢業後原則上自謀職業,由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的形式,搭建退役士兵與用工單位雙向選擇的平台,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同時,要通過開展校企合作培訓,進一步拓展安置渠道,選擇一批規模大、效益好的企業作為合作對象,根據企業需求設定專業和課時,採取訂單、定向培訓方式,積極為企業培訓急需人才。學校、學員以及企業三方共同簽訂《退役士兵學員就業意向書》,明確學員以及企業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五)妥善安排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生產生活。各地區、各部門和單位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的工作,作為繁榮農村牧區經濟、促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要推薦優秀農村牧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新農村新牧區建設中的骨幹作用。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農牧區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促進經濟發展,對從事農業生產的,要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畜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生產、生活、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要通過政策優惠、項目支持等措施,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予以扶助。同時,要繼續按照《培養和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發展規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納入農村人才培養和開發規劃,搞好實用技術培訓,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三、堅持依法行政,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堅決執行國家安置政策和法律規定,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一是任何部門、任何行業不得下發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的部門或行業檔案,一律不得執行。二是各級安置部門要於10月底前對所有城鎮退役士兵開出安置介紹信,接收單位要於11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就業。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要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三是接收單位要確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四是接收單位要根據單位用工情況,做好退役士兵上崗前培訓工作,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五是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生活補助經費。 各級安置部門要嚴格執行安置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擴大安置範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牧區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不得享受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辦理安置手續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依據《青海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規定,自安置部門下達安置通知書之日起,超過半年期限不到接收單位報到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四、加強組織領導,確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推進
2010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於7月份開始,10月底基本完成。時間緊、任務重、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必須高度重視,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領導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兵服務的思想理念,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雙擁模範城(縣)評選結合起來,對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地區,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完成任務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和單位要按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軍分區、人武部要積極做好退役士兵預備役登記,並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工作。各級安置部門要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進一步規範辦事程式,增強工作透明度,要實行“五公開”、“兩監督”的辦事制度,即公開安置政策、分配程式、計畫指標、分配結果、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使各項安置政策落到實處。同時,要重視做好穩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緒和解決實際問題的工作,防止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問題的發生。
附屬檔案:2010年度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單位退役士兵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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