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去庫存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去庫存的實施意見》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發布的一則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一、總體要求,二、重點任務,(一)合理確定商品房供應量。,(二)大力推進城鎮棚改貨幣化安置。,(三)支持農牧民進城購房居住。,(四)培育住房租賃市場。,(五)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六)釋放城鎮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七)加大對房地產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八)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三、工作要求,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促進房地產去庫存,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點任務之一,是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舉措。有效化解房地產庫存,有利於擴大有效需求、穩定房地產市場,有利於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應體系,有利於推進新型城鎮化、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以解決城鎮新居民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大力推進城鎮棚改貨幣化安置,鼓勵農牧民進城購房居住,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力爭通過兩年左右的時間,使我省商品住房庫存消化周期穩定在合理區間內,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

二、重點任務

(一)合理確定商品房供應量。

1.對商品房存量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規模過大的地區,根據市場狀況應及時降低用地供應量。引導企業將未開發房地產用地調整為新興產業、養老產業、旅遊產業、體育產業等項目用途,促進其它產業投資。對企業調整土地用途申請,相關部門應予以支持,簡化辦事流程,縮短審批期限。(責任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西寧市、海東市應合理確定並嚴格控制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的總體規模,科學規劃商業及辦公區域布局,引導各種零售、批發、餐飲、娛樂、健身、休閒等經營性商業用房在城市規劃區內均衡適度布局發展,增強輻射帶動力。省內其他城鎮也要合理布局商業用房,防止布局不合理和過度開發。(責任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進城鎮棚改貨幣化安置。

在充分尊重居民意願前提下,以直接貨幣補償、政府搭橋居民自主購買商品住房和政府購買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加快實現棚戶區居民拆遷安置,提高棚改貨幣化安置比例。通過減免稅費、鼓勵開發企業讓利等措施,推動庫存普通商品住房轉化為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三)支持農牧民進城購房居住。

1.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政策措施,與推進新型城鎮化相結合,積極支持農牧民等新市民進城安居。(責任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農牧民進城購買普通自住房信貸支持力度。省金融辦在每年對省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獎勵工作中,把對農牧民進城購房信貸支持情況納入“金融發展進步獎”中進行綜合評價。(責任單位:省金融辦、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3.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住房金融產品創新,積極支持農牧民等新市民進城購房,推進“農牧民安家貸”等業務。鼓勵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積極推進“農牧民安家貸”,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進城農牧民提供購房貸款,貸款利率按首付比例給予相應優惠,購房首付比例30%(不含)以下的,執行基準利率;30%(含)至50%的,執行基準利率9.5折;購房首付比例達到50%(不含)以上的,執行基準利率8.5折。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由借款人自主選擇等額本息、等額本金等還款方式。針對農牧民收入的季節性特點,允許借款人採取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的還款頻率。對借款人提前歸還按揭貸款的,免收違約金。(責任單位: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農業銀行青海省分行)7.符合當地落戶條件的進城購房農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購房所在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4.對自願退出宅基地並還耕、還林、還草的農牧民進城購買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以及房屋折舊價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購房獎勵。其原戶籍土地(不包括已退出宅基地)或林地、草場承包經營權不變,原有集體財產權益不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穩妥有序地開展農村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和農牧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責任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四)培育住房租賃市場。

1.制定出台我省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意見,實行購租並舉,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積極推進住房租賃服務平台建設,增加租賃住房用地供應。(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2.允許開發企業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支持開發企業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開展租賃業務。支持自然人和各類機構投資者購買庫存商品住房開展住房租賃業務,發展以住房租賃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化、規模化租賃企業。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的稅費減免獎勵。(責任單位: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3.推行統一的租房契約示範文本,規範中介服務,穩定租賃關係,保護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商局,各市(州)、縣人民政府)
4.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住房租賃行業支持力度,落實有關租賃業務稅費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市(州)人民政府)
5.鼓勵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通過租賃市場解決住房問題,政府按規定提供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新就業大學生和青年醫生、教師等技術人員,凡符合條件的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用好用足住房公積金。

1.進一步放寬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及放貸業務流程,發展異地貸款,降低住房公積金結餘額。(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2.把有能力有意願的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工逐步納入住房公積金體系,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範圍。(責任部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六)釋放城鎮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

1.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台的涉及房地產交易環節各項金融稅收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17.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順應市場規律調整行銷策略,主動降低商品房銷售價格。引導企業大力發展跨界地產,將庫存的商品房轉變為醫療、養老、旅遊等地產。鼓勵房地產業兼併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對在建商品住房項目,國土部門、規劃部門在不改變用地性質和容積率等前提下,允許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調整套型結構,對不適應市場需求的住房戶型做出調整,滿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大力發展綠色建築,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工作。鼓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快產品服務升級,提升建築和人居環境品質,培育住宅消費新動力。(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4.搭建房地產信息服務平台,發布全省在售商品住房房源、價格、區位環境、小區品質等信息,滿足個性化住房需求,促進住房交易。(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七)加大對房地產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貸資源,支持資信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有市場前景的新建續建項目的合理融資需求。對信用良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當下調按揭保證金比例,增加貸款授信,支持通過多元化創新方式進行融資。(責任單位:省金融辦、青海銀監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商業銀行)

(八)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

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土地市場及房屋中介市場的監管,重點監管好商品房預售資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資金。開展房地產企業信用評價,落實獎懲措施,維護市場秩序。(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相關地區及責任單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房地產去庫存工作的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創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實工作責任。市、州政府對房地產去庫存工作負主體責任,要進一步摸清本地區房地產庫存的準確情況,按照因地施策、分類調控的原則,制定有針對性的實施辦法。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二)強化協調聯動。相關促進房地產去庫存政策出台後,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協調聯動,對於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及時化解,及時上報。對於市場交易,要加強監管,嚴查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宣傳輿論引導。各級政府要結合各地實際加強輿論宣傳引導,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加強政策解讀,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社會預期,確保房地產去庫存任務順利推進,取得實效。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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