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帶動當地民眾受益機制的若干意見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動全省礦產資源科學、和諧開發,促進礦產企業與資源地民眾共同受益,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帶動當地民眾受益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12-00225
  • 文  號::青政辦[2012]288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個人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2/10/31

一、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帶動民眾受益機制的重要性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隨著國家工業經濟快速發展,礦產資源需求大幅增長,我省不斷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力度,有力支援了國家現代化建設,也帶動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我省礦產資源大多處於民族聚集地區,由於受經濟發展水平和體制機制等因素制約,資源地民眾未能有效參與當地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益分配,一次性貨幣補償沒有充分考慮資源地民眾的長遠發展等深層次問題,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建立符合省情實際的礦產資源開發帶動當地民眾受益機制,是有效化解當前礦群矛盾、保障礦區社會穩定、促進民生改善、體現社會公平、推動民族地區和諧發展的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二、建立礦產資源開發帶動民眾受益機制的總體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注重民生,轉變礦業經濟發展方式,讓當地民眾積極有序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實現企業發展和民眾增收雙贏,著力解決礦區民眾最現實、最直接、最緊迫的民生問題。堅持統籌兼顧、公平受益,正確處理地方政府、礦山企業和當地民眾利益分配關係,認真解決影響“三個主體”利益分配的結構性、體制性問題。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參與,科學總結、推廣完善“木里模式”和“溝里模式”,結合本地資源和礦山企業實際,帶動當地民眾圍繞礦產開發拓寬增收渠道。堅持依法治理、和諧發展,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正確處理各類矛盾糾紛,引導民眾通過合法渠道表達利益訴求,依法維護民眾正當權益和礦山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三、調整財政支出和收入分配結構
(一)加大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促進資源地經濟社會發展。逐年加大對資源地農牧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投資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快礦區及周邊農牧區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增強地方綜合經濟實力,促進當地民眾穩定就業,增收致富。
(二)加快資源稅費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資源地稅費收入。對涉及礦產資源開採、加工形成的礦業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資源稅、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等財政收入分配,除上繳國家部分外,應大幅度向縣級財政傾斜。其中礦業權價款留省部分的10%(即礦業權總價款的5%)用於獎勵地質勘查資金投入力度大的州(市、地)、縣(區、行委),獎勵資金可用於資源開發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當地民眾生產生活條件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三)實行礦山企業屬地化管理,加大地方稅費征管力度。凡在省內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必須在資源所在地設立獨立核算法人機構,其住所及經營場所必須在資源所在縣行政區域內,實行就地註冊、就地納稅;原註冊、核算地與生產、經營地相分離的礦山企業,須按屬地管理要求,將企業住所及經營場所變更至資源所在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核算、繳納有關費用;礦業權轉讓的,受讓企業須在資源所在縣註冊登記後,方可依法辦理礦業權轉讓相關手續。
四、促進礦產資源開發與民眾受益協調發展
(一)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著力化解和消除影響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堅決制止對礦山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等違規行為,為礦產資源開發、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帶動當地民眾增收致富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對積極開展“企地共建”帶動民眾增收的資源礦山企業,在新建項目核准、審批等環節予以優先,對影響企業健康發展的能源、交通、基礎配套等重大項目予以優先支持。
(二)落實征地補償措施,保障民眾切身利益。當地政府要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占用草場、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征地補償機制,嚴格按照征地標準進行補償。認真監督落實各項補償措施,保證將征地補償款項及時、足額發放到民眾手中。對集體的補償事項必須公開透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剋扣挪用。對不履行征地程式、不落實補償措施的開發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民眾的基本生活。把被征地農牧民和礦山周邊民眾全部納入當地社會保障體系。綜合運用前期補償和後期幫扶方式,教育引導被征地民眾樹立正確理財觀念,鼓勵民眾自主創業,多形式多渠道就業,不斷拓寬收入來源,提高生活水平,避免一次性補償帶來的後續社會問題。
五、多渠道帶動民眾穩定增收
(一)積極參與涉礦開發項目,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參照“溝里模式”,鼓勵當地民眾通過聯合組建合作社等新興集體經濟組織的形式,參與礦山生產建設、採礦工程、礦石運輸、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礦區公路養護、礦山管護等項目。與礦山企業建立緊密的合作關係,開展勞務承包、生活服務、物業貿易等多種經營,逐步壯大集體經濟組織實力。當地政府要積極為集體經濟組織搭建融資平台,最佳化發展環境,扶持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壯大,促進當地民眾共同致富。
(二)鼓勵民眾投資入股,分享礦業經濟利益。參照“木里模式”,遵循政府引導、民眾自願、平等協商、風險共擔原則,鼓勵資源地民眾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以資金入股形式參與礦產開發利益分配,按照入股比例依法享受平等股東權益。當地政府要積極協助困難民眾辦理入股資金貸款,對特困戶貸款實行貼息。集體經濟組織要選派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強、經驗豐富和責任心強的民眾代表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維護民眾入股權益。
(三)允許土地使用權等參股,增加民眾財產性收入。資源地民眾可通過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和民眾土地使用權(包括礦區範圍占用土地及其配套設施用地、礦區道路用地)、地上附著物等評估作價入股或以固定回報方式,參與礦產開發利益分配。農牧民民眾及集體經濟組織參與方式、入股比例、收益水平、保障措施等應在當地政府指導監督下與礦山企業協商確定,入股收益由礦山企業按協定約定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召集民眾會議或民眾代表會議確定分配方案。當地政府要建立完善民眾利益保障監督機制,確保民眾投資財產和投資收益不受損害,實現民眾投資收益隨礦山企業效益增長而增加。
(四)充分利用當地特色資源,做大做強非礦產業。礦山企業要充分利用當地特色資源和農牧民的勞動技能,通過合作、合資等形式,大力發展當地農牧業、旅遊業、餐飲業和物流商貿業等非礦產業,多元化、全方位、寬渠道拓展民眾增收空間。
六、強化礦山企業社會責任
(一)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支持地方公益事業。礦山企業要強化社會責任,主動融入和諧社會建設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積極開展企地共建,參與礦區新農村新牧區建設。積極主動建立長效幫扶機制,主動參與扶貧、生態、教育、交通、醫療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切實解決礦區民眾的實際困難。礦產企業要管理好、經營好民眾的投資財產,維護好、落實好民眾的投資收益。鼓勵礦山企業將一定比例股份捐贈給當地農牧民民眾聯合組建的合作社等新興集體經濟組織,所得收益全部用於當地民生事業。
(二)優先吸納本地資源,促進民眾就業增收。優先安排礦區及周邊地區農牧民民眾就業,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農牧民勞動技能;優先接收當地大學畢業生到企業就業;優先從資源地選送人員到高校,定向委培管理型、技術型人才;優先將涉礦輔助工程、涉礦服務項目承包給當地集體經濟組織施工建設和經營;優先租用當地農牧民民眾的礦用機械設備。
(三)嚴格執行環評標準,保護礦區生態環境。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嚴格執行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按照礦區範圍、賦存條件、開採方式和礦種,繳納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企業必須委託有評價資質的勘查單位進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礦產開發造成環境破壞的必須及時進行恢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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