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青海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項目核准和備案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12號令)、《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2014年第20號令)、《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為核准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根據《核准目錄》及《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實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範圍及許可權為: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以下至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或省經濟信息化委(以下簡稱“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屬信息產業、原材料、機械製造、輕工、高新技術領域項目,由省經濟信息化委核准;屬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運輸、城建、社會事業等其他領域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
(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按照項目管理分工,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核准。
(四)屬於《核准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核准目錄》及《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管理。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併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核准
第八條 擬申請核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方情況、併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併購方情況、被併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准檔案格式文本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執行。
對於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公示項目核准所需的申報材料,以及項目核准的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並且選址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內);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的項目,由項目單位直接向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提出初審意見後,向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的意見。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採礦業(不含能源)、製造業、物流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與省經濟信息化委聯合報送。
屬於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或經濟信息化委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由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辦理核准手續。
屬於市(州)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審核辦理核准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自受理項目核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准。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准期限,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准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准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出具書面核准檔案,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准的項目,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信息,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準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備案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准和備案的程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核准管理範圍的,應按核准程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准、備案檔案有效期為二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核准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准或備案檔案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核准和備案部門要切實履行核准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准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部署,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市(州)發展改革委、經濟信息化委每月4日前匯總整理上月本地區項目核准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核准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歸口報送省級外商投資主管部門,並由省發展改革委整理匯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和備案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准和備案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部門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核准和備案部門不予受理或者—10—不予核准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核准或備案檔案的,項目核准和備案部門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准或備案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並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青海省內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省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31日。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青政辦〔2005〕103號)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委關於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青政辦〔2011〕18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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