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四部門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是為解決我省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和優待。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的意見 》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關於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
保 障 制 度 的 意 見
省民政廳 省財政廳 省衛生廳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五年十一月)
為解決我省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困難,體現黨和政府對優撫對象的關心和優待,根據《兵役法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建立全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以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為依據,構建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依託,以大病醫療救助為重點,以醫療減免為補充,與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與我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二、保障對象
持有 《青海省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 》的以下各類優撫對象:殘疾軍人、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紅軍老戰士、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三、保障辦法
(一 )一級至六級 (原二等乙級以上 )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的醫療由當地人民政府保障,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實報實銷。
(二 )凡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內的優撫對象,按現行的有關政策規定納入基本醫療保險。
(三 )將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屬、犧牲病故軍人家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青政辦 〔2004〕153號檔案的規定,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的部分,由特困人口醫療救助資金給予補助。
(四 )重點優撫對象
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憑證可享受以下醫療優惠政策:
1、門診病人免收掛號費,診查費在本院規定基礎上減免 30%;
2、住院病人藥費在實際執行價格基礎上優惠15%,檢驗費、診查費、麻醉費、手術費減免30%,住院床位費減免50%。
(五 )原給農村重點優撫對象 (不含一至六級殘疾軍人 )、城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發放的每人每年 150元的定額醫療補助,改為門診補助,使用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符合規定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可同時享受城鄉特困人口 (低保對象 )醫療救助的門診補助。
(六 )建立重點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制度。優撫對象患大病住院,在享受醫療優惠減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城鄉困難人口醫療救助後,個人承擔部分仍超過一定數額的,由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給予救助。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不在救助範圍內。
1、大病救助的方式及標準。
(1)農村優撫對象的救助。優撫對象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農村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 800元的,超過部分按不低於 70%的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資金最高不超過4000元。農村優撫對象醫療救助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規定執行。
(2)城市優撫對象的救助。城市優撫對象患病住院治療,醫療費超過800元的 (屬於低保對象的,享受城市醫療救助後個人自負部分超過 800元 ),超過部分按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資金最高不超過 5000元。其用藥範圍、診療項目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3)對個別特殊情況,如:①二級以上高血壓;②類風濕;③心臟病並發心功能不全;④糖尿病;⑤失代償期肝硬化;⑥腦出血、腦梗塞恢復期等需長期服藥且住院效果不明顯的重點優撫對象,經核實批准,可採取定額醫療補助的方式給予救助,救助標準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
2、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優撫對象醫療救助由民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西寧市所轄三縣、海東地區各縣以縣為單位建立醫療救助基金,開展醫療救助。西寧市所轄四區、各自治州由西寧市和各州建立基金,開展醫療救助。各地要結合本地區優撫對象人數,資金籌措及支付能力,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實施細則,確定具體的救助標準和申報、審批程式。
四、資金籌措重點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和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資金按原規定渠道解決。醫療救助資金通過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補助、地方各級財政專項安排等多渠道籌集,也可由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一部分、動員社會力量捐助籌集一部分作為補充。
五、資金管理
(一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畫由開展救助的州 (地、市 )、縣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救助資金執行情況。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定期地對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二 )開展救助的州 (地、市 )、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基金專戶,及時將上級補助和本級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撥入“基金專戶 ”,專項管理,封閉運行,並按計畫將城市醫療救助資金撥給同級民政部門。民政部門要設立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專賬,用於辦理救助資金的核撥、支付等業務。按審批程式批准支付的醫療救助資金,可由開展救助的民政財務部門直接支付給救助對象,也可下撥給下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 )發放。
(三 )優撫對象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報銷發放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醫療救助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組織領導建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體現了黨和政府對重點優撫對象的關心和關懷,關係國家優撫優待政策的落實,關係社會穩定和國防的穩固。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抓好落實。各地要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民政部門牽頭,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確保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