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農牧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及利用意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青海省農牧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及利用意見的通知》是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發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於《青海省農牧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後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及利用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近年來,隨著農牧區中國小布局調整和校舍建設的進一步推進,我省農村牧區部分規模小、效益低的中國小校(含教學點)將逐步撤併停辦,部分校舍資產出現閒置。為了加強對教育資產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資產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現就農村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的處置及利用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的界定
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是指在中國小布局調整中已經撤併停辦學校的所有校舍資產和布局調整部分學生轉移後的閒置校舍。包括布局調整前學校校址及校園內教學用房、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生活用房,校園外學校勤工儉學後勤服務的耕地、草場、林地、果園等資產。不包含尚在辦學中學校的空閒校舍資產。
二、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機構和職責
(一)成立州(地、市)、縣(市、區)主管教育領導為組長,教育、財政、規劃、國土、建設、審計等部門主要成員參加的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加強對學校校舍資產處置工作的領導,審批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方案,協調解決校舍資產處置中的具體問題。
(二)各州(地、市)、縣(市、區)有關單位聯合成立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州(地、市)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的職責是:監督檢查所轄縣(市、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工作,及時向省教育廳、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報送校舍資產處置情況;縣(市、區)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的職責是:負責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調查摸底、統計匯總和資產評估,制定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利用方案,對閒置土地和建築物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合理使用,充分發揮教育資源作用;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工作,及時向州(地、市)教育局、財政局報送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情況。
(三)各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教育部門負責做好閒置校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賬冊,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閒置校舍處置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閒置校舍處置的產權交易行為和處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監督。審計部門負責做好審計監督工作,嚴格規範資產處置操作,禁止變相處置資產和資金等違規行為。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力量做好校舍安全鑑定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國土部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區域分布和最新地質變化情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政策,協助辦理相關用地手續。
三、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原則和要求
(一)堅持依法規範,明晰產權的原則。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侵害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要明確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的產權歸屬關係。凡長期用於辦學,但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產權手續不完整的校舍資產,所有權應歸教育部門。在調整或劃撥中,對原產權不明確的閒置校舍,有關部門應採取特事特辦的原則,為學校補辦有關校舍資產產權手續,並免交契稅、土地登記費和房屋所有權登記費。
(二)堅持統籌規劃、有效利用的原則。集中撤併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儀器、圖書等,按照“物隨生流,合理調配,集中使用”的原則,全部轉入布局調整後長期保留的定點學校;騰出的校舍、土地等不動產,採取有償轉讓或無償劃撥進行處置,優先用於並滿足舉辦和發展學前教育,其次用於學校勤工儉學基地、職業教育培訓中心、鄉(鎮)社區教育機構、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圖書室、醫療室、黨團員活動室、農牧民經濟實體協會、文化活動中心等公益事業。
(三)堅持最佳利用、最大收益的原則。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應與資產配置管理、使用管理相結合,根據閒置校舍資產的具體情況,通過尋求最科學合理的利用方式,逐步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保證教育資源得到最佳利用,提高校舍資產使用效率。通過盤活閒置校舍資產,籌措校舍建設資金,促進布局調整後保留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四、農村中國小閒置校舍處置的基本程式
(一)明確資產權屬。縣(市、區)資產管理部門按相關政策規定,核定明晰其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權。
(二)組織資產評估。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按有關規定開展資產清查和審計工作,並在此基礎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三)制定處置方案。由縣(市、區)教育部門對中國小布局調整後所有閒置校舍資產情況進行摸底和匯總,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會同財政資產管理等部門共同制定處置方案,並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由縣(市、區)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報所屬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處置領導小組。
(四)嚴格進行審批。縣(市、區)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領導小組負責校舍資產處置方案審核,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批。處置閒置校舍需提供閒置校舍資產清冊、閒置校舍資產評估報告書及公示材料,閒置校舍工程決算副本、資產賬務清冊等相關材料。如有閒置校舍資產《土地使用證》、《房產使用證》、《產權登記證》等資料,也要一併提供。經審批後,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負責組織開展閒置校舍資產處置及利用工作,辦理產權轉移、移交、變更、登記等手續。根據審批結果,做好資產相關賬務調整工作。
(五)報告處置結果。縣(市、區)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將處置結果報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處置領導小組及州(地、市)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
五、農村中國小閒置校舍處置的基本方式
根據各地布局調整規劃,明確今後不再使用的農牧區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通過以下方式處置:
(一)根據學校地理位置、校舍資產功能等特點,閒置校舍資產調整用於舉辦學前教育、中國小勤工儉學基地、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中心、鄉(鎮)社區教育機構。
(二)採取轉讓方式交給鄉政府或村委會作為集體財產,用於農牧民實用技術培訓、圖書室、村級醫療室、黨團員活動室、農牧民經濟實體協會、文化活動中心等公益事業。
(三)中國小布局調整後的閒置校舍資產可通過置換、拍賣或對外公開招租的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全部用於布局調整保留學校建設或清償教育債務等。
(四)對民辦學校和接受捐贈的學校資產處置,要事先徵求捐贈人意願,以免挫傷捐贈人捐資助學的熱情,具體處理辦法按教育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在中國小布局調整中注意保護海外僑胞捐贈財產的意見》(教外港〔2003〕55號)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六、農村中國小閒置校舍資產處置的管理與監督
(一)各地教育和財政部門要對學校校舍資產的調整、轉移、處置和利用進行認真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方案,方案要充分徵求學校所在鄉(鎮)、村、學校及民眾意見。
(二)各有關鄉鎮要協助縣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辦公室做好屬地內閒置校舍資產的處置管理工作。對屬地內的閒置校舍資產,過去未處置,現已被其他單位或個人租用的,視具體情況協調當事人與教育部門重新簽訂租用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閒置校舍資產處置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處置相關規定,嚴格履行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許可權和報批程式,及時向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財政局)辦理有關手續。凡未經審批,一律不得擅自進行處置。
(四)閒置校舍資產處置收益全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用於當地教育事業,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對涉及土地、房屋產權的資產,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協助辦理相關手續,按“可免則免、能減則減”的原則收取相關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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