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

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

1997年3月14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區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規定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4.04
  • 實施時間:1997.06.05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管理,防止火災,保護環境,深化殯葬習俗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及嶗山區、城陽區和黃島區的城區。
第三條 市民政局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公安、工商、園林環衛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街道辦事處按照本規定,做好有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做好禁止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和個人的下列行為:
(一)製作、銷售喪葬祭奠使用的“冥幣”、“紙人”、“紙馬”等迷信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焚燒各種喪葬祭奠物品;
(三)在公共場所拋撒各種喪葬祭奠物品;
第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一)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喪葬祭奠迷信物品和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對在山頭、綠地等場所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園林環衛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對在道路、廣場、居民樓院等場所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公安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給予警告或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四)對在殯葬地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由殯葬管理機構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五條(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有關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收入依法上繳國庫。
第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能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對最先舉報違反本規定行為的,由處罰機關查證屬實後給予獎勵。
第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6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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