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就業管理的通知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就業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就業管理的通知
  • 發布單位:青島市
  • 發布文號:青勞社[2002]216號
  • 發布日期:2002-09-29
  • 生效日期:2002-09-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青島市
【發布文號】青勞社[2002]216號
【發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2002-09-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就業管理的通知
(青勞社[2002]216號)

各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部門(公司),市直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拓寬就業渠道,鼓勵多種形式就業,促進我市城鎮就業與再就業工作,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十五”期間促進城鎮就業工作的意見》(青發[2001]22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規範我市就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的就業管理
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後,應在失業人員第一個工作日前,持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招用人員登記表》和失業人員的《失業證》等相關資料,到市職業介紹中心或各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計算機系統辦理就業備案手續,並在《招用人員登記表》和《失業證》上加蓋就業備案專用章。對招用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辦理就業備案手續時應通過計算機系統對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記錄予以封存,並在《失業證》上加蓋封存章。用人單位持《失業證》提取失業人員檔案的同時交回《失業證》,對已加蓋了失業保險金封存章的《失業證》應裝入失業人員檔案。
二、規範應自謀職業失業人員的就業管理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明後,應持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五市三區失業人員到所在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對失業人員自謀職業情況進行核實,指導失業人員填寫《自謀職業申請表》,連同失業人員申報資料及《失業證》,經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查後,報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後,收回《失業證》,由各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計算機系統為自謀職業失業人員辦理就業手續,並將失業人員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三、規範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和公益性崗位就業的人員管理
失業人員及符合“4045”條件的失業人員、協保人員,通過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安置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公益性崗位工作的,並依法簽訂了勞動契約或勞動協定後,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將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協保人員的《協保證》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卡》全部收回,到所在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手續,納入就業管理,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辦政策性補貼時,應持有關資料和收回的失業、協保人員的證、卡,交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集中存放。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協保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通過計算機系統予以封存。失業、協保人員終止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發還其《失業證》或《協保證》和《失業保險金申領卡》,並通過計算機系統恢復失業、協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信息。
四、規範個人從事非正規就業項目失業人員的就業管理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從事社區便民利民服務、社會公共管理和服務等非正規就業服務項目工作的,由本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核實,報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為其辦理就業手續,收回《失業證》,核發《青島市非正規就業證書》,享受非正規就業有關優惠政策。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計算機系統封存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終止從事非正規就業項目的,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收回《青島市非正規就業證書》,重新核發《失業證》。
五、規範其他靈活形式就業人員的管理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從事非全日制就業或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等靈活就業,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都應納入就業管理。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開具《臨時用工通知單》,並在《失業證》上做好就業去向記載,同時通過計算機系統將失業人員基本信息從資源庫轉入“非正規就業庫”,納入就業管理。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負責通過計算機系統封存其失業保險金領取記錄,並在其《失業證》上做好封存記載。失業人員終止從事靈活就業後由街道勞動保障中心負責通過計算機系統將失業人員基本信息從“非正規就業庫”轉入資源庫,納入失業人員管理。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恢復其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
六、規範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各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要加強工作的銜接和配合,對正在參加社會保險投保的失業人員進行分類清理。凡是已參加社會保險投保、未辦理就業手續的失業人員,應抓緊為其辦理就業手續,收回《失業證》,納入就業管理;其中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通過計算機系統封存失業保險金,收回《失業證》妥善保管。
七、工作要求
各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結合失業人員管理規定的要求,切實做好本轄區各類失業人員的動態管理。要從制度上和手續上加以規範。對在動態管理中已隱性就業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就業手續,納入就業管理;對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通過計算機系統封存失業保險金。對以前已安置在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社區公益性就業崗位從業並正在領取政策補貼的“4045”等就業弱勢群體,在申報9月份政策性補貼時,由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全部收齊失業、協保人員的證、卡,集中上繳到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統一保管;對因收取失業、協保人員證、卡時,不願再從事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失業、協保人員,各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應將這部分人員作為無就業要求人員管理。同時,對失業期間投繳社會保險費的失業人員,各區、市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政策宣傳,指導街道勞動保障服務中心集中時間於10月份集中時間開展分類清理,按月反饋清理結果,使我市的失業人員管理和就業服務工作逐步納入制度化、規範化,促進全市就業與再就業工作的深入開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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