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拆船管理的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8-21
【生效日期】1985-08-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拆船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5年8月21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我市是全國十四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沿海港口城市之一,是一個風景旅遊城市,也是國務院確定的重點環境保護城市之一。為防止環境污染,必須有計畫、有控制地發展廢船的拆解業務。根據國家經委經機〔1985〕188號檔案《關於拆解進口廢船的幾項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為加強我市拆船業務的管理,特作以下暫行規定:
一、青島市經濟委員會拆船辦公室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全市廢船拆解業務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在本市所轄區城內拆解廢船負責統一規劃、布局和進行計畫管理,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完成廢船的拆解任務。
二、青島市拆船加工公司負責統一承接國家和省分配的以廢船拆解計畫,組織廢船資源,辦理接船、沖灘、拆解、加工變形、經行銷售等業務。對全市各拆解廢船的廠(點),實行經營業務領導。
三、駐在本市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和駐軍部門,承攬拆船業務,須經市經委拆船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不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自行組織拆解廢船業務。
四、市拆船加工公司要積極協助各拆船廠(點)搞好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要把這兩項工作作為擇優安排拆船任務和重要條件。
五、拆解廢船所得的金屬材料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原則和比例上交或留成。外運拆船所得的金屬材料,須經市拆船辦公室審批簽證。未經簽證,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承運,銀行不予劃款。
六、接船工作由市經委拆船辦公室會同市政府口岸辦公室、港監、邊防、海關、衛生檢疫、五礦、外代、船檢等部門共同做好。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儘量縮短接船時間,並要按規定合理收費。廢船上的所有物資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拿據為已有,違者要嚴肅處理。拆船廠(點)和加工變型廠(點)所在縣、區政府要積極支持拆船工作,保證有計畫有組織地完成上級下達的拆船任務。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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