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應嚴格按學生戶籍所屬學區進行招生, 未經教育局及其他學區中國小同意,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招收本學區以外任何年段的學生入學。國小新生憑學校研究的新生名單和戶口簿建立學籍,國中新生憑“初一新生分配花名冊”和“入學通知書”建籍,高中新生憑“高一新生錄取花名冊”和“錄取通知書”建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原區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
  • 地區:青島區
  • 對象:中國小
  • 招生:按學生戶籍所屬學區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二章 新生建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三章 學籍冊卡,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章 轉學,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章 留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七章 退學,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章 畢業,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九章 其它,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中國小學籍管理,根據《吉安市中國小學籍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我區中國小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區各類公辦民辦普通高中、綜合高中、普通國中、國小、職業高中、初級職業學校等。

第三條

中國小學籍由區教育體育局負責審核,學校指定專人負責編制和管理。中心國小負責全鄉鎮(街道)國小學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新生建籍

第四條

國小必須依法組織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免試入學,學校不得招收不及齡兒童入學。殘疾適齡兒童為正常招生對象,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的年限教育。

第五條

新生註冊後即取得學籍,應為其編列學籍號。
小學生學籍號由十一位數字或字母編列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位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位字母A代表國小,第四五位數字代表學區編號,第六七位數字代表學校編號,第八九位數字代表班級編號,最後兩位數字代表同一班級學生序號。全區國小學區編號為:實驗國小00、天玉鎮01、河東街道02、富灘鎮03、值夏鎮04、文陂鄉05、新圩鎮06、富田鎮08、東固鄉09、文武學校10、師院附小11、各中心國小負責編列所轄村小編號(第六七位數),並報區教體局備案。
國中生學籍號由九位數字或字母編列組成,按從左到右的順序:前兩位數字代表入學年度,第三位字母B代表國中,第四五位數字代表學校編號,第六七位數字代表班級編號,最後兩位數字代表同一班級學生序號。全區各中學編號為:附中01、天玉中學02、青原山中學03、富灘中學04、值夏中學05、陂頭中學06、新圩中學07、新安中學08、富田中學09、東固中學10、文武學校11。
高中生學籍號由市教育局統一編制。
學生學籍號確定後就不得變更,使用至畢業。轉學、借讀、留級、復學等也一律使用原編學籍號,因學籍變動等原因而空出的學籍號,不得由其他學生取代。

第六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必須按統編學籍號順序填寫好《學生學籍花名冊》、《國中(高中)學籍卡》、《初(高)中學生證》、《小學生素質報告冊》,《學生學籍花名冊》中學一式二份(中學、教體局各一份),國小一式三份(國小、中心國小、教體局各一份),學生姓名、出生年月均以戶口簿為準,不得出現簿卡不符的現象。以上表、冊、卡證由班主任負責及時填寫,填寫應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學生每個學期的真實情況。表冊卡由教導處統一保管。《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學生學籍花名冊》由教體局驗印,中學學生證及小學生素質報告冊由學校驗印。

第三章 學籍冊卡

第七條

學籍檔案包括
《在校學生學籍花名冊》、《初(高)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變動學生花名冊》及佐證材料、《年報表》、《畢業生花名冊》、《6—17周歲兒童接受義務教育情況分年齡統計表》、《點名簿》。學校各種表冊卡應能相互印證,不自相矛盾。

第八條

冊卡說明
(1)《學生學籍花名冊》由各班學生名冊彙編成冊。
(2)《初(高)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登記在本校就讀的學生,卡、表與學生相對應,學生變動情況必須在冊卡中作詳細記錄。卡、表按學籍號順序存放,復學、轉入的《初(高)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放在後面保存,轉出學生的《初(高)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應複印保存。
(3)《變動學生花名冊》登記本校學生增加、減少的各種情況。如:轉入、轉出、休學、復學、輟學、往港、出國、死亡等,同時附相應證明;《變動學生花名冊》以年報表數為原始數據,按學年度裝訂,一式兩份,一份學校保存,一份在新生建籍時交區教育體育局。

第九條

學生學籍檔案中的姓名以公安戶籍姓名為準,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改換,確需改換須持有鎮以上公安戶籍專用章的證明,到學校申請辦理。學生的學籍檔案材料必須按時填寫。填寫各種表格一律使用鋼筆,字跡要工整,項目要填全,內容要及時更新。

第十條

各學校要高度重視中國小階段學籍檔案的保存。《學生學籍花名冊》、《高中生學籍卡》、《國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畢業生花名冊》等,學校應永久保存;復學、休學、往港、出國、轉學、借讀等手續資料、冊卡應作為“長期保存”,保存年限應在10年以上;各項統計報表應作為“短期保存”,保存年限應有5年以上。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準其轉學:
因家庭遷移、戶籍變更及其他特殊原因,本區學生要求到外縣(市、區)就讀或者外縣(市、區)學生要求到本區就讀者,經雙方學校及教育局批准(憑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如戶口遷移證、房產證、工作調動介紹信、軍轉證、營業執照、務工單位證明等),可辦理轉學手續。在本區範圍內,除家長工作調動、家庭戶籍變更,或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招收的特長生以外,一般不得辦理轉學手續。在本區範圍內申請轉學的,原則上不得轉入班生規模嚴重超標的學校。班生規模嚴重超標學校原則上不得接受轉學生。原則上一般高中、職業高中、民辦高中不得轉入重點高中,職業高中、民辦高中不得轉入一般高中,遇特殊原因確要轉學的,要按規定標準繳納“擇校費”。
對於外來流動人口、暫住人口在我區中國小就讀而未能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因流動性大,各單位不必作為“在校生”統計,但應單獨統計上報並管好其學籍。

第十二條

轉學流程:
鄉鎮內轉學:由學生家長寫出轉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領取並填寫轉學聯繫卡(所有內容要填寫完整)並由轉出學校審批→轉入學校審批→中心國小審批→將審批完的聯繫卡送每一審批單位存檔並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同《小學生登記表》等學籍檔案一起交給轉入學校,原校保留好聯繫卡、轉學證明存根及學籍檔案複印件。
區內鄉鎮間轉學:由學生家長寫出轉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領取並填寫轉學聯繫卡並由轉出學校審批(村小、村完小還必須由中心國小審批)→轉入學校審批→區教育體育局審批→將審批完的聯繫卡送每一審批單位存檔並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同聯繫卡、《國中生學籍卡》、《小學生登記表》等學籍檔案一起交給轉入學校,原校保留好聯繫卡、轉學證明存根及學籍檔案複印件。
縣市區間轉學:由學生家長寫出轉學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轉出學校領取並填寫轉學聯繫卡並由轉出學校審批(村小、村完小還必須由中心國小審批)→轉入學校審批→轉入縣(市、區)教育局審批→轉出縣(市、區)教育局審批→將審批完的聯繫卡送每一審批單位存檔並由轉出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並同學籍檔案一起交給轉入學校,原校保留好聯繫卡、轉學證明存根及學籍檔案複印件。
學生由外縣市區轉入本區、由本區轉入外縣市區、由本區農村學校轉入城區學校(附中、青原山中學、實驗國小、河東中心國小)、由民辦學校轉入公辦學校、城區學校間的轉學都必須憑相關證明材料至區教體局教育科審核並由局領導簽署意見。轉學沒有經過區教體局批准(高中學生轉學要經市教育局批准),不簽發畢業證書,不準在該校報考。轉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前後兩個星期內辦理。辦理轉學手續後,接收學校經審核完整,即可編入相銜接的班級學習,並在相關冊卡中註明。

第十三條

借讀生是指到非戶籍地學校或規定的學區外就讀的學生。班生規模嚴重超標的各類中國小不得接受借讀生。
本區學生到戶籍地或規定的學區外的本區學校就讀,一律按“轉學”要求辦理手續。本區學生到戶籍地或規定的學區外的本區學校就讀一(初一)年級,為方便戶籍校了解其去向,也應辦理轉學手續,學籍號由就讀校編寫;學生到外縣市區或由外縣市區到本區借讀,其辦理程式與縣市區間轉學相同,原學籍校只保存學籍影印件,不再管理其學籍。已辦理轉學手續到規定學區外就讀或外縣市區在本區就讀的學生不計入本校學生數。

第十四條

凡不在戶籍地或規定的學區就讀的城區國中、城區國小學生,應向就讀學校交納借讀費,屬外地在我區從事民營經濟的個體業主或務工人員的計畫內生育子女,可以憑藉營業執照、納稅票和戶籍簿或有關證明,可以免交借讀費,並由區教體局按就近的原則指定學校就讀。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休學。學生因病(農村國小必須具備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及病歷和發票;中學、城區國小必須具備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病歷和發票)無法繼續學習的,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學校查證屬實後,報學校及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休學時限視情況而定,一般在一個月以上,一學年以內,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經申請可延長休學時間。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予保留,學生不得到他校就讀。
休學流程:家長(或監護人)填寫休學審批表並附醫院證明材料→學校簽意見(村小要經中心國小審批)→區教育體育局審批。

第十六條

復學。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申請復學,復學時一般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學習或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學習,並在接受義務教育情況登記卡和學籍卡變動花名冊等學籍檔案中註明復學時間,休學、復學相關證明應收集齊全。
復學流程:憑醫院證明到學校審批→區教育體育局審批。

第十七條

控輟。學校應防止未接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如有學生輟學,班主任老師應及時向學校報告,並及時進行動員,經再三動員無效的,學校應及時將輟學生的具體情況報告所在村委會和鎮政府,學校協助鎮政府採取措施動員入學,流生返校要在學籍上註明。

第六章 留級

第十八條

國小、國中和高中畢業年級取消留級,允許部分其他年級學生留級,留級總比例控制在2%以內,一個學生在該學段最多只能留級一次。

第十九條

城區所在地國小,一、二年級學生不得留級,三、四、五年級按各年級學生數計算留級比例不得突破3%;鄉鎮及以下國小,按各年級學生數計算,一年級不得突破5%、二年級不得突破1%,三年級不得突破2%,四、五年級不得突破1%。國中、高中留級總比例控制在各年級學生數的3%以內。

第二十條

學生留級,應在學年結束時,由家長提出書面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學校教務處審查,並於下學年開學前報區教體局批准,嚴禁突破留級比例。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學生一般不得退學。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喪失學習能力的學生,應由學生家長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報區教體局批准,方可退學。學校發給寫實性肄業證。

第二十二條

高中在校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學生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報區教體局批准,可以退學,學校發給寫實性肄業證。
1、累計休學時間超過兩個學年仍不能復學者;
2、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特殊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
3、學生自願要求退學,經勸阻無效者。

第二十三條

高中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除名,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上報區教體局備案:
1、一學期以內連續曠課超過一個月或累計曠課一個半月者。
2、休學期滿,一個月內仍沒有復學也不辦理繼續休學手續者。
對自動退學者,學校不出任何證明。退學學生學籍由學校(留存)註銷並報區教體局備案。

第八章 畢業

第二十四條

中國小的每一學習階段,學生學習合格,都要發給階段性畢業證書;學習成績稍差通過補考,仍不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學習期未滿的可以發給肄業證書。高中會考成績作為學生本學段的畢業成績和頒發畢業證書的依據,只有高中所有會考科目成績合格,體育成績達到教育部頒發的高中學生體質健康標準者,才能準予畢業,並獲得高中畢業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會考成績沒有全部合格,或體育成績不達標者,不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補考成績合格後,再補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每年三月份對各國小畢業班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內容為:是否建籍、學籍變更手續是否齊全、學習時間是否期滿等。每年四月份對國中畢業班學生進行資格審查:除上述國小資審中所述幾點外,還要確定其會考是否全部合格,能否頒發畢業證書。各階段畢業班學生資審後分學校分班級按學籍順序填寫畢業生或結業生花名冊一式三份,送學籍核定簽證後領取畢業證,按當年要求工整書寫發放。國小畢業生須將“小學生登記表”存入擬升入的國中,最後保存在畢業的國中學校內。

第二十六條

國小畢業證書由學校統一蓋校長印和校印(紅印);國中、高中畢業證書由學校統一蓋校長印和校印(紅印),區教育體育局加蓋鋼印。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條

學籍管理是一項基礎性工作,是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強有力的保證。各級各類學校一定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管理,保證學籍管理工作規範有序,一定要確保做到人員實、手續齊、檔案全,人員進出明。對不按規定辦理有效手續而擅自接收轉學生、借讀生的學校,一律按違反招生政策規定論處,一經查出,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青原區教育體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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