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宿州市委辦公室宿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靈璧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秘〔2015〕9號)、《中共靈璧縣委、靈璧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實施意見》(靈秘〔2015〕18號)精神,設定靈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靈璧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原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
(三)劃入原由縣衛生局承擔的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職責。
(四)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五)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六)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相關規範性檔案和辦法、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技術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並監督管理。
(四)組織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依法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管責任;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依法負責對各類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依法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規範契約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契約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七)負責商標、廣告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和違法廣告行為,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保護特殊標誌、官方標誌;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八)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述和舉報工作。
(九)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巨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十)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轄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轄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四)組織擬訂並協調推進食品規劃;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依法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製、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範;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負責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
(十六)監督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範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範、中藥飲片炮製規範,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信訪、機要、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提案議案辦理等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和新聞發布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公務接待、政府採購、局機關辦公用房、車輛和基建等後勤保障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展計畫、基本建設和裝備計畫並組織實施;
2、人事教育股
管理和指導全縣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機構編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考察管理幹部、管理人事和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組織推進基層基礎建設和文明規範化建設;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專業人才培養工作;負責全局評比表彰及優撫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3、財務管理股
負責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4、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和聽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各類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項目的受理和審批等有關工作。
5、綜合協調股
負責全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督制度,指導鄉鎮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辦法、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驗,負責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監督;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牽頭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調查;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協調建立重大藥品(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風險監測方案並開展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6、消費者權益保護股(舉報申訴中心)
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參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諮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負責對申訴、舉報事項進行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覆;統計、分析、發布申訴、舉報情況,並對存在問題提出相關建議;指導和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行為,負責協調大要案、跨區域案件查處,負責專項重大執法行動,承辦上級交辦和部門移送案件。
7、企業監督管理股(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股)
調查研究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企業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企業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事項的監管工作;依法指導、監督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工作。
8、商標廣告管理股
承擔註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範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馳名商標、地理標誌商標、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使用管理與保護;負責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開展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申報和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檢查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10、質量與認證監督管理股
組織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協調名牌評價工作;研究分析產品(商品)質量狀況,擬定並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產品質量趕超;指導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
負責組織、指導產品(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統一制定質量監測計畫並具體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商品)質量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11、標準計量股
組織實施標準化、計量、認證認可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擬定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推行採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合格評定工作。
12、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股
負責生產環節的食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監管;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承擔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3、食品流通與消費監督管理股
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保健食品,下同)安全監管;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負責管理相對人法律法規培訓;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擬定本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制度、計畫和措施並監督實施;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風險預警與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不含流行病學調查);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監督抽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並發布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14、藥品化妝品安全監管股
監督實施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以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等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銷規則;負責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承擔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及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監督管理;負責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再評價工作;參與藥品、化妝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15、醫療器械安全監管股
承擔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再評價和淘汰工作;依法對縣域內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重大醫療器械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行政機構

1、經濟檢查執法局
承擔有關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員及其直銷行為,查處市場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違法直銷和傳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
2、市場規範管理局
擬定規範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參與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制定,指導商品市場提升發展;指導各類網路市場培育發展;承擔監督管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工作;承擔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工作;承擔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承擔市場專項治理工作;查處行業市場上的違法行為。負責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查出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承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有關工作。
3、企業註冊局
承擔規定範圍內的內資企業、私營企業登記註冊和年檢工作並監督檢查其登記註冊行為;承擔全縣企業登記管理信息庫的管理、維護和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派出機構

在原有10個市場監督管理所的基礎上,調整設定19個鄉鎮(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行政機構,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市場監管工作,名稱統一為“靈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xx市場監督管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

人員編制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核定國家行政編制4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3名。
紀檢監察機構設定和領導職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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