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捕魚法

電捕魚,是某些人在漁業資源大幅下降的背景下,為了快速獲得大量的漁獲,而採取的一種用高壓電捕捉魚類的非法捕魚方法。是一種毀滅性的、極具危險性的捕魚方法。對魚、對人、對環境都有著巨大的危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捕魚法
  • 危害性:毀滅性的、極具危險性的捕魚方法
  • 產生背景:漁業資源大幅下降
  • 方法:用高壓電
危害性,1,對魚,2,對人,3,對環境,與電捕魚相關的法律條文,

危害性

除了進行魚類資源調查等科學考察活動,向漁業部門請示,在漁業部門批准後得以進行電捕魚外,其他情況下使用該方法捕魚都是完全非法的。電捕魚的危害性表現在三方面。

1,對魚

直接危害:電極所到之處,大量的魚——不論小魚還是大魚全部被電死,從而造成漁業資源的進一步嚴重破壞。
間接危害:雖然有時候魚沒被電死只被電暈,但是電流會對其性腺造成破壞,從而導致其不育,不能進行繁殖活動,或者會造成基因突變,使後代畸形、病變的機率加大,對漁業資源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另外電捕魚還會對魚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棲息的無脊椎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使魚的生物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

2,對人

由於電魚器採用高壓電捕魚,對人也有極大的傷害。有時候電魚器使用不當或者電魚器漏電,會把電魚人自己電死。這種事情在使用電魚器的人群中時有發生。

3,對環境

電魚器電死的大量魚及其他生物,只有很少數被電魚人帶走,大部分屍體還是沉到水底,逐漸腐敗變質,影響河流水質。

與電捕魚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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