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是指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經營業務的單位。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注音】diànzǐchūbǎnwùzhìzuòdānwèi
根據1997年12月新聞出版署公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複製、進口、發行實行許可證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前款規定的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張掛許可證,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電子出版物經營單位不得超越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電子出版物經營活動。”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製作經營業務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
該規定還明確提出:“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經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設立後,應當在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申請備案,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製作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營業執照;(三)製作單位章程; (四)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專業職稱證明和身份證明。”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改變名稱、地址、企業類型、章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備案。”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終止製作經營活動的,應當自終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通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報新聞出版署。”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可以接受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也可以將自行製作的作品交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審定出版。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接受委託時,應當與委託單位簽訂委託製作契約。”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製作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委託未經備案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製作電子出版物。”
“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出版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客戶委託製作電子出版物,應當將內容資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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