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7月3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以財建〔2012〕367號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持範圍和獎勵標準、試點方案申報和資金下達、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附則5章15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財建〔2012〕367號
  • 發布時間:2012年7月3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獎勵標準,第三章 試點方案申報和資金下達,第四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加強我國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保障電力供需總體平衡,促進發展方式轉變,推動“十二五”節能減排目標實現,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精神,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實施效果對以城市為單位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綜合試點工作給予適當獎勵。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中央財政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提高獎勵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資金按照公開、透明原則安排使用,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選擇部分符合一定條件的城市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綜合試點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中央財政對獎勵資金使用方向提出總體要求,獎勵資金的具體使用和安排由地方有關部門負責。
第五條 地方有關部門在獎勵資金安排上要體現加強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範圍和獎勵標準

第六條 獎勵資金支持範圍:
(一)建設電能服務管理平台;
(二)實施能效電廠;
(三)推廣移峰填谷技術,開展電力需求回響;
(四)相關科學研究、宣傳培訓、審核評估等。
第七條 獎勵資金獎勵標準:
(一)對通過實施能效電廠和移峰填谷技術等實現的永久性節約電力負荷和轉移高峰電力負荷,東部地區每千瓦獎勵440元,中西部地區每千瓦獎勵550元;
(二)對通過需求回響臨時性減少的高峰電力負荷,每千瓦獎勵100元。

第三章 試點方案申報和資金下達

第八條 根據相關要求,試點城市將電力需求側管理城市綜合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審定;
經省級政府同意後,省級財政部門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將上述材料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評審後進行批覆並與試點城市和其所在省份簽署協定,明確試點工作目標、投資安排、地方配套資金、年度工作計畫和獎勵資金需求等內容。
第九條 中央財政按照“分年預撥、事後清算”方式下達獎勵資金。
第十條 試點工作結束後,試點城市所在省份省級財政和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按規定對試點城市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並於一個月內向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清算獎勵資金。

第四章 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試點工作結束後,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試點工作進行評估和驗收,如果實際完成的節約、轉移和減少電力負荷量低於試點方案任務值的80%,中央財政將全額扣回已預撥的獎勵資金。
第十二條 對試點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其他獎勵或補貼資金的,清算獎勵資金時將相應扣減。其中,電機系統節能改造和高效電機、照明產品、變壓器、空調等的推廣,按照《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1〕367號)、《契約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0〕249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節能產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財建〔2009〕21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試點地區獎勵資金使用管理和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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