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是2008年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春暉

基本介紹

  • 書名: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
  • 作者:王春暉
  • ISBN:9787563518159
  • 類別:經濟法
  • 頁數:287頁
  • 出版社: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09月0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前言,

內容簡介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以“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為主要研究對象,結合電信業的經濟與技術特徵,並運用博弈論、演繹與歸納、案例研究、對比研究以及頭腦風暴等分析方法,從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對中國電信業在壟斷階段、電信業引入競爭階段、GATA 框架下基礎電信協定之後以及新一輪電信重組後的電信競爭法律問題進行了系統的分析和研究。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通過對電信競爭理論深度研究和大量翔實的國內外電信競爭案例的分析,立足於確認和解決中國電信競爭環境下出現的熱點競爭以及電信市場服務中出現的商業賄賂、商業詆毀、強制交易、駐地網(最後一公里)接入、三網融合、SP 運營以及掠奪性定價等熱點法律問題。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是我國第一部專門以電信競爭聽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專著,其不僅旨在為中國電信立法提供一個電信競爭監管的基本框架,而且深刻地分析了電信運營商在市場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並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法律規制意見。
《電信競爭的法律規制:電信競爭中的熱點法律問題透析》適合我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從事法務、市場、網路、客服及其管理人員和電信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和廣大電信消費者閱讀,也可作為電信運營企業的專業普法教材和高等院校相關專業師生的參考書。

作者簡介

王春暉,男,山東省棲霞市人,法學教授、高級翻譯、法學博士、管理學博士、中國律師。我國著名電信法律專家,長期擔任基礎電信運營商的首席法律顧問,並擔任多所大學的兼職教授。
王春暉博士主要從事法學與管理學的交叉研究,先後在《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人民郵電報》、《中國改革報》、《中國律師》、《通信企業管理》、《當代通信》、《世界電信》等報刊上發表電信研究性論文40餘篇。
代表性著作與論文:《公司的社會責任》、《服務貿易總協定與電信服務》、《電信網間互聯法律制度在電信監管中的適用》、《治理垃圾簡訊的若干意見》、《國際商務契約的起草與翻譯》等。
主要研究領域:企業內控制度與全面風險管理、電信服務法律風險控制、企業競爭情報戰略、服務行銷戰略、國際商務談判能力提升、契約法與擔保制度、電信物權法律制度、服務業競爭法、電信服務投訴中的熱點法律問題、市場行銷中的法律風險控制與救濟。

圖書目錄

引言
一、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二、國內外相關文獻綜述
三、本書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四、本書採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工具
五、本書研究的基本思路與框架結構
1 電信競爭秩序構建的理論基礎
1.1 電信業的技術與經濟特徵
1.1.1 電信業的技術特徵
1.1.2 電信業的經濟特徵
1.2 電信市場的進入壁壘
1.2.1 規模經濟壁壘
1.2.2 沉澱成本壁壘
1.2.3 政府管制壁壘
1.3 電信業的自然壟斷屬性及其變革
1.3.1 基於規模經濟下的電信自然壟斷屬性
1.3.2 電信業自然壟斷屬性
1.4 競爭理論的基本模型
1.4.1 完全競爭理論模型
1.4.2 完全壟斷理論模型
1.4.3 壟斷競爭理論模型
1.4.4 寡頭壟斷理論模型
1.5 電信業的可競爭性分析
1.5.1 完全可競爭性的條件
1.5.2 電信業可競爭性基礎
2 電信業破除壟斷與引入競爭機制的博弈分析
2.1 國外電信業反壟斷的啟示
2.1.1 美國分拆 AT&T 與引入競爭
2.2.2 英國電信的雙寡頭壟斷與開放政策
2.2.3 日本電信業的重組與非對稱管制
2.2 歐美競爭法在電信競爭監管中的適用
2.2.1 歐盟競爭法在電信監管中的適用
2.2.2 美國競爭法在電信監管中的適用
2.3 電信競爭中的網間互聯通
2.3.1 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的法律性質
2.3.2 電信網間互聯的博弈分析
2.3.3 電信網間互聯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2.3.4 電信網間互聯契約的規制、
2.3.5 電信網間互聯爭議裁決的價值目標與證據規則
2.3.6 電信網間互聯的司法保護
2.4 中國電信業引入競爭的制度分析
2.4.1 中國電信業引入競爭的歷程與競爭格局分析
2.4.2 電信業的產權制度與有效競爭
3 GATS 框架下的電信競爭政策
3.1 GATS 框架下的競爭政策
3.1.1 關於“服務貿易的範圍和定義”(GATS第2條)
3.1.2 關於最惠國待遇問題(GATS第2條)
3.1.3 關於“透明度義務”問題(GATS第3條)
3.1.4 關於“國內法規”問題(GATS第6條)
3.1.5 關於“壟斷及專營服務提供者”和“商業慣例”問題(GATS第8、9條)
3.1.6 關於“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問題(GATS第16、17條)
3.2 GATS框架下的電信競爭法律問題
3.2.1 GATS法律框架下的電信服務
3.2.2 電信附屬檔案中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問題
3.2.3 《基礎電信協定》框架中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問題
3.2.4《參考檔案》中的競爭政策與法律問題
3.3 WTO裁決墨西哥電信壟斷案的反思
3.3.1 由墨西哥電信體制引發的思考
3.3.2 WTO裁決墨西哥電信壟斷案的法律爭點
4 反壟斷法視野中的電信競爭
4.1 電信業反壟斷的價值目標
4.1.1 價值目標之一:維繫市場競爭機制
4.1.2 價值目標之二:實現社會實質公平
4.1.3 價值目標之三:保護電信消費者權益
4.1.4 價值目標之四:促進技術創新與進步
4.2 電信競爭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禁止
4.2.1 電信業相關市場分析
4.2.2 我國主導電信運營商市場支配地位的確定
4.2.3 我國電信運營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態
4.3 電信聯合限制競爭的博弈分析
4.3.1 電信運營商之間的橫向聯合限制競爭的行為
4.3.2 電信競爭中的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4.4 電信行政性限制競爭的評析
4.4.1 電信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分類
4.4.2 電信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
5 電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5.1 電信業商業賄賂的遏制
5.1.1 由美國《海外反腐敗法》引出的跨國公司對華商業賄賂事件
5.1.2 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徵
5.1.3 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表現形態
5.1.4 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危害性
5.1.5 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責任
5.1.6 治理電信工作人員商業受賄行為的法律思考
5.2 電信競爭中商業詆毀行為的禁止
5.2.1 對競爭對手的產品質量進行不良評價
5.2.2 利用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5.2.3 電信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5.3 電信強制交易的規制
5.3.1 強制用戶使用指定的套餐資費
5.3.2 強行預收消費者通信費
5.3.3 強行用戶使用定製終端
5.3.4 強行為用戶開通新業務
5.3.5 SP強行為用戶定製信息
5.4 電信掠奪性定價的禁止
5.4.1 電信掠奪性定價的構成
5.4.2 電信掠奪性定價規制的可行性分析
結束語
參考文獻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附錄2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附錄3 電信服務規範
附錄4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附屬檔案二
附錄5 美國《海外反腐敗法》
附錄6 公用電信設施建設與維護中的物權法律問題
附錄7 電信業第三次重組後仍面臨深層次矛盾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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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當今的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無不與信息相關。作為信息產業重要組成部分的電信業,是未來新經濟(或稱網路經濟)發展的基礎和核心,具有明顯的先導性、滲透性和戰略性,涉及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在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均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電信產業是發展最快的產業之一,已經由過去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瓶頸成為現在國民經濟發展的領頭羊,可以說這是我國最有希望能在技術上和實力上與外國一比高低的為數不多的高科技領域之一。
然而,當我們對我國電信業的高速發展感到欣慰的時候,也同時感到了我國電信業存在的諸多不盡人意之處。這突出地表現在電信立法的滯後,特別是有關電信競爭方面的立法幾乎是空白,導致電信業競爭的無序性和不規則性。
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信息通信技術的迅猛發展,引發了一場破除壟斷、引入競爭的全球電信業的深刻革命。中國電信業的發展過程,是打破壟斷、引進競爭的過程,是電信服務逐步改善的過程。
2008年5月24日,工業與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發布了《關於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通告》。
該通告指出,深化電信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發展3G為契機,合理配置現有電信網路資源,實現全業務經營,形成適度、健康的市場競爭格局,既防止壟斷,又避免過度競爭和重複建設。
我認為,基礎電信業進入全業務運營後,電信運營和監管的重點應當是建立電信市場的有效競爭機制以及對電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
目前,電信市場的競爭法律問題是中國電信業關注最多、研究成果最為引人注目的一個領域。由於電信業的經濟、技術和全程全網的特徵,我國學者在有關競爭法研究中,從法學、經濟學和電信技術的交叉角度對電信競爭中的法律問題切入的分析和研究甚少,也沒有出現對電信競爭法律問題研究的專著。而電信競爭法律問題研究與分析的缺失,已經影響了電信業的有效競爭和電信立法的質量和監管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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