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和縣公安局

雲和縣公安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研究制定公安行政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研究、部署、落實全縣公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和縣公安局
  • 地區:雲和縣
  • 類型:政府部門
  • 下設機構:政治處、紀委、監察室等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消防條例,領導班子,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研究制定公安行政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實施意見,研究、部署、落實全縣公安工作。
2、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和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提出對策和措施。
3、負責危害國內安全案件和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4、加強偵查工作,負責全縣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5、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為;組織、協調對重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6、依法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7、領導、監督消防工作。
8、強化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全縣機動車輛、駕駛員工作,處理全縣交通事故。
9、依法監督、指導全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0、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組織實施網路監控工作。
11、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12、組織實施對來雲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省市重要領導人以及重大活動、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
13、組織、指導禁毒緝毒工作、
14、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範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全縣技術防範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15、管理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
16、按規定的許可權,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
17、規劃和實施全縣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執行活動。
18、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規章制度,分析隊伍狀況,強化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19、領導並指導林業等公安機構的業務工作。
20、承辦縣委、縣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政治處
協助黨委抓好黨建和科所隊領導班子的考察、管理,加強隊伍思想政治建設,起草重要政治工作檔案;負責民警工資管理、警銜申報、立功創模、考核、教育培訓、院校招生、文化藝術、爭先創優等工作;做好工青婦和老幹部工作。
紀委、監察室
負責公安紀檢、監察、督察、審計工作;負責全局民警合法權益維護工作。
法制室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內部的執法監督、法制建設;負責全局執法指導和執法違法案件的監督糾正;參與對重大、疑難案件的定性、處理與研究;負責對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提請逮捕、移送起訴審核及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和承擔行政訴訟工作,審查規範性檔案。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管理、警務保障、裝備建設和管理、科技建設和管理以及後勤服務工作。
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指揮處警和授權的警務指揮、協調工作;負責調查、收集、分析、匯總、研判、報告有關敵情及公安信息,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負責組織全局公安宣傳、接待工作,協調內外關係,起草重要檔案;承擔檔案的審核、收發運轉和會議管理;負責報刊和有關學習資料的訂購工作;負責規劃、實施全縣公安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發展及維護;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加掛出入境管理科牌子)
(略)
治安警察大隊(加掛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和特種行業、爆炸物品、槍枝彈藥的管理;參與維護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大型民眾活動的治安秩序,查處治安案件;指導基層派出所基層基礎建設和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的管理;負責指導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和徵兵政審等工作,指導基層治安組織的建設。
依法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文化系統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做好重點單位、重點建設工程等要害部門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管理經濟文化保衛組織建設。組織重要內外賓安全和重要會議、活動的保衛工作。
網路監察大隊
負責全縣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監督和管理,查處利用計算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綜合分析專線電話和無線通訊機要工作,查處違反無線通訊管理的案件。
刑事偵察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主要職責:
負責對刑事偵察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組織、指揮對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破;負責對全縣刑事犯罪情況的綜合分析,提出對策和預防措施;開展偵察、法醫、痕跡、文檢、毒化及情報信息、技術培訓等業務建設。負責辦理刑事案件,深挖犯罪,查破積案。
負責對全縣毒品案件的查處,及時發現和控制毒源,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全縣城鄉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的管理。負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交通事故處理,維護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負責機動車輛安全驗審、駕駛員管理考核與發牌發證以及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定與管理。研究制訂全縣交巡警執法和處置各類突發性事件的有關制度和預案,負責各類突發性事件的處置。
經濟犯罪偵察大隊
掌握、分析全縣經濟犯罪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破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偷渡案件的偵查和布控。
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依法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負責生效判決罪犯的投送監獄,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犯罪嫌疑人及被拘留人員進行法制、道德教育,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
雲和鎮(城郊)派出所
負責本轄區(雲和鎮、雲壇、霧溪、安溪鄉)的戶口、居民身份證、公共場所的秩序、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的管理;負責社會面治安防控,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查破轄區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貫徹公安法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民眾的治安保衛工作;協助管理轄區消防和外事工作;執行司法機關決定的考察、監督、管制等工作。
石塘派出所、梅源派出所、緊水灘派出所
石塘派出所(轄區:石塘鎮、朱村鄉)、梅源派出所(轄區:崇頭鎮、黃源、雲豐、大灣、沙鋪鄉)、緊水灘派出所(轄區:緊水灘鎮、大源、赤石鄉)
負責本轄區的戶口、居民身份證、公共場所的秩序、特種行業、危險物品和違禁物品的管理;負責社會面治安防控,掌握社會治安動態,預防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查破轄區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貫徹公安法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指導民眾的治安保衛工作;協助管理轄區消防和外事工作;執行司法機關決定的考察、監督、管制等工作。
雲和湖派出所
農宣傳和貫徹執行內河治安管理辦法,維護水上治安秩序和碼頭秩序,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查破本轄區內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保護船民利益;負責對全縣渡口、渡船進行治安管理,及時糾正違章;對庫區水域實行治安管理;辦理有關船舶證牌;負責對風景區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工作。
巡特警大隊
負責轄區社會面巡邏防控和相關處警工作;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相關工作。

消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條例》對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並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六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設立消防公益性專項資金,用於撫恤、救助因參加消防訓練和防火、滅火救援等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員會或者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並協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畫;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情況進行考核,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消防工作責任履行職責。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部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組織;
(四)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督促火災隱患整改,及時報告、通報重大火災隱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環境的建議,並提請公安機關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四)制定滅火作戰預案並進行實地演練,實施火災撲救和相關應急救援,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五)對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督促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組織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報告火災隱患;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滅火行動、通訊聯絡、疏散引導、安全防護救護等人員分工。

領導班子

縣委常委、局黨委書記、局長、督察長李繼仁:主持縣公安局全面工作,聯繫武警中隊。
局黨委副書記、政委沙建民:負責隊伍建設、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建設、項目建設以及財務、經費、裝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協助局長分管警務保障室、法制大隊、交警大隊;聯繫高速公路二大隊。
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梅顯云:負責治安行政管理、警衛、網路安全監督、綜治維穩、平安創建、爆炸危化物品監管、打防控、110接處警、情報信息、機要通訊和辦公室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治安(網監)大隊、保全公司、指揮中心(辦公室);聯繫梅源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邱方平:負責國內安全保衛、禁毒、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國保大隊(出入境管理)、禁毒大隊、消防大隊;聯繫石塘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政委、紀委書記王思罷:負責紀檢督察、監察審計、作風建設、信訪和機關內務工作;協助局長分管政治處、紀檢監察室、警務督察大隊;聯繫緊水灘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饒小平:負責經濟偵察、監管場所管理、戶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協助局長分管經偵大隊、看守所(拘留所)、辦證中心、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大隊。
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湯建飛:負責刑事偵察、巡邏防控、森警等工作;協助局長分管刑偵大隊、森警大隊、巡特警大隊;聯繫雲和鎮派出所。
局黨委委員、政治處主任陳小平:負責政工、人事、考核、教育訓練、對外宣傳、網上辦事大廳、黨群、工會、老幹部、共青團婦、扶貧結對;主持政治處工作。
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辦公室)主任徐曉軍:主持指揮中心(辦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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