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管理規定

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發布日期】 1999-08-27

【生效日期】 1999-08-27

《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管理規定》已經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 發布日:1999-08-27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規範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市場,保障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適用本規定。
高等級公路普通旅客運輸,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高快客運),是指在高等級公路上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客車經營直達旅客運輸及與其配套的二級以上汽車站(場)的服務。
本規定所稱的高等級公路,是指二級以上公路(含汽車專用公路)。

第四條

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快客運的管理工作,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履行高快客運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

高快客運以建立安全、準時、快捷、方便、優質的客運網路系統為目標,遵循合理規劃、總量調控、專項審批的原則。

第六條

鼓勵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以資本為紐帶,實行集約化規模經營。

第七條

申請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除必須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規定的一般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型客車全封閉並設有冷暖空調、音響、電視、行李艙等設備,設計車速不低於每小時110公里,比功率每噸不小於10.0千瓦;中型客車設有冷暖空調、音響等設備,設計車速不低於每小時105公里,比功率每噸不小於12.5千瓦;
(二)經營班車客運5年以上和取得一類班車客運的資質;
(三)車輛技術性能及等級達到部頒一級標準;
(四)駕駛員具有5年以上客車駕齡和10萬公里以上安全行車的經歷,取得上崗證,身體健康,年齡在50歲以下;乘務員經上崗培訓合格;
(五)具有二類以上汽車維修能力或者與二類以上汽車維修企業建立了一年以上的定點維修契約關係。
申請經營轎車高快客運的,其轎車發動機排量不小於1.6升,並具備前款第(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應當向其所在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運輸企業資歷等級證明的複印件;
(二)經營班車客運的資歷證明;
(三)具有二類以上汽車維修能力的資質證明或者與達到二類以上定點維修企業簽訂的維修契約證明;
(四)駕駛員、乘務員名冊及上崗證複印件;
(五)駕駛員安全駕駛資歷證明和安全行車裡程證明。
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資質審批;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的,決定予以批准,發給《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經營資質證》 ;對不符合規定的,決定不予批准,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運輸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取得《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經營資質證》的運輸企業應當持該資質證到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填寫《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線路申請審批表》,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規定的集中審批時間內作出決定。決定予以批准的,發給《雲南省高等級公路快速旅客運輸線路批准通知書》;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提出申請的運輸企業並說明理由。
運輸企業應當持批准通知書到指定站點簽訂《進站運輸協定書》後,再到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統一製作的高快客運線路標誌牌。

第十條

高快客運線路經營期為4年。期滿後需要繼續經營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已開通的高快客運線路平均實載率低於70%的,不再審批新的線路班次。

第十一條

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班次、發車站點、價格和載客量,從事旅客運輸。
高快客運車輛實行直達運輸,不得無故中途上下旅客;不得擅自變更客運線路和增減客運班次;不得在指定的站點外停靠或者招攬乘客。

第十二條

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運行管理。高快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定期檢測、強制維護和進行途中例保檢查,建立車輛技術維修檔案。

第十三條

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不得採取個人租賃、抵押承包的方式經營,未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不得擅自過戶和轉讓高快客運線路或者客運班次。不得出借、轉讓高快客運標誌牌。

第十四條

從事高快客運的司乘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證上崗。高快客運車輛內應當免費提供飲用水,保持車輛清潔和空氣清新,保證空調、衛生、視聽等服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設立、變更高快客運車站,應當向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由地、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簽署意見,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定還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規劃、建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高快客運車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站務人員統一著裝,佩帶服務證上崗,服務規範;
(二)車站環境優美,秩序優良,服務優質;
(三)設定專用候車廳(室)和專用發車位;
(四)按照所核定的客車載客人數售票;
(五)實行客車出站簽發“始發證”制度;
(六)保證客車正班正點運行。

第十七條

高快客運實行優質優價。具體票價和車站服務收費標準按省物價、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快客運企業和汽車客運站的檢查監督,可以由其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稽查。
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應當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各類統計資料。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處罰:
(一)從事高快客運的駕駛員未按規定進行車輛途中例保檢查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借、轉讓高快客運線路標誌牌的,收繳線路標誌牌,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採取個人租賃、抵押承包的方式經營的,責令改正,對運輸企業和個人分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擅自過戶、轉讓高快客運線路、班次的,收繳線路標誌牌,對原經營者和新經營者分別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縣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交通部《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營高快客運的運輸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後60日內,按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有關手續的,不得繼續經營高快客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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