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條例

(2003年5月13日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條例
  • 外文名: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條例
  • 第一條:為加強對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
  • 第二條: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
簡介,基本信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第三章:保護範圍,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簡介

(2003年5月13日雲南省玉龍納西族自治縣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信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拉市海高原濕地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內從事一切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範圍是雲南麗江拉市海高原濕地自然保護區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護範圍以拉市海為中心,界於東經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緯26度52分至26度54分間,總面積1002公頃。
保護範圍應設立界標,予以公告。
第四條保護範圍的管理必須堅持對高原濕地、生態環境、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植物資源實行全面保護與重點保護、全年保護與季節性保護相結合的原則,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
第五條保護範圍內的重點保護對象是:中華秋沙鴨、黑鸛、白頭鶴、黑頸鶴、灰鶴、大天鵝和海菜花等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局是保護範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拉市海高原濕地的總體規劃,做好綜合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
拉市海高原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拉市海高原濕地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
(二)協同自治縣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拉市海高原濕地總體規劃的實施方案,並負責實施;
(三)組織對保護範圍內的自然資源進行調查、整理,並建立檔案和標本室;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高原濕地開展科學研究,並推廣套用科技新成果;
(五)在保護範圍內行使林業、環保、漁政的行政處罰權。
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拉市海高原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縣級有關部門和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保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拉市海高原濕地的保護和開發建設納入自治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所需管理經費列入自治縣財政預算。
第九條每年十月第一周為愛鳥、護鳥宣傳周。在愛鳥、護鳥宣傳周期間,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宣傳活動,增強公民的保護意識。

第三章:保護範圍

第十條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棄置、堆放、傾倒污染環境的畜禽死屍、垃圾等廢棄物;
(二)打撈、採集、收購海菜花等國家二級保護的水生植物;
(三)網箱養魚和炸魚、電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行為;
(四)使用燃油機動船隻從事捕魚、航運、旅遊等活動;
(五)圍湖造田、圍湖養殖和其它縮小水域的行為;
(六)獵捕及其它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行為;
(七)新建建築物。
第十一條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保護範圍附近的居民建立垃圾處理設施。
第十二條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實行封湖禁漁。
第十三條在保護範圍內從事捕撈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批准的作業類型、時限、漁具、網具進行作業。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其它特殊需要進行獵捕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向管理局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保護管理費用於濕地野生動物的保護。
第十四條在保護範圍內鼓勵發展原生濕地植物,改善濕地生態環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保護範圍內野生動物對周圍農作物造成的損失,經管理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實地評估核實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採集標本、拍攝影片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管理局批准,並提交考察、拍攝成果副本。
第十七條在保護範圍內對野生動物、植物及生態系統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棄置、堆放、傾倒污染環境的畜禽死屍、垃圾等廢棄物,造成水質污染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打撈、採集、收購海菜花等國家保護植物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三)網箱養魚和炸魚、電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沒收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燃油機動船隻從事捕魚、航運、旅遊的,沒收船隻,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圍湖造田、圍湖養殖和從事其它縮小水域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擅自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沒收捕獵工具和獵獲物,並處獵獲物價值2倍以上8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新建建築物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八)禁漁期擅自捕撈作業的,沒收漁具和漁獲物,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管理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報經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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