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

《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於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4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4號
  • 發布日期:2012年03月31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5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勞動工會綜合規定
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條例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4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幫助涉訴特困人員解決生活困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涉訴特困人員,是指本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中的下列特定對象:
(一)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害,在訴訟中不能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生活特別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撫養、贍養、扶養的近親屬;
(二)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雇員受害、醫療損害、環境污染損害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特別困難的。
本條例所稱的生活特別困難,是指救助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處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或者邊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情形。

第三條

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主導,民政部門實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參與的工作機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及時、適當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實施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財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依照各自職責開展對涉訴特困人員的救助工作。

第五條

涉訴特困人員符合國家和省關於基本社會保險、城鄉低保、基本醫療保障、大病救助、自然災害救助、公益性崗位就業援助、住房保障救助、助學救助、殘疾人救助等規定的,從其規定,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社會保障救助。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對涉訴特困人員給予社會保障救助。

第六條

涉訴特困人員未得到社會保障救助的,或者得到社會保障救助後仍然面臨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申請涉訴特困救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涉訴特困救助資金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涉訴特困人員提供捐助,捐助資金應當納入涉訴特困救助資金,有指定捐助對象的除外。
民政部門對涉訴特困救助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救助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省有關部門涉訴特困救助的標準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確定。
各州、市涉訴特困救助的標準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調整,報省民政部門備案。
具體救助金額應當結合涉訴特困人員的實際損害後果、獲得賠償情況、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涉訴特困人員,應當告知其可以提出涉訴特困救助申請,救助申請應當在辦案期間內提出。

第十條

涉訴特困人員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機關提交涉訴特困救助申請:
(一)依法撤銷的案件或者正在偵查尚未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向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或者正在偵查案件的公安機關提交申請;
(二)不起訴案件,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
(三)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之外的符合本條例規定救助條件的刑事案件,向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請。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可以向正在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四)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執行案件,向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第十一條

救助申請由涉訴特困人員、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受委託的人員提出。申請涉訴特困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救助申請書;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生活特別困難證明;
(四)其他與申請救助有關的材料。
生活特別困難證明,由涉訴特困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在單位經公示後出具。生活特別困難證明應當如實載明申請人的家庭人口、勞動能力、就業狀況、家庭財產、家庭人均收入和來源等詳細情況。

第十二條

涉訴特困人員符合涉訴特困救助條件,且救助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救助建議,特殊情況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並連同救助申請及相關材料交同級民政部門審批辦理。
救助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正,能證明因特殊原因無法補正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不符合涉訴特困救助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2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民政部門經過審查認為應當予以涉訴特困救助的,應當自收到救助建議及救助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核心發救助金;特殊情況下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

第十五條

涉訴特困人員得到救助後,又獲得賠償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獲得賠償的情況扣除已發放的救助金,並納入涉訴特困救助資金。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分並予以糾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理救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救助,或者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不提供救助的;
(二)辦理救助事項時收受財物的;
(三)侵占、私分、挪用救助資金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七條

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採取隱瞞、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救助金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助民政部門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省有關部門涉訴特困救助具體的實施辦法。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各州、市涉訴特困救助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對《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司法實踐中,因為訴訟問題,本來生活就很困難的部分刑事被害人和民事被侵權人的權益,由於被告人無力或無法承擔賠償責任,致他們的生活更加困難,陷入極度困境,由此導致的涉訴上訪較多,使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難以落實,也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諸多矛盾和隱患,成為各級黨委、政府維穩工作急需解決的一個社會問題。政府和社會各界對這部分極為弱勢的涉訴特困人員群體,給予必要的關心和救助是十分必要的。2008年,我省宣威市根據中央社會管理機制創新的要求,在全國率先開展了對這部分人群的救助試點工作,對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完善救助制度,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他們的經驗得到中央政法委和省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視,並兩次在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電視電話會上作了交流發言。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志對雲南探索的經驗批示稱“這是一個好辦法。請總結推廣,有效解決積案多年、拖垮不少家庭、造成社會不安定的難題”。我省在總結宣威經驗的基礎上,2009年5月8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出台了《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辦法》,並在全省推行該制度。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止,全省共救助6812人,發放救助金2203萬餘元,納入低保1944人,納入醫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共有約12萬名涉訴特困人員受益。然而,實踐中該項工作的開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一是救助工作缺乏法律依據和法律規範,工作形式五花八門;二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救助工作中職責不清晰,工作不到位,推動力度受限;三是因重視程度和實施力度的不同,導致救助工作開展不平衡;四是部分地區救助資金不到位,涉訴特困人員未能得到及時救助,困難仍然突出等等,這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該項工作的發展。基於關注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求,為了總結和鞏固已有的經驗效果,經省高院申報,省人大常委會今年將制定《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入了年度立法計畫。
二、起草過程
2010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並於同年向省人大內司委提出了立法建議,經省高院和省人大內司委共同研究,遂即部署在全省各州市開展立法前期調研工作。同年年底,省人大內司委和省高院聯合在曲靖召開有10個州(市)和部分縣(區、市)法院、人大常委會內司委(法工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省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廳等單位參加的立法座談會,廣泛了解和聽取各地開展該項工作情況及對立法的要求和意見,同時,派員赴寧夏、江蘇無錫等地考察學習相關立法經驗。2011年,該項立法建議正式被省人大常委會列入了立法計畫(二檔)。為此,省高院在總結實踐經驗和調研工作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發到各州市法院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隨後,省人大內司委與省高院組成調研組赴曲靖、昭通、普洱、版納等地開展專題調研工作,聽取四個州(市)人大常委會、政府法制辦、民政及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的意見建議,並多次召開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針對《條例(草案)》涉及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研究。通過數易其稿,2010年10月,省人大內司委又將《條例(草案)》發向全省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進一步徵求意見,並在雲南人大網、雲南法院網、雲南網等網路媒體全文刊登《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還召開了有關部門、律師、學者等專家、省人大常委會部分駐會常委、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參加的論證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然後,又對《條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經過14次的反覆修改,10月26日,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第46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並作了又一次的修改,形成了向主任會議報告的《條例(草案)》及說明。
三、對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有條文20條,對立法宗旨和依據、救助對象及範圍、救助主體及職責、救助方式和原則、救助資金來源及管理、救助申請與審批、救助監督與法律責任、條例生效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下面,我對其中幾個主要問題作說明:
(一)立法宗旨和依據
《條例(草案)》目前沒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據,屬自主創製性立法。《條例(草案)》根據憲法關於公民在特定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逐步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以使公民享受這些權利的規定精神,同時,還根據國家已頒布的社會保險法等立法精神作為依據,本著“為幫助涉訴特困人員解決生活困難”的立法宗旨,通過司法機關的工作來幫助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條件的涉訴特困人員得到救助,使其渡過暫時面臨的困境,與此同時,推動其進入國家已有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涉訴特困人員的基本生存權,從而達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救助的對象及範圍
《條例(草案)》對救助對象的範圍作了嚴格限制,主要指本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管轄案件中的兩類人員:一是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撫養、贍養、扶養的近親屬,在訴訟中不能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生活特別困難的;二是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追索贍養、撫育、扶養費、勞動報酬、環境污染等民事侵權案件中的部分申請執行人,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生活也特別困難的。界定生活特別困難的救助對象則是按照民政部門目前執行的標準,即家庭人均收入處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及邊緣。邊緣指的是家庭人均收入剛剛達到或略高於該標準,生活仍然十分貧困的涉訴特困人員(第二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第二款)。
(三)明確相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原則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社會救助屬於政府民政部門的工作職責,涉訴特困救助是其工作內容之一,因而,屬行政行為範疇。鑒於該項工作與司法工作密切相關,《條例(草案)》規定,涉訴特困救助工作實行人民政府主導,公、檢、法機關推動,民政部門實施,相關職能部門參與、共同配合的工作機制和遵循公開、公正、及時、適當的原則,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發揮領導和組織協調作用。二是明確民政部門是實施涉訴特困救助工作的主體職能部門。調研的現實情況是,涉訴特困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門牽頭,會商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研究後,具體負責涉訴特困人員申請的審批、救助金的發放等工作。其好處是便於協調各方意見和平衡救助標準。三是明確公、檢、法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涉訴特困人員,負有告知職責,並接收申請、調查核實情況、提出救助建議等,推動救助工作的落實。四是明確衛生、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住房與城鄉建設、教育等部門和殘聯等社會團體,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給予保障的涉訴特困人員,根據公、檢、法三機關的建議,在同等條件下,按照各自職責,優先予以保障救助。這樣規定,一方面使行政權與司法權並行不悖;另一方面也使各部門職責清晰,相互協調,共同努力,保證救助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四)救助資金來源、救助標準確定和監督管理
《條例(草案)》明確將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個人為救助涉訴特困人員提供捐助,以確保救助工作的開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由於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現實情況是各地執行的標準也不一致,因此,《條例(草案)》對救助標準沒有作統一界定,而是規定: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涉訴特困救助的標準,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調整。具體救助金額結合涉訴特困人員的實際損害後果、獲賠情況、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第九條第一、二款)。這樣規定,既肯定了我省各地過去的經驗做法,也能夠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情況作相應調整,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同時,為保障救助資金使用的公開、公正、透明,《條例(草案)》規定:一是救助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捐助資金也納入民政部門管理,要求救助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二是明確生活特別困難的證明,應當由涉訴特困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在單位經公示後出具(第十二條第三款)。三是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第十六條)。
(五)明確救助申請的接收、規範救助程式和時限
《條例(草案)》從第十條到第十五條對救助申請的告知;救助申請向誰提交;什麼人有權提出救助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救助申請接收後的工作任務及程式、時限;救助申請的審查批准及救助金髮放的程式和時限要求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從多個方面對確保涉訴特困救助工作的有序開展起到法的保障作用。同時,考慮到司法實踐中,一些涉訴特困救助人員在生命健康和基本生存面臨危急情況時,需要及時獲得救助,《條例(草案)》為此規定“特殊情況下”公、檢、法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救助建議,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核發救助金,以解燃眉之急(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和施行日期
涉訴特困救助是一項關係民生和體現黨和政府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工作。《條例(草案)》對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辦理救助過程中弄虛作假,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救助或者收受財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救助資金,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作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相應規定。同時,也規定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救助金予以追繳或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為貫徹執行好《條例》,需要一定時間的學習、宣傳、籌備工作,因此,《條例(草案)》建議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條)。
以上說明和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1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內司委、省法院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到大理州及巍山縣進行了調研,走訪了個別涉訴特困人員;召開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3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和第四條關於本條例實施救助的主體還不夠明確,建議修改完善。法制委、法工委和省法院認真研究後,作了相應修改,進一步明確本條例實施救助的主體是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是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涉訴特困人員救助工作。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一些案件尚未辦結時先行支付給涉訴特困人員的救助金,案件辦結後涉訴特困人員獲得賠償的,應從被執行財產中扣除,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法制委、法工委和省法院認真研究後,專門增加了一條,即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涉訴特困人員得到救助後,又獲得賠償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獲得賠償的情況扣除已發放的救助金,並納入涉訴特困救助資金”。
另外,對部分文字和其他個別條款作了適當調整和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內司委、省法院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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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將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渝南介紹,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由於被告人無力或無法承擔賠償責任,致使一些生活本來就很困難的刑事受害人和民事被侵權人無法獲得賠償,生活更加困難。雲南省在2008年宣威市開展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試點及2009年出台施行《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宗旨是幫助涉訴特困人員解決生活困難。
《條例》規定,救助的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害,在訴訟中不能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生活特別困難的被害人或相關近親屬;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工傷事故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受害人生活特別困難的。
梁渝南介紹,界定救助對象是否屬於生活特別困難是按照民政部規定的救助條件,即救助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處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或者邊緣,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
《條例》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涉訴特困人員可按相應的情況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提交救助申請。相關部門在收到救助申請的一定時間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進行受理並發放救助金,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讓申請人補正,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條例》還規定救助資金的來源,即政府將涉訴特困人員救助資金列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涉訴特困人員提供捐助,相關部門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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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5日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新制定的《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條例》將於5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條例》系全國為數不多的建立涉訴困難民眾保障機制的地方性立法。
根據《條例》,刑事案件中遭受重大人身、財產損失,在訴訟中不能及時有效獲得賠償,生活特別困難的刑事被害人或者由其撫養、贍養、扶養的近親屬,以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勞動報酬案件,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特別困難的,皆可申請涉訴特困救助。
《條例》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救助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救助建議,特殊情況5個工作日內提出。民政部門經過審查認為應當予以涉訴特困救助的,應在自收到救助建議及救助申請材料之日起20核心發救助金,特殊情況5個工作日核心發。具體救助金額結合涉訴特困人員的實際損害後果、獲賠情況、生活困難程度等因素綜合確定。
資金來源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涉訴特困救助資金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救助涉訴特困人員提供捐助,捐助資金應當納入涉訴特困救助資金,有指定捐助對象的除外。明確民政部門對涉訴特困救助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及有關部門的監督,並將救助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
雲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梁渝南表示,雲南省涉訴特困人員救助機制的產生,經歷了從局部試點到全省推廣,再到步入地方立法的過程,是該省人大和法院關注民生、維護民利的新舉措,是對涉訴特困人員救助的一次先行探索。
據悉,早在2009年,雲南省即率先在全國開展了對涉訴特困人員的救助試點工作。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共救助6812人,發放救助金2203萬餘元,納入低保1944人,納入醫保2619人,加上其他救助方式,全省共有1.2萬名涉訴特困人員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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