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

雲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
  • 外文名:YN province disabled person employment regulations
  • 發布機構:雲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4-09-26 09:59:27 
  • 索引號:530000-001156-2014092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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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殘疾人就業規定(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號)索引號:530000-001156-20140925-0006 發布時間:2014-09-26 09:59:27

正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 《殘疾人就業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就業的相關工作,適用 《殘疾人就業條例》和本規定。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對殘疾人就業工作有具體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持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殘疾人證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並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形式,幫助殘疾人就業,並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稅務、技術監督、教育、衛生、農業、扶貧、統計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 (以下簡稱殘聯)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服務和促進當地殘疾人就業的職責。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單位 (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安排1名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
就業計算。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應當建立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崗位預留制度,帶頭安排殘疾人就業。各級機關應當督導所屬事業單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類事業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崗位構成情況,確定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統計部門公布的所在縣 (市、區)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以下簡稱殘保金),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就業援助、安置獎勵和其他扶持殘疾人就業工作。殘保金的繳納、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六條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殘疾人公務員招錄製度和殘疾人公務員實名統計制度,在每年招錄的公務員計畫總數中確定一定數量專項用於招錄殘疾人。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績效評估工作中,應當督導事業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向同級殘聯通報用人單位登記信息及在職職工人數等信息。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對契約期滿的殘疾人職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契約,並為殘疾人職工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種崗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逐步建立和完善規範的無障礙設施,推進殘疾人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八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輔助性工場和其他福利性單位 (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依照 《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設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殘疾人福利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殘聯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的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對減免和退還的稅金,應當將不低於其總額10%的比例用於補貼殘疾人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在水、電、氣等費用上給予優惠。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生產、經營。
政府採購,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及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機關、事業單位在政府採購中,應當將參與採購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納入評標體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價格扣除。第十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依法核發相關證照,並依法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優惠照顧;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在水、電收費標準上給予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創業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殘聯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按照不低於用工總數1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在發展社會性服務、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點時,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社區、村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實際,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農產品加工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統籌安排殘保金、彩票公益金、扶貧資金等經費用於扶持農村殘疾人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就業作為扶貧開發重點扶持對象,並加強殘疾人就業扶貧基地建設,對具備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條件的殘疾人就業扶貧示範基地,經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認定後,享受同級農業龍頭企業待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殘聯應當建立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康復、就業訓練、輔助或者庇護就業等服務,並幫助其實現公開就業;對輔助性工場依法給予社會保險、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等扶持及稅費減免。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規範化建設,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聯應當編制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目錄,州市、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聯可以結合當地實際補充特色崗位目錄,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作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第十五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掌握轄區內法定就業年齡段殘疾人的基本情況,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掌握的基本信息提供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共享和定期發布就業需求等有關信息。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服務範圍,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作崗位,為有求職要求的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提供就業服務。社會職業中介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優惠服務。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開展職業培訓,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開展職業康復勞動項目,引導、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向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推薦安排適合的殘疾人就業。
盲人按摩指導服務機構開展盲人按摩的行業指導工作。省盲人按摩指導服務機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還可以開展職業技能鑑定、職稱評定等工作。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優
先錄用具備執業資格或者持有專業技術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就業。盲人醫療按摩機構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可以作為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單位。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殘疾人職業技能人才激勵機制,鼓勵、引導經營性人才資源服務機構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免費就業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農業、扶貧等部門應當將殘疾人職業培訓和實用技術培訓納入本部門培訓計畫和經費預算,為殘疾人培訓提供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參加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補貼。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一次性就業率相銜接的機制,推行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免費對本單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職業技能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殘疾人參加國內外職業技能競賽和參加集訓期間,是職工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是職工的,由組織單位給予誤工補貼。組織單位還應當對殘疾人選手給予競賽和集訓補貼。對在國家級以上體育、職業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運動員或者選手,其戶籍所在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安排其就業。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納入勞動保障執法年審等執法監察。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的,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應當依法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採取重複使用殘疾人證件、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簽訂虛假勞動契約、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等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稅收優惠待遇、獎勵待遇、補貼待遇、不繳或者少繳殘保金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發布的 《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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