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是雲南省頒布的用於規範旅遊行業管理的規定。該規定1992年3月25日生效,對在雲南省境內旅遊活動進行了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302
  • 發布日期:1992-03-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2-03-2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雲南省旅遊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1992年3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旅遊行業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維護旅遊業的聲譽,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旅遊局關於加強旅遊行業管理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8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含旅遊公司,下同),涉外旅遊飯店(賓館)、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以及其它旅遊涉外經營單位,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旅遊行業管理是指對旅遊宣傳招徠、組織接待和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交通、遊覽、購物、娛樂等綜合服務的統一管理、領導和檢查監督,其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國家發展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編制發展旅遊業的長期、中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管理旅遊開發、建設項目;
(四)審批旅遊經營單位,制定服務質量標準、技術等級標準,對服務質量、旅遊安全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
(五)管理旅遊宣傳、外聯推銷和核發旅遊簽證通知;
(六)管理旅遊行業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料考評和聘任,以及職業教育培訓;
(七)協同有關部門管理旅遊價格、財務、外匯和旅遊統計;
(八)協同有關部門推動旅遊商品開發、生產、銷售和旅遊交通運輸的發展;
(九)對旅遊行業協會、學會、聯誼會實施指導和管理;
(十)省政府和國家旅遊局部署和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雲南省旅遊局是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全省旅遊行業實行全行業管理。
州(地、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實行行業歸口管理。
工商、物價、公安、稅務、勞動、審計、外匯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法定職責,支持、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搞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旅遊業應納入各級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中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採取必要的經濟政策,扶持旅遊業的發展。
各級政府要根據當地財力情況,安排一定的資金加速旅遊業的發展。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集中必要的資金作為旅遊發展基金,充分發揮旅遊優勢,大力發展旅遊業。
第六條 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協助建設主管部門對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有計畫、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各地旅遊飯店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應徵求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建設規模嚴格執行審批程式。重點項目須經省旅遊局審核,報經省級綜合部門批准,納入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畫。
第七條 全省旅遊經營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行業歸口關係,建立雙重計畫統計和考核管理制度,對一、二類旅行社、三星級以上(含三星級)旅遊飯店,省旅遊局要加強指導和考核。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開辦經營各類旅遊業務的旅行社,須經下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申請開辦經營第一類、第二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同意,轉報國家旅遊局審查批准;
申請開辦經營第三類業務的旅行社,須經省旅遊局批准,並報國家旅遊局備案。
上述旅行社須按各自的業務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執行《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不得超範圍經營。嚴禁非旅遊經營單位非法或變相經營旅遊業務。
境外和省外的旅遊單位,在本省設立旅遊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經省旅遊局審核,報有關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在我省經營旅遊業務。違反上述規定者,按有關法規處理。
第九條 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旅遊涉外飯店、餐館、商店、車(船)公司(隊)、娛樂場所,一律實行定點管理制度。
旅遊涉外定點單位的確定,由市(縣)旅遊主管部門推薦,所屬地、州、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核,報省旅遊局批准。
非定點或雖已定點但經複查不符合規定條件而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的,不準經營旅遊涉外業務。
第十條 凡在省內經營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涉外旅遊飯店(賓館),實行星級評定製度。全省涉外旅遊飯店(賓館)的星級評定工作,由省旅遊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凡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的旅行社,應將旅遊團體的住宿、購物、就餐、乘車、娛樂列入活動計畫,依照執行。
第十二條 嚴格禁止旅遊行業職工在旅遊業務中索要小費和私收回扣(包括證券、實物和其它報酬)。接待旅遊者的飯店、餐館、商店、娛樂場所等經營單位,不準付給私人回扣。違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罰;性質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凡在旅遊風景區、遊覽點從事經營商業、飲食業、照相業等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論時間長短,須經當地建設部門批准後,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營業範圍,在指定地點經營。不準濫設攤點,堵塞交通;不準出售國家和省政府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準圍堵遊人強行追售、追換外匯;不準弄虛作假,敲詐遊人。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當地風景區、遊覽點的主管部門、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不服從管理,辱罵、毆打管理人員的,送交當地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十四條 旅遊涉外價格,由省旅遊局會同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旅遊經營單位,均應嚴格執行規定的旅遊價格標準,嚴禁削價競銷。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物價、旅遊、工商、審計部門依照《中國國際旅遊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各旅遊涉外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套換外匯,違者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旅遊行業在職人員的教育培訓,按照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省、地、州、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分別組織實施。省旅遊局負責全省旅遊企業中、高級管理人才的培訓。 全省旅遊行業翻譯、導遊資格考試,根據人事(職改)部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進行;工人、技師技術等級的考核評定等,由省旅遊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歸口管理,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旅遊經營單位,應在當地公安、安全部門的指導下,嚴格執行旅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落實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保險制度,妥善處理旅遊者的安全投訴和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各旅遊經營單位,應深化企業改革,嚴格旅遊經營管理規範,制定服務質量標準,提高管理水平,強化服務意識,最佳化服務質量,樹立社會主義企業風尚和職業道德。
為了監督保證旅遊服務質量,由省旅遊局建立全省旅遊服務質量檢查制度,對全省旅遊經營單位的服務質量實施檢查監督;同時設立全省旅遊服務質量投訴受理中心,公布投訴電話,處理投訴案件,切實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重點旅遊區地、州、市、縣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仿照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雲南省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