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村務公開條例

2013年2月23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村務公開條例
  • 批准日期:2013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式,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工作,完善農村基層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村民自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州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村務公開活動。
第三條 村務公開工作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組長是實施村務公開的主要責任人。
第四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務公開工作的指導,為村務公開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自治州、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指導、協調和推行工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村務公開中集體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財政、監察、司法行政、人口與計生、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村務公開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村務公開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導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制定和完善村務公開規章;
(二)對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
(四)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五)對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七條 下列政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各項支農、惠農政策、資金及措施;
(二)徵兵和定向考錄村幹部進入公務員隊伍的政策、條件及程式等有關情況;
(三)扶貧開發、產業發展、救災救濟、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高齡補助等政策及執行情況;
(四)村莊建設、改造、拆遷和新農村建設項目的方案實施及資金等情況;
(五)土地承包經營和宅基地的申報、批准、使用情況,集體土地征占補償及分配情況;
(六)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及執行情況;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事項。
第八條 下列村民自治事項應當公開:
(一)村民委員會幹部的職責及任期目標;
(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年度工作計畫及上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三)經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作出決定的事項;
(四)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的分工、履職、廉潔自律及獎懲情況;
(五)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招(投)標結果和契約履行情況;
(六)解決村民普遍關注的事項和為村民辦實事的情況;
(七)公益事業的發展計畫、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及實施情況;
(八)村規民約;
(九)其他應當公開的村民自治事項。
第九條 下列財務事項應當公開:
(一)財務計畫、財務收支、固定資產購建、農業基本建設、公益事業建設、集體資產和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灘涂、水面、四荒地、集體建設用地等各類資源的經營與處置等情況;
(二)農機農具購置、移民搬遷、扶貧資助、征地補償、種植、養殖、退耕還林(草)等款物的兌現情況;
(三)村集體擁有的現金和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固定資產等集體財產情況;
(四)債權債務的數額及期限;
(五)村集體經濟的收益總額、投資分利、農戶分紅、福利費、公積金、公益金的提取和分配情況;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財務事項。
第十條 經十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應當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程式

第十一條 村務公開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制定村務公開實施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提交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村民會議集體討論確定;
(三)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進行村務公開。
第十二條 村務公開的要求:
(一)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公開欄;
(二)村務公開欄公開的內容應當保留七日以上;
(三)集體財務收支情況每個季度公開一次,下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十日前公開上個季度的財務情況;
(四)一般的村務事項每半年公開一次,涉及農民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應當及時公開。
村務公開也可以利用廣播、電視、網路、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輔助進行。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檔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村民小組公開的內容除留檔外,應當報村民委員會立檔保存。

第四章 村務公開的監督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九人的單數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列席村務公開工作會議;
(二)審查村務公開方案;
(三)監督村務公開方案的執行情況;
(四)徵求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建議;
(五)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六)其他應當監督的事項。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十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中應當設立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村民民主理財。民主理財小組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制定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二)參與本集體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
(三)監督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財務活動;
(四)每年向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應當公道正派,維護集體利益,具有一定議事能力,其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
第十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任期相同,在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換屆選舉完成後二十日內產生,產生後十日內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可以連任,出現缺額時,應當及時補選。
第十九條 村級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由會計委託代理機構對村級財務實行統一財務制度、統一票據審核、統一記賬、統一財務公開、統一建檔管理。
第二十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及時調查,並在接到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有異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提出書面意見,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村民、村務監督委員會對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反映,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村務公開,不得妨礙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建議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實施村務公開的;
(二)不答覆村務公開意見的;
(三)干預村務公開或者妨礙村務公開監督的;
(四)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故意損毀村務公開檔案和村務公開設施的;
(六)弄虛作假的;
(七)其他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履行職責的,可由村民會議、村民小組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終止其成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小組的政務、財務、事務等事項的公開,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530(批准時間)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民族委員會於2013年5月8日舉行第5次會議,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村務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實行村務公開是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促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推進村民自治的重要舉措。文山州轄下960餘個村(居)民委員會已全部建立了村務公開制度。村務公開制度的實行充分調動了農民民眾參與村務管理的積極性;有效地維護和保障了農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密切了黨同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鞏固了黨在農村的民眾基礎。但是,由於長期以來僅靠政策推動村務公開工作,致使村務公開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為了提高自治州村務公開的質量,規範村務公開的程式、內容、要求等工作,為村務公開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在總結村務公開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規範明確、操作性強的村務公開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條例內容合法、程式合法,符合自治州健全村務公開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需要。
在條例立項、起草、修改等前期工作階段,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進行面對面指導幫助,逐條逐句論證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又徵求了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的意見建議,並邀請自治州人大和政府相關部門的同志來昆明共同研究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又召開會議作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後報省委,省委已批覆同意。2013年2月20日,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在審議中,民族委員會對個別內容、文字進行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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