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

《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是由 雲南省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通過時間,主要內容,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報告,審議結果報告,解讀,相關報導,

通過時間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預防腐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
招標人、投標人應當依法招標、投標,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行政部門依法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招標投標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標投標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和綜合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非法侵犯招標人、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的自主權。
第二章 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規模標準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或者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政府融資的項目;
(四)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或者國家有規定但需要根據本省實際作出細化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進行招標的,可以不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的;
(三)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用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契約金額不超過原契約金額10%且不超過200萬元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六)民營企業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建設項目,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除外;
(七)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服務的;
(八)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項目,屬於國家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法人應當將包括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書面材料報送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
招標人應當按照經審批、核准的招標內容組織招標,確實需要改變已審批、核准的招標內容的,在招標公告發布前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核准手續。
第十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專有技術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批准,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部門批准。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邀請招標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有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並具有相應資質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國家有關部門和省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
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項目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內容應當一致。
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三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人員;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人員;
(四)具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人員。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申報審批、核准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時,一併報送符合前款規定的相關書面材料。
招標人最近三年內在招標活動中受到處罰的,不得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實行委託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委託招標的,應當委託具備法定資質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並與其簽訂書面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招標代理機構由招標人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不得與招標代理機構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項,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諮詢業務。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原則為招標活動提供服務,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收費,不得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六條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或者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
除BT、BOT、BOOT、BOO等方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外,其他項目不得以帶資、墊資承包建設項目作為招標、投標條件。
第十七條 需要投標人繳納投標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擔保的,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自招標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招標檔案出售時間不得少於5日。
第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實行無標底招標的可以採用攔標價作為最高限價。採用有標底招標的,1個項目只能編制1個標底,標底及標底的編制過程應當保密,開標前任何人不得泄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編制或者報審標底,干預其確定標底。
受委託編制標底的社會中介組織,不得參加同一項目的投標,也不得接受同一項目投標人的委託編制投標檔案或者提供諮詢服務。
第二十條 凡具備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及材料供應、監理單位,均可申請參加與其資質等級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投標。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
(二)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並將投標檔案內容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開標後協助投標人撤換、更改投標檔案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等應當保密信息的;
(四)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者抬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人、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五)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或者對投標檔案的其他內容進行授意的;
(七)組織、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創造條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八)授意或故意引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區別對待的。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標的行為:
(一)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事先約定中標者而聯合採取行動的;
(四)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且與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價格相差較大的;
(五)其他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利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資質證書、印鑑參加投標的;
(二)偽造或者虛報業績的;
(三)偽造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或者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按承諾配備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的;
(四)偽造或者虛報財務狀況的;
(五)提交虛假的信用狀況信息的;
(六)隱瞞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引人誤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有下列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一)通過轉讓或者租借等方式從其他單位獲取資格或者資質證書投標的;
(二)由其他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負責人在自己編制的投標檔案上加蓋印章或者簽字的;
(三)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的;
(四)投標保證金不是從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出的;
(五)其他以他人名義投標的行為。
投標人不能提供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的勞動契約、社會保險等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的,視為存在前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
投標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席開標會,未出席開標會的,視為認可現場唱標結果並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 開標記錄應當如實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規模等基本情況;
(二)開標時間和地點;
(三)參加開標的單位和人員;
(四)投標人的名稱及其投標報價;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內容。
開標記錄由招標人代表、投標人代表、記錄員及有關監督人員簽字確認,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前24小時內抽取評標專家並組成評標委員會,評標前不得將評標內容告知評標委員會成員。
招標人的評標代表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員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一)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
(二)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因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人員。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向招標人提出迴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員。
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以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鼓勵推行綜合評估法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評標活動的任何情況。
評標委員會獨立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活動。
第三十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檔案沒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的;
(二)明顯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技術標準的;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檔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四)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
(五)以他人名義、提供虛假證明、編造虛假業績等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檔案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的;
(七)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
(八)招標檔案規定廢標的其他情形。
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該投標。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人:
(一)評標委員會認定的合格投標人不足3個的;
(二)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進行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不足3個,或者所有投標人均沒有回響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報經原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後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投標情況、廢標處理和否決投票情況說明、合格的投標情況、評審方法和標準、評審報價或者評分比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排列順序及其推薦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說明的其他情況。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方式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拒絕簽字並且不闡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由評標委員會作出書面說明並存檔。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接到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並標明排序。
排名在前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或者未能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或者中標被依法確認無效的,招標人可以確定下一名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將中標結果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投訴、異議不成立的,招標人應當在3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通知其他未中標人。
招標人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異議或者投訴事項查實需要覆核的,應當由原評標委員會覆核;覆核後需要重新評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重新組建。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的約定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投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招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嚴格履行資金撥付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5日內,將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一次性退還未中標人,在與中標人簽訂契約後5日內向中標人一次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拒絕簽訂契約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書面報告和電子文檔應當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統一製作的含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檔案主要內容的表格;
(二)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等基本情況;
(三)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情況;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情況;
(五)評標報告;
(六)中標結果。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標人將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他人。
招標人或監理人員發現中標人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時,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標人應當終止契約,並報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三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契約因故未履行完畢的,未履行部分達到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五章 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業、跨地區的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按照行業和地區分類設定分庫。具體組建方案和管理辦法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在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設立抽取評標專家的網路終端。
評標專家應當從國家有關部委提供的或者全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應當採取隨機抽取方式。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其中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評標專家需要直接確定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專家庫專家無法滿足要求的特殊招標項目,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四十一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二)熟悉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身體狀況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活動中,依法對投標檔案獨立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活動可以依法取得勞務報酬。
評標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客觀、公正地評標;
(二)對評標項目保密;
(三)在中標結果確定之前,不得與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私下接觸;
(四)不得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對本人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依法提出迴避申請;
(七)對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活動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對規避招標、違反審批、核准內容的招標違法行為實施監督,並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中泄露標底、串通招標投標、違法確定中標人、違法轉包或者非法分包等其他違法行為實施監督,並受理相關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中標結果公示期內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或者舉報後3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將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不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行政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採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相關的行政處罰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審計監督。
監察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範圍和條件。
第四十六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及時通知項目審核部門,由項目審核部門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招標投標信用制度和公示制度。
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各自的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並負責公告平台的日常維護。
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政策和相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複製相關檔案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查閱、複製核實相關檔案和調查、核實相關情況時,應當為被監督人保守商業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招標人重新進行招標,可以處項目契約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一)應當招標未招標的;
(二)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三)以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
(四)不在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標公告的;
(五)同一招標項目在不同媒介上發布的招標公告或者資格預審公告,或者對不同的潛在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書內容不一致的;
(六)未將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報送審批、核准的;
(七)改變已審批、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而未重新辦理審批、核准手續的;
(八)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准擅自邀請招標的。
第五十條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者社會中介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O萬元以下罰款:
(一)自招標檔案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時間少於5日的;
(二)通過發放招標檔案謀取經濟利益或者假借招標名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評標委員會或者資格預審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四)非法干預評標委員會評標的;
(五)對開標過程不記錄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示中標結果的;
(七)不按照規定收取或者退還投標保證金及利息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招標投標報告和電子文檔的;
(九)未經資格認定、超出範圍代理、轉讓招標投標業務、或者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投標諮詢業務的;
(十)強制投標人接受服務、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第五十一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中標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 投標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中標結果無效,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分包無效,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招標項目的評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中途退出評標的;
(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
(三)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或者不公正行為的。
上述行為影響評標結果的,評標無效,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受招標人、投標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決定不招標或邀請招標的;
(二)不按規定處理投訴和舉報的;
(三)非法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確定中標人的;
(四)干涉資格審查、評標的;
(五)強制招標人報審標底或者最高限價的;
(六)違法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行政違法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於2000年施行以來,我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招投標領域不斷擴大,招投標行為逐步規範,對於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高公共採購水平,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從源頭上預防和制止腐敗現象,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招投標領域的不斷擴大,招投標活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日益增多,反映了招投標領域還存在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一是在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逃避、規避招標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二是招標投標程式不規範,操作不統一,漏洞較多;三是人為操縱招標投標活動的問題屢禁不止,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投標活動非法干預、明招暗定等問題屢屢發生;四是有關部門和機構建立的評標專家庫建設水平不高,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評標有失水準、有失公平公正的情況時有發生;五是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招標投標投訴、舉報渠道不暢通,違規、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糾正和懲處,行政監督部門“缺位”、“越位”、政出多門的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六是1996年9月25日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地方性法規《雲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是在《招標投標法》頒布實施前制定的,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建設工程的施工和總承包的招標投標。為了有效解決上述矛盾和問題,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的要求,遏制招投標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杜絕腐敗現象,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操作性強、符合我省實際的《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根據省人民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計畫的安排,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了《條例》送審稿。送審稿報送省人民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將送審稿傳送16個州(市)、省級有關部門和部分管理相對人廣泛徵求了意見;先後到曲靖、楚雄等州(市)進行了深入的省內調研;為了借鑑外省(市、區)的做法,到安徽、山西省進行了立法考察;召開省級部門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多次召開部門協調會,重點協調了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對部分條文的分歧意見。在充分聽取和協調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並經2009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於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應當招標的相關活動的範圍作出了3項規定,基本覆蓋了21世紀初期我國招投標市場的實際狀況。近十年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進步,我省的招投標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招投標的領域和範圍不斷擴大。為了繼續實施好《招標投標法》,結合我省招投標管理工作的實際,《條例(草案)》設專章對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作出了四項規定:一是在補充完善《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對應當招標的活動的範圍作出明確規定(第五條第一款);二是對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作了援引性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三是結合國務院有關部委已經對各自行業招標的規模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的實際,對我省應當招標的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作出原則和授權性規定(第六條);四是對可以不招標的情況作出明確規定(第七條)。
(二)關於招投標的程式
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的內在要求,是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加強工程質量管理、預防和遏制腐敗的重要環節。規範招投標活動把應當重點放在規範和完善招投標活動的程式,只有程式合法,才能保證招投標結果的合法有效。在《招標投標法》已對招投標程式作出基本和原則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草案)》作出了8項補充和完善性的規定:一是規定招標範圍、方式、組織形式和邀請招標應當經過核准(第八、九條);二是規定自行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第十一條);三是規定投標擔保的要求(第十五條);四是規定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禁止性行為(第十九、二十條);五是規定開標過程記錄的內容(第二十二條);六是規定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形(第二十三條);七是規定評標的原則、方法、具體程式(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九條);八是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的時限和內容(第三十一條)。
(三)關於評標專家庫和評標專家
目前我省部分地區和部門、招標代理機構建立了各自的評標專家庫,這些專家庫存在規模小、專家數量少、本地區本系統專家多、外地區外系統專家少等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局限性較大,難以保證專家抽取和招投標活動的客觀公正。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4〕56號)檔案中“為切實保證評標專家獨立、公正地履行職責,要逐步對現有分散的部門專家庫進行整合,吸納一定比例的跨部門、跨地區的專家組建評標專家庫”的要求,《條例(草案)》作出了3項規定: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統一綜合的評標專家庫(第三十二條);二是規定評標專家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三十三條);三是規定評標專家的權利義務(第三十四條)。
(四)關於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對招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是《招標投標法》賦予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行政監督部門的法定職責。按照職責分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斷加強對本行業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使招投標活動日益規範。為了進一步理順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切實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作出了4項規定:一是規定項目審核部門、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的職責分工(第三十五條);二是規定投訴處理程式(第三十六條);三是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項目審核部門在監督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機制(第三十八條);四是規定建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第三十九條)。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管,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制定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並提出了許多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經梳理,共有30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五個方面的80多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在條例進入二審期間,國家作出了用兩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決定,並要求國務院在治理過程中抓緊研究制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2009年10月14日,主任會議對條例進行了討論。主任會議認為,為了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決策保持一致,將條例提交二審的時機尚未成熟,決定暫緩審議條例,要求法制委、法工委繼續加強條例的立法調研、修改論證等相關工作,待時機成熟時再提請常委會會議對條例繼續進行審議。
針對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2009年10月、2011年3月,法制委、法工委與省發改委組成考察組,選擇了招投標活動開展得比較好的浙江省和重慶市進行有針對性的立法調研,學習借鑑省外好的經驗做法;到曲靖市、昭通市開展省內調研,深入分析研究我省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及條例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今年3月,還與省發改委一起到國家發改委進行匯報和溝通,了解了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立法進展情況和規範的主要內容。4月至6月,法制委、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等部門,根據調研的情況,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兩次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7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草案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執法主體和管理職責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有關監督部門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明晰的意見,一是對草案第三條、第三十五條進行了修改,明確了各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和分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四十三條。二是增加了對監察、工商、審計等部門依法加強監督工作的要求,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
二、關於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招標投標程式和相關規定不夠完善的意見,一是增加了對招標投標活動原則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二是增加了對資格預審的檔案、程式、方式等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三是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補充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三、關於評標和中標的補充規定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評標專家庫的建立以及中標相關規定不夠完善的意見,一是增加了對評標專家的確定和抽取程式以及相關管理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二是補充了對中標結果有異議的投訴和覆核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三是增加了關於中標契約訂立的相關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四、關於禁止轉讓和違法分包的補充規定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應當增加關於禁止轉讓和違法分包的相關規定的意見,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應當細化法律責任的意見,一是對草案修改稿補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細化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情形,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
此外,還刪除、調整、合併了部分條款,將草案的內容由原來的46條調整充實為55條;同時還對其他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適當的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
(一)在逐條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在對照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草案)最新文稿的基礎上,在吸納我省新出台的《雲南省招標投標活動中串通投標行為認定和處理辦法》、《雲南省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所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可以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二)鑒於本條例草案擱置審議的時間即將滿兩年,為避免該條例成為廢案,按照我省立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關於對涉及面廣或者重大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法規案,可以進行第三次審議和多次審議的規定,建議本條例草案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暫不付表決,待國務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出台,並針對我省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情況,根據新的精神和要求,對本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基本成熟了,適時提請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表決。
條例修改情況和暫不付表決的建議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以上情況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加強招標投標行政監管,促進招標投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制定該條例是非常必要的。審議中,共有30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80多條修改意見和建議。
在條例草案進入二審準備期間,國家作出了用兩年左右的時間集中開展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決定,並要求國務院抓緊研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
2009年10月14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決定暫緩審議,待時機成熟再提請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法制委、法工委在條例擱置審議期間主要開展了三項工作:一是開展立法調研。針對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與省發改委組成調研組,赴浙江、重慶和曲靖、昭通開展調研,深入分析研究我省招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和條例需要解決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二是關注國家立法的進展情況。一直保持與省發改委的密切聯繫,十分關注實施條例的制定情況。2011年3月,與省發改委一起到國家發改委進行了匯報,聽取了國家發改委法規司對實施條例(草案)起草情況的詳細介紹,並請他們對我省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三是做好條例的修改完善工作。在逐條研究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多次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地修改完善。
一、關於啟動二審的相關工作
2011年6月,鑒於條例草案擱置審議的時間即將滿兩年,為避免該條例成為廢案,按照我省立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關於對涉及面廣或者重大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法規案,可以進行第三次審議和多次審議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了法制委的建議,決定啟動條例草案的第二次審議工作。
為了做好條例草案的第二次審議工作,法制委、法工委參照實施條例(草案)的有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對條例草案作了五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明確了各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職責分工,解決了條例執法主體不明確、行政管理體制不順的問題;二是增加了對評標專家的抽取、確定程式以及相關管理的規定;三是增加了對轉包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和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認定;四是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的禁止性行為進行了補充規定;五是增加了各級行政部門和監察部門的職責及監督管理程式。
2011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但未付表決。同年7月27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待實施條例出台後,根據新的規定,再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完善,提請常委會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
二、關於三審的相關工作
2011年11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於2012年2月1日實施。法制委、法工委及時組織相關同志進行了認真學習。根據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與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一起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2月26日至27日,法制委、法工委組織召開論證會,聽取了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相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和建議。根據論證會上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再次會同上述部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3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國務院的實施條例體現了國家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最新精神,應當作為我省立法的主要依據。經研究,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一條中增加了實施條例作為立法依據。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政府採購是招標投標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雖然國家和省對此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定,但仍應當予以強調。經研究,一是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中增加了對財政部門監督職責的規定;二是在附則中增加了“法律、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七條。
(三)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關於不招標的情況與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了銜接,增加了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的規定。
(四)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關於邀請招標的情況與實施條例的規定進行了銜接,對第二項、第三項作了相應的修改。
(五)由於實施條例對資格預審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為避免重複,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的大部分內容,保留了“禁止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規定。
(六)為了與實施條例的規定保持一致,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關於評標時限、中標候選人的推薦和排序、接受投訴的時限作了修改和補充。
(七)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的修改。一是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關於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責任作了修改;二是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關於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的法律責任作了修改,作為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六條;三是增加了對投標人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二條;四是增加了對評標委員會成員違法收受財物和其他利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作為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第五十五條。
另外,對部分文字和其他個別條款作了適當修改和調整。經過兩次審議和多次修改後,條例草案二次修改稿內容由草案的46條增加為58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兩審後形成的草案二次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財經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等部門進行了協商溝通,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二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解讀

24日,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實施會上獲悉,我省(雲南)將解決工程招投標排斥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競爭的問題,並依法認定規避法定招標、明招暗定、非法干預招標、虛假招標、串標圍標、評標不公等突出問題的表現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條例》從下月1日起實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映萱表示,《條例》將進一步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市場體系。
保證金一般不超投標估算值2%
條例:針對有的招標人為了排斥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競爭,故意提高投標保證金額度門檻及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或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從而出現明招暗定等內幕交易情形,《條例》規定了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估算值的2%,最高不能超過80萬元,其中,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解讀: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胡有蘭:此規定主要保護中小企業參與投標的權利,維護正常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鼓勵公平公開競爭。
省發改委副主任姜在君:這一立法亮點充分體現了工程不分地域、不分投標人大小,今後均可進行公開競爭。
通過行賄中標 取消兩年投標資格
條例:對串通投標、虛假招標,以及以他人名義投標行為進行了25種行為認定。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直接或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成員名單等保密信息,串標圍標,最高可罰10萬元。串通投標,中標結果無產,最高可罰中標額千分之十罰款,並承擔對招標人的賠償責任。投標人以行賄謀取中標、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取消其投標人1年至2年內的項目投標資格。如投標人自處罰屆滿3年內又有違法行為之一,串通投標等情節特別嚴重,吊銷營業執照。對於虛假投標,規定取消其1至3年內項目投標資格。
解讀:省人大常委會、省發改委表示,這25種行為基本上涵蓋了現實中的突出問題行為表現。這就有利於查處招投標違法行為提供了直觀的法規依據,同時,有助於引導招投標市場主體自覺依法規範行為。
建立違法行為公告平台
條例:明確建立全省統一的招投標信用和公示制度,建立招投標違法行為記錄公告平台。為提高評標活動公正性,解決部分州市縣評標專家資源匱乏問題,明確禁止採取抽籤、搖號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解讀:省人大常委會表示,建立招投標信用和公示制度的規定主要要體現“失信者懲戒”的立法精神。省發改委表示,為規範投招標活動依法有序,將依法依規審批、核准招標方案,在程式上從項目前期就防範規避招標等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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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24日在昆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雲南省招標投標條例》(下稱《條例》)將於5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點解決圍標串標、明招暗定、弄虛作假等招投標領域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映萱在發布會上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施行以來,對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最佳化資源配置,防治腐敗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招標投標領域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逐漸顯現,比如:招標人規避招標、明招暗定,投標人圍標串標、弄虛作假,少數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個別專家評標不公正,監管部門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政出多門或多部門監管導致部門權責不分、相互推諉等問題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我們以上位法為依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規,對全省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規範。”程映萱說。
雲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有蘭介紹,《條例》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條例》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職責進行了分工,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對串通投標、弄虛作假以及以他人名義投標等行為進行了認定;對建設全省統一綜合評標專家庫、誠信體制建設、保障小企業權益等招標投標活動的各個程式和關鍵環節進行了明確規定。
程映萱認為,《條例》的頒布實施對規範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預防腐敗發生,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保證項目質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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