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雲南是多民族省份,一些少數民族語言因使用人數減少而瀕臨消亡,一些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隨著傳承人的減少而趨於消失。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於5月1日起實施,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作出了規定。 據介紹,雲南5000人以上的少數民族有25個,其中22個有自己的語言、14個有自己的文字。從長期工作實踐來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隨意性和被動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實施《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發展有法可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the work of the languages of ethnic minorities in Yunnan Province
  • 施行日期:2013年5月1日
  • 制訂日期:2013年3月28日
概況,條文,條例草案,審議結果,審議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概況

據了解,該《條例》共二十四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審批。明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公共文書、印章、證件和牌匾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製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審定的,都應當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二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人才的培養。規定了支持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記者和作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在學前和國小教育階段開展雙語教學,並培養雙語教師;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設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報考師範類專業的考生,熟練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並經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的,應當優先錄取;專門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編輯、教學、播音和翻譯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免除外國語考試。
三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經費的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規定了雲南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及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資源資料庫建設;省財政設立的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中應當單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搶救保護經費。

條文

《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3月28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3月28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數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保護和搶救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和少數民族文化繁榮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少數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鼓勵各民族公民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推廣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三條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穩妥、科學保護的原則,尊重各民族民眾意願和語言文字自身發展規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政府統籌協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各界參與的工作機制,對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應當單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搶救保護經費,主要用於搶救、保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為載體傳承的民族傳統文化等。
第五條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經批准設立或者確定的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工作。
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依法保障各少數民族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
(三)監督和檢查規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情況;
(四)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報刊、廣播影視、出版物等的譯製、播出、出版;
(五)保護和搶救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為載體傳承的民族傳統文化;
(六)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養。
第七條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及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資源資料庫的建設,並會同教育、文化、工業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鼓勵支持文藝工作者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從事文學藝術的創作和演出;支持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記者和作家。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影視的製作、譯製和播出,支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網站和新興傳播載體的發展。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配備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各類專業人才;注重培養和配備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警官和司法調解人員。
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培養和配備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法官和檢察官。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在學前和國小教育階段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雙語教學。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雙語教師的培訓、培養規劃和計畫,培養雙語教師。
第十二條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設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報考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考生,應當按照語種進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試;成績合格的,按照語種與高考招生同步單列錄取。
報考師範類專業的考生,熟練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並經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的,應當優先錄取。
第十三條專門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編輯、教學、播音和翻譯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免除外國語考試。具體評審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廣播電視媒體應當開設少數民族語言頻率、頻道或者欄目,並逐步增加播出語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邊境地區的廣播電視媒體開設少數民族語言頻率、頻道和欄目。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譯、出版各類讀物。
省教育和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應當編譯、出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雙語教學教材。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在少數民族重大節慶和體育活動時,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宣傳教育和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第十七條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為不通曉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少數民族公民提供翻譯服務。
第十八條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相互翻譯或者轉寫時,應當符合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的特點和規律,不得使用帶有歧視和不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
第十九條公開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文學藝術作品、音像製品、表演、廣告、商業牌匾等,應當使用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二十條有下列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的公共文書、印章、證件和牌匾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
(二)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稱、商標、說明書和公用設施標識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製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審定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審定申請時,應當提供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相對照的書面申請材料和樣式。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定,審定前交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進行規範性審核。經審定同意的,發給批准檔案;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審定使用或者不規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查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雲南是一個多民族、多語種、多文種的邊疆省份。全國55個少數民族在我省都有分布或居住,其中25個世居少數民族,除回族、滿族和水族通用漢語文外,其餘22個民族都有自己的語言,其中14個民族還有自己的文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在少數民族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隨著我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少數民族散居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加快,各民族公民間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交往日益密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使用、民族間語言的相互尊重等成為民族關係的敏感問題。對於我省而言,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具有特殊意義,既是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需要,更是維護我省邊疆安寧,反滲透、反分裂和文化安全的需要,特別是隨著我省“兩強一堡”建設步伐的加快,推動少數民族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任務更加艱巨。
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和關心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事業。新中國成立迄今,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2011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務。據不完全統計,新疆、內蒙、西藏等自治區和青海等省制定出台了有關保護髮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條例和規定。為了進一步科學規範我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解決部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瀕臨消失的問題,促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科學發展,迫切需要制定規範我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規,以推動我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走向法制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為把我省建設成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邊疆繁榮穩定示範區提供法律保障。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條例草案作為重要的制度創新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2年的立法工作計畫。省民委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省法制辦及時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部分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及有關專家徵求意見,與省民委到玉溪市新平縣、楚雄州開展了立法調研,經過初步修改後,又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並再次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教育廳等有關部門就相關內容書面徵求了意見,對其所提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採納吸收,修改完善後上網公開向社會徵求了意見,隨後省法制辦會同省民委、省人大民族委赴青海、西藏兩省區開展了立法考察,吸收借鑑了他們的立法經驗,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並經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規範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行政審批
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對於維護邊疆安寧、民族團結、社會穩定,把雲南建成我國民族團結進步、邊疆繁榮穩定示範區,意義重大。條例草案分類別、分層次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提出了規範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一是對公開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了應當規範使用的普遍性要求(第二十三條)。二是明確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在出版前應當經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審核(第二十四條)。三是針對實際管理需要和社會影響面,設定了對廣播影視作品、民族自治地方機關公文、民族特需用品的商標和說明書等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時,應當經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審核後,由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定。鑒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審定工作專業性較強,加之本省各地履行該項職責的機構不一致的情況,條例草案明確了三類不同管理對象以及相應的審定主體,同時還明確了具體的審批程式、時限和提交的材料(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為了增強該項行政審批的執行力,加強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在法律責任中還相應規定了未經審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明確了行政執法的主體(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這些規定都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要求。
(二)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人才的培養
為了搶救、保護和開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促進各民族語言文字和諧健康發展,增進民族團結,共同繁榮進步,需要培養大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師、翻譯、編輯和研究人員等專業人才。條例草案規定了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制定少數民族語言教師培訓規劃,培養雙語教師;報考師範院校優先錄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測試合格的考生;報考本語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學類碩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有關院校在許可權範圍內應當適當降低外國語考試成績錄取分數線;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翻譯、編輯、播音的人員,申請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免除外語考試等人才培養的具體措施(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的保障
我省有些少數民族的語言,正在因使用人數的減少而瀕臨消亡,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隨著傳承人的減少而趨消失,如不及時採取措施記錄整理,加強搶救保護,該民族的文化將出現斷層,對中華文化的完整性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境外一些組織也在收集、整理這些語言文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給我國的文化安全帶來隱患。為了更好地搶救、保護和開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為載體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應當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為此,條例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省財政設立的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中應當單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搶救保護經費(第四條)。
(四)關於少數民族語地名的規範
少數民族語地名反映一個民族的歷史、文化傳統,是民族的珍貴文化遺產。保護少數民族語地名就是保護民族的傳統文化。因此,對少數民族語地名進行規範,是建設民族文化強省的需要,也是民族地區打造具有特色知名品牌的重要元素。對此,條例草案規定,以少數民族語命名和更名地名時,應當經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核准,同時還規定了少數民族語地名翻譯成漢語地名時,不得使用帶有歧視和不尊重少數民族的文字並符合漢語拼音的拼寫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9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省人大民族委、省民委進行了認真研究;有針對性地到臨滄市進行了調研考察;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論證會。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積極穩妥、科學保護的原則,但還應當考慮民眾的意願和語言文字自身的發展規律,建議增加這一內容。經研究,在該條中增加“尊重各民族民眾意願和語言文字自身發展規律”的表述。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十四條第二款對報考少數民族語言文學類碩士、博士研究生的考生降低外國語考試成績錄取分數線的規定,屬於國家教育部的職權,地方無權規定,建議刪去這一內容。經研究,刪去了該款(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三、有的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和二十五條第一款對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報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的規定,與相關部門的管理許可權相衝突,實際工作中難以做到,建議修改完善。經研究,將該內容合併修改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製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審定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
另外,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和條文作了修改和調整,將原條款由31條修改為24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省人大民族委、省民委和省有關方面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於2012年6月25日經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了《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多次論證修改,並同條例起草組先後到青海、西藏等地考察學習,借鑑兄弟省(區)經驗。2012年8月7日收到省政府議案後,民族委員會及時邀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民委等省政府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修改,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民族委員會於2012年9月10日舉行第56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語言文字平等是黨和國家民族平等政策的重要內容和基本原則。我國是由56個民族構成的社會主義國家,雲南又是我國多民族大家庭的縮影,全省5000人以上的少數民族有25個,其中22個有自己的語言,14個有自己的文字,形成了多民族、多語言、多文字的省情特點,成為我國民族種類、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最多的邊疆省份。
我國《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依法保障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把各民族語言文字廣泛套用於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成為黨和國家民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語言文字政策貫徹得好壞,直接關係中華民族文化的發展繁榮,直接關係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直接關係實施橋頭堡戰略和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法規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依法促進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和諧發展,依法推動民族團結進步邊疆繁榮穩定示範區建設,對於維護民族團結邊疆穩定,提高我國在國際人權鬥爭中的地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條例重點突出,有較強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
本條例共31條,規範的主要內容是進一步理順和規範涉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主要方面。特別對執法主體,機構設定,工作職責,經費預算等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而且得到了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的贊同支持。在具體工作環節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和任務,規範了所涉及到的有關部門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相關職責和要求。條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原則,並堅持從雲南實際出發,力求有所變通,如對熟練掌握少數民族語言的學生的招考作了特殊規定,對報考本語種少數民族語言文學類碩士、博士生的,在外國語考分上也作了特殊規定;條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養和使用通曉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國家機關和“兩院”工作人員,在少數民族地區的訴訟工作過程中,應儘可能為少數民族公民提供免費翻譯服務等,這些變通規定符合雲南省情,也是長期以來各少數民族公民的迫切願望和呼聲。條例涉及的內容比較全面,職責清楚,所規範事項比較明確,既堅持了語言平等政策,又堅持了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的原則,是一個積極、穩妥,有所創新的條例。
三、對《條例(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1、《條例(草案)》第二條是本條例應當堅持的原則,建議增加“各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原則。
2、第三條“增進民族團結,共同繁榮進步”在此不夠貼切,建議刪除。
3、因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主要由民族事務部門主管,建議將第七條“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部分,修改為:“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
4、第十三條關於雙語教學的規定不夠規範和明確,建議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學校在學前和國小教育階段開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雙語教學”。
5、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的規定過於寬泛,不具體。建議修改為:“舉辦少數民族重大節慶和體育活動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開展宣傳教育和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6、第二十條第一款“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在相關法律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建議刪除。
7、第二十二條少數民族語地名翻譯為漢語地名的規定不夠全面和準確,建議修改為:“少數民族語地名翻譯為漢語地名、漢語地名翻譯為少數民族語地名及少數民族語地名互譯時,應當使用國家通用的規範文字或者規範的少數民族文字”。
8、為了理順條文之間內在的邏輯關係,建議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第一款合併為一條,並修改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公開出版物,應當由有出版資質的單位在出版前報省或者當地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進行審核”、“涉及少數民族歷史、文化、風俗習慣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廣播影視作品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播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審核後,報同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並增加“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三款。原第二十五條的第二款、第三款單獨作為一條。
此外,民族委員會還對條款順序、文字表述、法律責任等作了進一步的規範和完善。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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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是多民族省份,一些少數民族語言因使用人數減少而瀕臨消亡,一些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隨著傳承人的減少而趨於消失。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於5月1日起實施,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作出了規定。
據介紹,雲南5000人以上的少數民族有25個,其中22個有自己的語言、14個有自己的文字。從長期工作實踐來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隨意性和被動性。因此有必要制定和實施《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發展有法可依。
據了解,該《條例》共二十四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是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審批。明確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公共文書、印章、證件和牌匾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以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物、廣播影視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製作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認為確需審定的,都應當報縣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定。
二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人才的培養。規定了支持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記者和作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在學前和國小教育階段開展雙語教學,並培養雙語教師;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應當設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報考師範類專業的考生,熟練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並經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的,應當優先錄取;專門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編輯、教學、播音和翻譯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免除外國語考試。
三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經費的保障。《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是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規定了雲南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及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資源資料庫建設;省財政設立的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中應當單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搶救保護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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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記者從《雲南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將於2013年5月1日起實施。雲南也成為全國率先制定出台規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條例》的實施,也標誌著我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進入一個依法保障、規範管理的新階段。
多民族聚集省情催生《條例》制定
“雲南是我國民族種類、民族自治地方、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最多的邊疆省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是民族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刀林蔭在會上介紹說,做好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對於處理好民族問題,維護和促進民族平等團結有著重要意義。
刀林蔭還提到,從長期工作實踐來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如果只靠行政手段管理,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隨意性和被動性。因此,《條例》的制定有利於調動各級部門的協調合作,依法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有經費保障,還有利於鼓勵各組民族公民相互學習漢語文字,促進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研究、繼承和傳播,同時還有利於鼓勵漢族和少數民族學藝和運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促進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
四大類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受條例規範與保護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穆永新介紹說,《條例》主要規定了四方面的內容:關於規範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審批、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人才的培養、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經費的保障及關於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等。
據了解,《條例》分類別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提出了規範使用和管理的要求,例如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審定工作上,明確了審定主體、審批程式、時限和提交的材料。
針對部分工作中需要培養大量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師、翻譯、編輯和研究人員等專業人才的情況,《條例》規定必須支持培養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編輯、記者和作家,同時各級政府應當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在學前和國小教育階段開展雙語教學,培養雙語教師;在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設定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報考師範類的考生在掌握一種少數民族語言並經少數民族語言測試合格的優先錄取,專門從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研究、編輯、教學、播音和翻譯的專業技術人員申請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可以免除外國語考試。
雲南省民委副主任李國林介紹說,目前雲南雙語教學開展較好,有10200多所國小實行了雙語教學,全省共有13000多名雙語教師,目前雲南正努力促進各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從幼稚園開始提供雙語教學,同時雙語教學地區,也配發有專門的雙語教材。
據悉,《條例》還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規定省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及其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資源資料庫的建設;省財政設立的世居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搶救保護經費中應當列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搶救保護經費。
李國林說,根據云南省下發的相關檔案,目前投入在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方面的財政經費共有3500萬元,每年雲南州市、縣、村都有少數民族文化保護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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