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

《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於2013年7月24日經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
  • 發布部門:雲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7號
  • 發布日期:2013年07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3年10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少數民族教育科技
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總則,辦學形式與教育教學,教師和學生,教育投入與保障,附則,條例 (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

2013年7月24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省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少數民族教育,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少數民族學生和民族地區學生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少數民族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支持少數民族教育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教育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少數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事務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少數民族教育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做好少數民族教育的相關工作。

辦學形式與教育教學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舉辦雙語幼稚園、民族學校、民族部(班)、少數民族預科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發展具有少數民族教育特色並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優先規劃、建設標準化寄宿制民族中國小。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學前教育,逐步普及學前教育。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鄉(鎮),舉辦雙語幼稚園;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範性省級民族中學、民族中等專業學校和民族高等學校;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辦好示範性民族中國小;其他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民族中國小,或者在辦學水平較高的普通中、國小開設少數民族部(班)。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中等職業教育,改善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條件,按照規定對少數民族學生免收學費。
第十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族高等學校的建設,在辦學條件、師資配備、生均撥款、學科專業建設等方面給予政策及資金扶持。
高等學校應當重視民族特色重點學科和專業的建設,並結合民族地區發展需要,舉辦少數民族預科教育,有針對性地定向為少數民族舉辦本、專科班。
第十一條
民族學校應當根據國家頒布的課程設定方案及學科課程標準進行教學,加強民族團結教育,把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納入相應課程。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雙語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在國小階段設定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

教師和學生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當地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優先建設農村民族中國小、幼稚園教師的周轉宿舍。
在邊遠貧困地區鄉(鎮)及其以下中國小、幼稚園工作滿五年的教師,其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時,享受當地少數民族考生待遇。
第十四條
民族學校的校級領導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的少數民族成員,教師的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設定應當高於同級同類其他學校的10%。
寄宿制民族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在國家和省頒標準的基礎上可以適當增加。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雙語教師的培養、培訓制度;在民族高等學校和民族地區師範院校建立雙語教師培養、培訓基地,根據民族地區的需要,舉辦定向雙語師資班,學生畢業後擇優錄用、聘用到當地國小或者幼稚園工作。
鼓勵在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學習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對熟練掌握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並有效提高教學質量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在同等條件下評優評先、職稱評定、崗位聘任及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認定時,優先推薦。
第十六條
對報考高等學校的本省少數民族高中畢業生,按照規定實行加分或者定向錄取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族事務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七條
民族地區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等在招考、招聘人員時,可以採取定向、定崗的方式錄用、聘用本地區兼通雙語的大中專畢業生。
前款規定外的地區在招考、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聘用本地區少數民族大中專畢業生。

教育投入與保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改善民族中國小和民族地區中國小辦學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學校貧困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擴大普通高中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的補助面,並提高補助標準。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學校,並根據國家標準逐步提高;民族預科生的生均撥款應當與本科生一致。
第二十一條
開展雙語教學的國小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科書經費,應當全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範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民族地區教師培訓經費占學校年度公用經費總額的比例逐年增加;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培訓經費核撥到學校,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優先為民族地區的學校配置基礎設施和教學設備,配齊學科教師;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學校勤工儉學用地,以劃撥方式供給,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
第二十四條
建立完善國家部委、發達地區、內地高校與民族地區教育對口支援工作機制;加強省內各個層次的教育對口支援工作。
支持民族學校開展教育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對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政府責任落實、教師隊伍建設、經費投入使用、教育質量、安全管理等事項進行督導,督導結果向社會公示。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民族學校,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少數民族學校。其申報、認定和命名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族事務、財政和其他相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本條例所稱雙語,是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 (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新中國成立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先後4次召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研究制定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特別是2002年以來,雲南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國發〔2002〕14號),積極實施基礎教育振興行動計畫、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畫,明確提出了促進民族教育跨越式發展的目標和任務,並把促進民族地區社會事業發展作為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經過全省共同努力,雲南民族教育得到了快速發展,2010年底,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942%(全省9969%);各級各類學校少數民族在校生達到275萬多人,占總數的3255%。雲南各少數民族都有了大學生、中專生,不少民族還有了碩士、博士生,基本形成了從民族幼稚園到民族國小、民族中學、民族中專、民族大學具有雲南特色的少數民族教育體系。
民族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制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我省西雙版納、楚雄、紅河等自治州出台了促進民族教育發展的單行條例。我省是中國少數民族成分最多、人口居全國第二位的民族大省,並且享有少數民族自治區的待遇,制定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體現與民族教育大省的地位相稱,與“兩強一堡”戰略相符。2010年7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了全國教育工作會議,之前公布實施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9章重點突出發展民族教育,我省制定的《規劃綱要》及“十二五”規劃,民族教育也是重要內容之一。隨著民族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制定雲南省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和迫切。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條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1年的立法工作計畫後,省教育廳成立了民族教育立法課題組,就《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的立法開展專題研究,到德宏、保山、昭通、紅河、思茅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又到教育部民族教育司、東北3省開展立法考察,並舉行了立法聽證會,經過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報省人民政府。省法制辦收到條例草案送審稿後,及時將條例草案傳送16個州(市)和部分縣、有關部門和民族學校書面徵求意見,會同省教育廳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工委,到騰衝縣和紅河縣進行了立法調研,到陝西、寧夏等省、自治區進行了立法考察,召開了座談會、論證會和上網公開徵求意見,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專題協調、反覆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報批稿,並經2011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的原則和方針
《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民族工作促進民族團結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學發展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優先發展民族教育事業”。由於貧困、地域差異等因素,我省少數民族地區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水平整體較低,教育發展不平衡。少數民族教育既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民族工作的核心內容,事關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共同發展的原則,堅持優先發展、重點扶持的方針(第三條)。
(二)關於少數民族教育的辦學形式和合理布局
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的發展,就是要從實際出發,豐富多樣的辦學形式,科學合理規劃,調整少數民族學校布局,解決少數民族學生就學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包括寄宿制學校、民族國小、民族中學、民族部(班)、民族中等職業學校、民族大學及普通高等學校預科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民族學校的布局,設立相應的民族中、國小校或者在普通中、國小開設少數民族部(班),保障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優質教育。民族學校應當優先招收少數民族學生,少數民族學生的比例不低於50%(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
(三)關於提高民族教育教師的待遇
有一支質量保證、人員穩定的教師隊伍,是發展少數民族教育的關鍵。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設立地方民族教育附加津貼,提高在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高寒山區從事民族教育工作教師的待遇,優先安排周轉宿舍,開發農村民族中國小教師的經濟適用房。前款規定在鄉中心完小以下學校工作的教師,其子女在就學、升學時享受當地少數民族考生待遇(第二十條)。
(四)關於民族教育經費的保障
加大少數民族教育的投入和保障辦學條件是促進民族教育的物質基礎。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高寒山區和散居地區少數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並逐步提高少數民族寄宿制學校貧困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擴大普通高中少數民族學生的補助面,並提高補助金標準。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並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逐步提高。民族預科生的生均撥款應當與本科生的一致(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五)關於雙語教育
民族教育領域的雙語教學是指用民族語言和國家通用語言進行的教學。開展雙語教學符合雲南建設民族文化大省的實際和要求,也是雲南基礎教育的一大特點。《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就明確規定:要把雙語教學教材建設列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予以重點保障。條例草案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學前教育和國小階段建立雙語教學的課程教材體系;在開展雙語教學的同時,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第十六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2年1月,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四個教育類議案,已經審議通過了民辦教育和學前教育兩個條例。今年以來,我們在去年工作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開展調研和論證工作。學習借鑑已頒布條例的兄弟省市經驗,多次邀請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協商,組織人員到州(市)、縣徵求有關政府部門、學校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召開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部分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於4月27日,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認為,該條例草案經過反覆論證和多次修改,目前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少數民族教育既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民族工作的核心內容,加快少數民族教育發展,對促進雲南民族平等、團結、邊疆及社會穩定都至關重要。我省作為邊疆民族大省,民族種類最多,少數民族人口總數居全國第二位,超過全省人口總數的三分之一,全省有8個民族自治州,29個民族自治縣,民族自治地方土地面積占全省總面積的70.2%。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我省的民族教育事業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由於辦學歷史、教育基礎及經濟發展水平等諸多原因,邊疆民族地區許多學校的辦學條件、師資水平、辦學質量與內地相比仍有較大差距。長期以來,由於沒有相應的民族教育方面的法規,致使民族教育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問題無法可依,體現重點扶持的各種措施難以充分保障。因此,儘快制定《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對促進我省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發展,逐步縮小民族地區與內地在教育發展水平上的差距,推動全省經濟、社會事業的快速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主要修改意見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在審議中,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
(一)關於提高民族教育教師待遇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設立地方民族教育附加津貼,提高在民族地區、邊境地區、高寒山區從事民族教育工作教師的待遇,優先安排周轉宿舍,開發農村民族中國小教師的經濟適用房,在鄉中心完小以下學校工作的教師,其子女在就學、升學時享受當地少數民族考生待遇。但是設立地方附加津貼許可權在中央,經濟適用房已不再提,涉及漢族考生的高考優惠政策省級政府也無權制定。因此建議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當地艱苦邊遠地區從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優先安排、建設農村民族中國小教師的周轉宿舍。在艱苦邊遠地區鄉(鎮)中心完小及其以下學校工作滿五年的漢族教師,其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時,享受當地少數民族考生待遇。”
(二)關於民族教育經費保障及重點扶持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少數民族聚居區、邊境地區、高寒山區和散居地區少數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但沒有經費投入和保障的具體要求,難以檢查和落實,經我委與相關職能部門協商,建議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改善民族地區中國小辦學條件。”
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不低於普通學校”,由於義務教育階段才有生均公用經費,只有“高於”才體現傾斜和扶持,建議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學校”。
為體現對少數民族教育的重點扶持,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增加“省人民政府應當辦好示範性省級民族中學、民族中等專業學校和民族高等學校;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分別辦好一批示範性民族中國小;其他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舉辦民族中國小或者在辦學水平較高的普通中、國小開設少數民族部(班),保障更多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優質教育。”
(三)關於學前教育的問題
條例草案第十條“建立以公辦為主、民辦為輔的學前教育體系”與今年3月1日頒布施行的《雲南省學前教育條例》不符,建議修改為“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和民辦並舉的原則,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針,逐步普及學前教育。”另外,在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鄉(鎮),語言關成為學生學習質量提高的一大障礙,根據這個實際情況,建議在該條中增加“暫時不具備建園條件的,應當對適齡幼兒開展學前一年的雙語教育。省、州(市)人民政府對舉辦雙語幼稚園和開展學前一年雙語教育的給予補助。”
學前教育不屬國家義務教育體系,課程體系的提法也不妥當,因此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開展雙語教學的中國小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教科書,應當全部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範圍。”並增加:“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學前雙語讀物,逐步納入免費範圍。”
(四)關於民族學校的問題
條例草案中涉及“民族學校”的條款較多,目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並正式掛牌的民族學校僅有495所,據統計,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超過50%的中國小有4038所,從我省實際出發,應當把這部分學校也納入其中,建議在附則中增加一條:“本條例所稱民族學校,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少數民族學校及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超過50%的學校。”
(五)關於雙語教育的問題
鑒於省人大常委會剛剛通過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條例,為了避免重複,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合併修改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雙語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在國小階段建立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教材體系;在開展雙語教學的同時,推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附則部分增加對“雙語”的界定:“本條例所稱雙語,是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此外,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中部分條款的內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5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給予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進行了認真研究;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會;到民族教育較有特點的西藏自治區考察學習。7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精簡。刪除、合併了部分條文,對條文內容進行了壓縮,由原來草案的7章36條減為5章27條,進一步理順了條例的邏輯關係,突出了民族教育的特色和需要。
二、針對民族教育投入不足的問題,根據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並由教科文衛工委和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後,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改善民族中國小和民族地區中國小的辦學條件”的規定。
三、由於條例涉及民族學校的條款較多,為確保條例出台後更具有可操作性,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教科文衛工委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章附則中增加了對民族學校的認定,並授權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族事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申報、認定和命名的辦法,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六條。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教科文衛工委、省教育廳和省有關方面溝通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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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2日,記者從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獲悉,《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結束了雲南省在民族教育方面無法可依的現狀,標誌著民族教育工作進入到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條例共5章27條,涉及教育投入、辦學形式、教育保障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尤為值得一提的是,條例對促進雙語教學提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鄉(鎮)舉辦雙語幼稚園,在國小階段設定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
亮點一:豐富了辦學形式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通過舉辦雙語幼稚園、民族學校、民族部(班)、少數民族預科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發展具有少數民族教育特色並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教育。
條例同時還規定,優先規劃、建設標準化寄宿制民族中國小;辦好示範性民族學校,重視民族特色重點學科和專業建設等。
亮點二:促進雙語教育
“民族教育領域的雙語是指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和福生說,“開展雙語教學既是雲南基礎教育的一大特點,又符合雲南建設民族文化強省的實際和需要。”
條例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雙語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在國小階段設定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不通或者基本不通漢語的少數民族聚居鄉(鎮),舉辦雙語幼稚園。
此外,條例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雙語教師的培養、培訓制度和培養、培訓基地,並根據需要舉辦定向雙語師資班,鼓勵在民族地區工作的教師學習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
亮點三:提高了民族教師待遇
條例要求對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民族教育工作的教師給予生活補助,優先建設農村教師周轉宿舍,對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有成效的教師予以表彰獎勵。
條例還規定,在邊遠貧困地區鄉鎮及其以下中國小、幼稚園工作滿五年的教師,其子女在報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時,享受當地少數民族考生待遇。雲南省教育廳副廳長羅嘉福表示,“這是雲南省在當前條件下,運用最大立法空間對提高教師待遇所作的實質性規定。”
亮點四:保障了民族教育經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改善民族中國小和民族地區中國小的辦學條件,逐步提高寄宿制民族學校貧困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擴大普通高中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的補助面,並提高補助標準。
條例同時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學校,並根據國家標準逐步提高;民族預科生的生均撥款應當與本科生的一致。
亮點五:明確了民族學校的認定
據悉,目前雲南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並正式掛牌的民族學校僅有495所,但據教育行政部門統計,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超過50%的中國小有4038所。
根據云南省實際,條例在附則中明確了對民族學校的認定,並授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民族事務、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申報、認定和命名辦法。
雲南省教育廳副廳長羅嘉福表示,民族學校認定辦法細則正在制定中,少數民族比例、辦學條件等都將列入考量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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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雲南省少數民族教育促進條例》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27條,分別圍繞辦學形式與教育教學、教育投入與保障等方面作出規定。其中明確,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通過舉辦雙語幼稚園、民族學校、民族部(班)、少數民族預科教育等多種辦學形式,發展具有少數民族教育特色並能適應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類教育;要優先規劃、建設標準化寄宿制民族中國小;要辦好示範性民族學校,重視民族特色重點學科和專業建設等。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設立少數民族教育專項經費,用於改善民族中學和民族地區中國小辦學條件,同時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民族中國小的生均公用經費應當高於普通學校,並逐步提高貧困學生的生活補助標準。另外,民族地區教師的培訓經費以及生活補助也應給予相應的保障和提高。
《條例》還就開展雙語教學作出專門規定。其中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雙語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在國小階段設定適合少數民族學生特點的雙語教學課程;各級政府應當建立雙語教師的培養、培訓制度和培養、培訓基地等。
據介紹,目前全省經縣級以上政府認定並正式掛牌的民族學校有495所,而據教育行政部門統計,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超過50%的中國小已有4038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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