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企業家發展促進會

雲南省企業家發展促進會

雲南省企業家發展促進會 (英文譯名為“Yunnan Entrepreneurs’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YEDPA”),該團體由雲南省菸草公司、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雲南中煙工業公司和雲南省政協委員萬立、馬正述等倡議和發起組建,以雲南省各級政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政協委員為主體,並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人士,在自願的基礎上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企業家發展促進會
  • 外文名:Yunnan Entrepreneurs’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YEDPA
  • 性質: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本團體宗旨: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經濟工作的各級政協委員及我省經濟界的有關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以企業發展和企業家學習交流為目的,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從會員的實際需求出發,積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廣泛開展與我省工商企業管理高層之間的研究學習和經驗交流,搭建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司法機關等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提高效率,為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經濟、科學、管理知識;
(二)組織會員積極參政議政,反映社情民意。聽取企業界的呼聲和建議,定期舉行活動,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司法機關、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主流媒體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三)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法規、財稅、策劃、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工作;
(四)定期舉辦主題論壇,邀請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作相關專題演講,探討企業發展的共性問題;
(五)定期編輯發行本團體刊物,及時傳達我省有關政治、經濟的新政策、新法規,重點推介我省潛在的、新興的商業機遇。鼓勵會員積極投稿,建言獻策,就自身在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遇到的困難與其他會員共同分享,共克難關,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六)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的商務考察,為中外企業家的交往提供信息和服務,並為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七)關心並了解會員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會員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地位。
(八)加強本團體常設機構的自身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九)其他有助於促進企業發展的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雲南省企業家發展促進會 (英文譯名為“Yunnan Entrepreneurs’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YEDPA”)
第二條 本團體由雲南省菸草公司、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雲南中煙工業公司和雲南省政協委員萬立、馬正述等倡議和發起組建,以雲南省各級政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政協委員為主體,並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人士,在自願的基礎上成立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團結和組織全省從事經濟工作的各級政協委員及我省經濟界的有關專家、學者和企業家,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以企業發展和企業家學習交流為目的,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從會員的實際需求出發,積極宣傳黨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改革發展,廣泛開展與我省工商企業管理高層之間的研究學習和經驗交流,搭建政府職能部門、行業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司法機關等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渠道,提高效率,為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雲南省政協辦公廳、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地址為昆明市廣福路2號雲南省政協辦公大樓六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經濟、科學、管理知識;
(二)組織會員積極參政議政,反映社情民意。聽取企業界的呼聲和建議,定期舉行活動,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司法機關、知名院校、科研院所、主流媒體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三)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信息,為會員提供優質的信息服務,做好政策、法律、法規、財稅、策劃、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的諮詢與服務工作;
(四)定期舉辦主題論壇,邀請國內外著名的專家學者作相關專題演講,探討企業發展的共性問題;
(五)定期編輯發行本團體刊物,及時傳達我省有關政治、經濟的新政策、新法規,重點推介我省潛在的、新興的商業機遇。鼓勵會員積極投稿,建言獻策,就自身在發展過程中的經驗和遇到的困難與其他會員共同分享,共克難關,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六)組織會員開展國內外的商務考察,為中外企業家的交往提供信息和服務,並為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七)關心並了解會員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建議,共同探求解決問題的方法,幫助會員處理危急、解決困難,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地位。
(八)加強本團體常設機構的自身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
(九)其他有助於促進企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以雲南省各級政協中從事經濟工作的委員為主體,並廣泛吸納社會各界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成為會員的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遵守本團體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團體;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貢獻和影響;
第九條 申請成為會員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申請人的簡歷及其所屬單位的簡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享有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大會交流活動,宣傳和推薦自己的業務項目;
(三)參加本團體組織的與各級政府、各行商界人士和其他社會團體的交流和商談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團體提供的關於政策、法律、法規、財稅、策劃、技術、管理、人才等信息服務;
(五)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授權,以本團體名義提出並承辦與本團體業務範圍相關的交流活動;
(六)對本團體日常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各項任務;
(四)關心本團體的工作,積極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五)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團體秘書處。
會員因特殊原因可申請退會,如無特殊原因多次不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觸犯刑律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主要組織機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享有表決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到會的享有表決權的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下簡稱多數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由理事會負責籌備。
第十八條 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其他應由會長行使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副會長職責:
(一) 協助會長處理有關事務;
(二)會長因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履行職責時,在副會長之間推選一人代為行使會長職責。
(三)受會長委託或授權處理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職能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或授權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為人正直公道、遵紀守法、熱心助人、維護本團體利益,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多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延期。
第三十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會指定一名成員擔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顧問
本團體顧問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聘請省級正、副職領導或國內外相關行業權威知名人士擔任,指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員捐贈、贊助;
(二)社會捐贈、贊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銀行存款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經費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或理事會報告一次。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財務聘請專人管理,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理事會應在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任務自願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提議。
第四十二條 終止提議須經會員大會多數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方可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月11日會員大會多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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